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ohwlaw.mohw.gov.tw/Chi/DrafSugg ... Msgid=7601
下面只是一小部份
整形外科不等於美容醫學,醫師法執業權利也不應被命令或行政規則就限制
發表人:鄭 發表時間:2015/9/17 上午 08:45:42 位址:114.42.222.96
衛福部可能覺得自己的草案也有規劃各種狀況的處置辦法,但問題是在本質上這樣用行政規範限制的醫師執業權限是在太不合理,不管自以為思考的多完善,本質上做的方式就有問題。另外,整形外科最專精的是重建 燒燙傷照護等等,反而就算受了整形外科專科訓練,之後要往美容醫學發展,一樣要花跟其他醫師差不多的心力再研究學習,倒底是官員們很多非醫療背景所以不瞭解呢?還是故意誤導民眾??像美國,其實整形美容很大宗都是耳鼻喉科醫師在做,先進國家都沒有特殊限制美容醫學的執業醫師,最近我還知道有日本的腦神經科醫師來台灣學植髮。。。。衛福部的限制實在太不合理了,真的想規範美容醫學應該用其他方式
87.
反對美容醫學限定醫師資格
發表人:邱 發表時間:2015/9/17 上午 09:04:26 位址:118.168.236.108
此項規定,違反衛福部遵循的醫療法,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工作權和生存權。 若要實施,也應該由衛福部擬定新的法案,交由立法院通過後才能實施!
88.
反對限制醫師之工作權
發表人:康 發表時間:2015/9/17 上午 09:55:42 位址:175.98.102.133
在美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 不但不限制操作醫師之資格,連護士都可以執行。 將整個美容醫學領域全部列管,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會造成醫師執業時的不便,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有工作的權利,政府不應該任意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 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 圍應具體明確。查醫療法第62條並未具體明確說明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因此,引用醫療法 第62條來限制醫師之工作權利是不合法的
89.
專科醫師或年資與執行醫美並無關聯性
發表人:陳 發表時間:2015/9/17 上午 10:38:51 位址:101.15.35.214
您好: 我因個人因素於住院醫師訓練2年多後即先離職至醫美診所,現今已服務2年多,目前就業順利,但如依照將公布法令 需要專科醫師以及需要3年的醫美實務才可以審查,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 第一,因為醫美是新的領域,跟所謂傳統專科,如家醫,病理,婦產,放射專科均無直接實務關係,故不應限制是否有專科才可實行,譬如一個耳鼻喉科訓練的住院醫師雖無專科,但每天在處理頭頸部問題會比放射專科不具資格嗎? 第二,3年跟2年的實務經驗並無差距很多,但我因此被排除在外,這對我而言傷害很大,我想衛服部也希望有良性發展,所以可以設定一些課程讓有興趣的醫師人員繼續進修,而不是單純做這些限制,因為我也是在醫學中心工作幾年後才發現醫院領域不適合我,但希望不要因此剝奪我們再醫美發展的進程。 第三,有關心的醫美或是手術技術不斷翻新,如植髮,以前是需要切頭皮取髮,需要外科經驗不為過,但現今都是使用微創取髮,所以不會有大傷口開刀的問題,所以也希望貴部可以討論需要加強細節,微創取髮式不須外科經驗的。 感謝拜讀 希望可以用教學代替限制讓全民有更多安全的醫美環境
90.
我反對衛生福利部此政策
發表人:黃獻正 發表時間:2015/9/17 上午 11:31:11 位址:220.130.73.71
個人堅決反對政府將美容醫學整個領域納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儀器施行或使用 管 理辦法」,並且指出政府此舉有引用法條不當及違反憲法15條侵犯醫師的工作權。 衛福 部引用醫療法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規定其操作人 員資格、條件…等」 該法規規範的對象是某一個特定醫療技術單一項目或是某一種特定 醫療儀器,範圍很 小,而美容醫學是一門很大的醫學領域,涵括光電治療、針劑注射治 療及美容手術等。 將一門醫學領域全部納入列管,不符合比例原則,違背醫療法62條之 精神。 經查,目前已經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 列管 項目有17項。 例如:準分子雷射開心手術、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正子斷層掃描 儀…等。 都是一些高技術、高風險及高科技之項目。 而美容醫學中之光電治療(例如雷 射、脈衝光)、針劑注射(玻尿酸、肉毒桿菌素) 是一種技術簡單、風險很少的處置, 在美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 不但不限制操作醫師之資格,連護士都可以執行。 將整個 美容醫學領域全部列管,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會造成醫師執業時的不便, 憲法第15條 規定人民有工作的權利,政府不應該任意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三一三號解釋: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 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 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 圍應具體明確。查醫療法 第62條並未具體明確說明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因此,引用醫療法 第62條來限制醫師之工 作權利是不合法的
衛福部逕自打算訂定特定技術管理辦法 受到各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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