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就算是降級到地區醫院,只要床數超過100,一樣要有急診室。沒有急診室就是違法。
我們就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吧!
上面這條是醫院設立的基礎,醫療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設置標準。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12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
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
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是衛服部訂的醫療機構分類,和信醫院再怎麼看,都應該是屬於綜合醫院或醫院。不過是哪一個都沒關係,因為用的是同一個設置標準。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2條
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醫院
(一)綜合醫院:指設有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
等六科以上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且一般病床在一百張以
上之醫院。但專供診治兒童之綜合醫院,得免設內科及婦產科之診
療科別;其總病床數達一百五十張以上者,並得不受一般病床在一
百張以上之限制。
(二)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三)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其收治之病人平均住院日在三十
日以上之醫院。
(四)精神科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收治罹患精神疾病病人之醫院。
(五)中醫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從事中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六)牙醫醫院:指設有病床,專門從事牙醫診療業務之醫院。
(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指設有病床,專門收治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強制治療業務之醫院。
二、診所
三、其他醫療機構
其中關於急診室的規定,如下:第 3 條 綜合醫院、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一)。
網頁上查詢,和信醫院健保床就有154床(還沒算上自費床),已達到「應設急診室」的標準。四、醫療服務設施
(十三)其他部門
2急診室
1.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合計達一百床以上,或專供診治兒童之綜合醫院總病床數達一五○床以上者,應設急診室。
2.急診室應有獨立空間,使用單獨專用之出入口,且有門禁管制。
......略
6.急診手術、檢驗、放射線檢查及調劑作業應為二十四小時作業。
7.急診室二十四小時至少均應有一位執業二年以上之醫師值班。
8.應有二十四小時保全人員,且設有警民連線。
而且這個急診室,必須是24小時作業,有醫師值班。不是和信醫院那種「技術性規避」,僅偶爾提供自家癌症病人看診的那種。
最後重點提醒:請衛服部及臺北市衛生局「依法」要求和信醫院,設立急診室,並加入緊急醫療網提供急診服務。若和信醫院堅拒不從,請「依法」撤銷其醫院資格。
注意,是「依法要求」,而非道德勸說喔!我和關渡雙聖不一樣,我很討厭用「醫德」去檢討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