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 ... ws/1434099
聽音樂會「董茲」到頭暈 心臟不適告醫生
2015-09-04 12:3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陳姓男子,參加音樂會時被「董茲董茲」聲響給震到全身無力,回家後頭暈長達2個月,返台後他前往醫院求診,沒想到卻又出現心室早期收縮症狀,他憤而向醫生提告求償千萬。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求診後20天才檢查出心臟問題,難認與治療行為有關,今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98年間到中國參加音樂會,因現場空間密閉、音量又大,他被音樂聲震得頭痛且全身無力,返家後飽受頭暈困擾長達2月,只好到信義區1家醫院求診,康姓院長告知他應是罹患內耳疾病才導致暈眩,並為他注射methionine-G藥物治療。
沒想到事後陳男竟感心臟疼痛,到台大醫院求診後方知自己出現心室早期收縮症狀,他認為是康姓院長的醫療過失,憤而提告求償1000萬元。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該藥物的副作用僅有頭痛、嗜睡、噁心、嘔吐等現象,並無心臟相關之副作用,且陳男98年4月14日時就接受康男治療,但卻到5月4日才到台大醫院就診,時間長達20天,難以認定其心臟問題與康之治療相關,今判陳敗訴。
~~~~~~~~~~~~~~~~~~~~~~~~~~~~~~~~~~~~~~~~~~~~~~~~~~~~~~~~~~~~
歹年冬
聽音樂會「董茲」到頭暈 心臟不適告醫生
版主: 版主021
-
- 部長級
- 文章: 6977
-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聽音樂會「董茲」到頭暈 心臟不適告醫生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 k4210
- V1
- 文章: 1347
-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9, 2010 10:43 pm
Re: 聽音樂會「董茲」到頭暈 心臟不適告醫生
【裁判字號】 104,醫,10
【裁判日期】 10408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明欽
被 告 台北仁康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康義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俊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康義勝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前於中國參加一場音樂會,會場空間
密閉,聲音很大聲,令原告全身無力,頭痛、頭暈2 個月,
故於民國98年4 月14日至被告台北仁康醫院(下稱仁康醫院
)就診,經被告醫院院長即被告康義勝醫師診斷原告為內耳
患疾引起之眩暈,故給予原告7 日份之藥物並為原告注射me
thionine-G 500MG/A以補助虛弱體質及疲勞。詎料當日晚上
,原告之心臟、頭部不適,之後出現胸口疼痛、無力等症狀
,故於同年5 月4 日由訴外人即原告母親陪同原告至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掛急診。嗣原告於
同年月12日、6 月1 日至被告醫院由被告康義勝醫師門診,
復於同年5 月20日、6 月8 日至被告醫院胸腔內科之訴外人
朱建民醫師門診,惟治療效果不佳,遂於同年6 月10日轉至
臺大醫院內科門診。因被告康義勝醫師於98年4 月14日為被
告注射methionine-G 500MG/A為錯誤之醫囑,造成原告心室
早期收縮之後遺症,並致原告受有生活費、醫藥費及精神上
痛苦等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0 萬元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1,000 萬元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及康義勝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曾於98年4 月14日前往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就醫,
經該醫院院長即被告康義勝診斷其為內耳患疾引起之眩暈,
而給予其7 日份之藥物並為其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之藥劑,但當晚卻造成其身體不適,因被告康義勝錯誤之醫
療,造成原告心室早期收縮之後遺症,受有生活費、醫藥費
及精神上痛苦等損失,故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任等語。經查,原告上開所述,雖據其提出百康藥局藥
袋影本數紙及維他賜康寧-吉 注射液說明書1 件附卷為證,
惟該藥袋充其量僅能說明藥局依被告康義勝醫師處方開立內
耳疾患引起之眩暈、焦慮失眠、鎮靜、解熱鎮痛用藥,而維
他賜康寧-吉注射液說明書中雖記載成分含有DL-methionine
,其注意事項亦記載有「使用本品偶有神經系統如頭痛、嗜
睡、消化器如噁心、嘔吐等現象發生」等語,縱使原告使用
上開藥劑後出現眩暈症狀,亦屬於使用藥物後出現之正常副
作用。原告另指稱被告康義勝當時給予原告7 日份之藥物並
為原告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藥劑後,原告當晚即出
現心臟、頭部不適、胸口疼痛、無力等症狀一節,惟原告亦
稱其就診前係因全身無力、頭痛、頭暈2 個月,才會至被告
仁康醫院掛被告康義勝之門診,是以原告全身無力、頭痛、
頭暈症狀早已持續2 個月,即便經被告康義勝診療用藥後,
仍有相同症狀發生,亦應屬藥效無效或治療無效而已。至原
告復指稱其於98年5 月4 日由其母親陪同至臺大醫院就診,
檢查出有心室早期收縮,認為係因被告康義勝於98年4 月14
日為其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之後遺症,並提出臺大
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惟觀以上揭藥劑說明書記載之副作用
亦僅有「神經系統如頭痛、嗜睡、消化器如噁心、嘔吐等現
象發生」,並無造成心臟不適之副作用之記載,而原告係於
98年4 月14日至被告康義勝門診施打該藥劑,距於98年5 月
4 日始至臺大醫院就診,已長達20日之久,尚難認原告心室
早期收縮症狀與被告康義勝為原告施打前揭藥劑間確有因果
關係,於此原告亦未另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前揭主張應屬
無據,自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
00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請求既無理由,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 10408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明欽
被 告 台北仁康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康義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俊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康義勝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前於中國參加一場音樂會,會場空間
密閉,聲音很大聲,令原告全身無力,頭痛、頭暈2 個月,
故於民國98年4 月14日至被告台北仁康醫院(下稱仁康醫院
)就診,經被告醫院院長即被告康義勝醫師診斷原告為內耳
患疾引起之眩暈,故給予原告7 日份之藥物並為原告注射me
thionine-G 500MG/A以補助虛弱體質及疲勞。詎料當日晚上
,原告之心臟、頭部不適,之後出現胸口疼痛、無力等症狀
,故於同年5 月4 日由訴外人即原告母親陪同原告至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掛急診。嗣原告於
同年月12日、6 月1 日至被告醫院由被告康義勝醫師門診,
復於同年5 月20日、6 月8 日至被告醫院胸腔內科之訴外人
朱建民醫師門診,惟治療效果不佳,遂於同年6 月10日轉至
臺大醫院內科門診。因被告康義勝醫師於98年4 月14日為被
告注射methionine-G 500MG/A為錯誤之醫囑,造成原告心室
早期收縮之後遺症,並致原告受有生活費、醫藥費及精神上
痛苦等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0 萬元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1,000 萬元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及康義勝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曾於98年4 月14日前往被告台北仁康醫院就醫,
經該醫院院長即被告康義勝診斷其為內耳患疾引起之眩暈,
而給予其7 日份之藥物並為其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之藥劑,但當晚卻造成其身體不適,因被告康義勝錯誤之醫
療,造成原告心室早期收縮之後遺症,受有生活費、醫藥費
及精神上痛苦等損失,故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任等語。經查,原告上開所述,雖據其提出百康藥局藥
袋影本數紙及維他賜康寧-吉 注射液說明書1 件附卷為證,
惟該藥袋充其量僅能說明藥局依被告康義勝醫師處方開立內
耳疾患引起之眩暈、焦慮失眠、鎮靜、解熱鎮痛用藥,而維
他賜康寧-吉注射液說明書中雖記載成分含有DL-methionine
,其注意事項亦記載有「使用本品偶有神經系統如頭痛、嗜
睡、消化器如噁心、嘔吐等現象發生」等語,縱使原告使用
上開藥劑後出現眩暈症狀,亦屬於使用藥物後出現之正常副
作用。原告另指稱被告康義勝當時給予原告7 日份之藥物並
為原告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藥劑後,原告當晚即出
現心臟、頭部不適、胸口疼痛、無力等症狀一節,惟原告亦
稱其就診前係因全身無力、頭痛、頭暈2 個月,才會至被告
仁康醫院掛被告康義勝之門診,是以原告全身無力、頭痛、
頭暈症狀早已持續2 個月,即便經被告康義勝診療用藥後,
仍有相同症狀發生,亦應屬藥效無效或治療無效而已。至原
告復指稱其於98年5 月4 日由其母親陪同至臺大醫院就診,
檢查出有心室早期收縮,認為係因被告康義勝於98年4 月14
日為其注射methionine-G 500 MG/A 之後遺症,並提出臺大
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惟觀以上揭藥劑說明書記載之副作用
亦僅有「神經系統如頭痛、嗜睡、消化器如噁心、嘔吐等現
象發生」,並無造成心臟不適之副作用之記載,而原告係於
98年4 月14日至被告康義勝門診施打該藥劑,距於98年5 月
4 日始至臺大醫院就診,已長達20日之久,尚難認原告心室
早期收縮症狀與被告康義勝為原告施打前揭藥劑間確有因果
關係,於此原告亦未另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前揭主張應屬
無據,自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
00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請求既無理由,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 candycrush
- Intern
- 文章: 39
- 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31, 2015 11:2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