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27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樂見以專業分工方式維護國人視力健康

提供會員和全聯會公會幹部雙向交流的園地

版主: association

回覆文章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92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17, 2013 3:33 pm

1041127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樂見以專業分工方式維護國人視力健康

文章 全聯會蔡明忠秘書長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
樂見以專業分工方式維護國人視力健康


104年11月27日
立法院104年11月25日朝野黨團協商「驗光人員法草案」保留條文,針對第十二條驗光師及驗光生之業務範圍,通過「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並於立法說明增列所稱醫師指導,得以下列兩種方式辦理: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合作。二、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專業團體設計課程辦理訓練取得證明,對於特定狀況由驗光人員向病人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
值此國內兒童及青少年近視人口逐年攀升,大專生近視更為嚴重之際,若無早期診斷及照護,易導致高度近視暨眼部病變。兒童視力如果未受妥善照護,加上少子化的因素,更可能產生動搖國本的嚴重後果。今所以制定第十二條,係對於十五歲以下兒童,若屬假性近視或其他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有眼科醫師之診治,更能確保其視力健康。
次因為視力表量測並非完整驗光行為,為保障護理人員執業權益,本草案第四十三條針對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之處罰規定,新增「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不罰」之但書。
本會蘇理事長暨立法委員清泉於黨政協商中,秉持醫療專業立場,堅持於條文中增加「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等文字,終獲其他參與委員採納。再者,於強化專業分工同時,亦兼顧其他醫事人員執業的權益,期盼驗光人員法三讀通過後,除加強相關從業人員之管理,提升其職業尊嚴及專業水準外,未來更能透過專業分工,有效地遞減兒童及青少年之近視惡況,共同以專業保護國人的視力健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清泉
新聞聯絡人
林忠劭主任秘書 \ 0932-180-464
發布時間\104年11月27日14時
頭像
mowball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1763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24, 2008 11:24 pm
表達感謝: 12 次
擁有感謝: 21 次

Re: 1041127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聲明-樂見以專業分工方式維護國人視力健康

文章 mowball »

(GOODJOB)
回覆文章

回到「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