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向上提升 抑 向下沉淪 ?
法醫鑑驗品質堪憂 傷害全國人民司法權益
104年11月27日
104年11月2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迅速完成委員會一讀之審查程序。本會針對該法案修正之後續影響,聲明如下:
世界先進國家,「法醫」必須是醫師加上法醫訓練完成後始可擔任,我國如欲與國際接軌應嚴格重視鑑驗品質,本會蘇理事長暨立法委員清泉,堅持「法醫」具有「醫師」身分是最基本的資格,希望通盤嚴謹考量本法修正。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草案第九條「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依該法規定由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外,由法醫師為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應由病理專科法醫師為之」,俾以保障全國人民司法權益。惟11月2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在某幾位委員之強力運作下,快速通過草案第9條,容許由「非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執行解剖。本會再次強調,允許「非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執行「解剖」,非但違背世界潮流,且因其不具醫學專業背景,未經過完整醫師培訓過程,缺少解剖的醫學專業能力,嚴重違反「為了提升法醫水準及鑑驗品質」的立法意旨,司法鑑驗品質堪憂。
當日審查會同時通過草案第48條,明訂今年12月29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人力仍有不足時,醫師仍可執行法醫業務。此限縮醫師之專業工作權,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的疑慮,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蘇理事長暨立法委員清泉,雖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但於審議期間均出席表示意見,惟以一己之力實難對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某幾位委員之運作,此立法變成少數人之角力場所,而不是以人民的司法權益為考量,不禁令人唏噓與遺憾。未來本會將與衛福部醫事司密切配合對不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教學醫院接受解剖病理訓練時,以違反醫師法、醫療法予以拒絕。本會再次沉痛呼籲此數位委員,審議法案應以全國人民之權益為優先考量,始能獲得全民之信賴與支持。
附件:104.11.25法醫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新聞連絡人
林忠劭主任秘書/0932-180-464
發布時間/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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