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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傷護理師 醉漢犯「王貴芬條款」遭判刑


2015年10月05日18:25

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去年12月和友人喝酒後心臟不適,被送到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後,醫師指示陳姓女護理師幫賴男做心電圖檢查,賴男卻大鬧急診室,還抓傷陳女的手,陳女怒提告,事後陳女雖同意和解並撤告,但賴男因妨害護理師執行業務,觸犯《醫療法》屬公訴罪的「王貴芬條款」,士林地院仍判賴男有罪,處拘役58日、緩刑2年確定,賴男並須支付國庫3萬元。

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2013年間在林口長庚醫院掌摑護理師引發公憤,立法院因此在去年一月三讀通過新《醫療法》修正案,明訂對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且屬於公訴罪,被稱為「王貴芬條款」。

判決指出,賴男因酒後心臟不適,全身冒汗,但送到醫院急診室時,不但拉陳姓女護理師的手,還大聲咆哮,阻撓護理師幫他做心電圖,醫院趕緊報案,但陳女手部已抓痕累累,怒告賴男傷害罪。

但賴男酒醒後,否認對陳女施暴,辯稱他太醉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只是「下意識」的反應,才抓傷陳女。事後與陳女和解,陳女也撤回傷害案,但《醫療法》屬於公訴罪,無法撤告。

法官考量,賴男雖稱酒醉,但仍須為自己行為負責,一審判賴男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5萬8千元。賴男上訴,士林地院認為,賴男沒有前科,宣告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3萬元確定。(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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