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56條第2項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實務上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建請加強與立法委員之溝通,協助推動醫療法第56條第2項之修法。
104.10.1
一、 本會於104年9月30日以全醫聯字第1040001685號發文,建請本會理監事、各相關公協會等加強與當地立法委員溝通並請其支持,發文內容如下:
受文者:本會理監事、各縣市醫師公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
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
主旨:為解決實務上即將面臨全面改用安全針具所之困擾,本會建議醫療法第56條第2項後段修正為「‧‧‧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提供安全針具或採取確實可達成安全效果之措施。」,建請 貴會加強與當地立法委員溝通並請其支持,請 查照。
說明:
一、 現行醫療法第56條第2項,要求醫療機構自101年起5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使用安全針具,並於同法第101條訂有罰則,此種防止醫護人員遭針扎的立法立意良善,惟要求醫療機構全面提供安全針具,在實務上實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
二、 推動安全針具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醫護人員遭意外針扎,但有效的預防措施並不僅限於使用安全針具一項。
三、 參考美國作法係尊重醫療之專業判斷,而非強制全面使用安全針具。
四、 本會蘇理事長清泉立法委員業於立法院進行醫療法第56條修正草案之提案連署。
五、 隨函檢附建議事項(說帖)乙份(附件),敬請協助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共同推動修法,以解決醫療院所實務上之困擾。
...完整內容請詳【附件】
104.10.1全聯會建請加強與立法委員之溝通,協助推動醫療法第56條醫療法第56條第2項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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