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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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rez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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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879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26, 2006 3:45 pm
來自: 溼地有花跳魚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azurezeiss »

如果速審速決---犯罪案件變少,那就維持死刑。
若是相反,犯罪仍不減,
我們得想想造成這種怪物的溫床,是不是還存在?
槍斃這種人,
大家是不是有了虛假的安全感,沒有任何新的作為,
不久這種案件又來,
再來一遍,........

死刑犯為自己行為負責(死刑),天經地義,但如果這樣就當是事件的終點,
那相同類型犯罪,絕對沒完沒了的。

一件悲劇,政府、司法單位有很多事可做(如定罪於永遠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這比死刑可怕多了),
只想槍斃罪犯就了結,風波就平息了。
這樣社會的自癒功能,也未免太不足了。
jeffery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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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3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來自: tainan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jeffery »

image 寫:
jeffery 寫:
ent.lin 寫:亂世用重典
+1
速審槍斃+遊街
雖然從來沒有贊成廢死

但是反對這種把死刑當成萬靈丹 漠視社會問題的輿論風向

如果還不顧所有民主國家死刑的程序 只是損傷台灣的形象 ....美國波士頓爆炸案 比鞏姓嫌犯更惡的凶手已經執行死刑了嗎?好像沒看到新聞....
從來不覺得死刑是萬靈丹
甚至很多報告都說死刑並不能降低犯罪率
但至少死刑可以讓被害人家屬心靈得到救贖,讓餘生有機會可以好好繼續
讓大部分的普羅大眾相信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
Nicholas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7051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6:50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Nicholas »

老魚 寫:美國有廢死刑嗎?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波士頓馬拉松的爆炸案
主嫌皆被判死
有些州是廢死
但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在牢裡要自己賺錢 (賊)
s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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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6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3, 2007 3:54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sbridge »

DR.HSU 寫:故亂世用重典實乃治絲愈棼。

所以要在世未及於亂時便用重典,例如日治時期的台灣,李光耀之於新加坡。令欲為小惡者因恐受重罰而心生畏懼不敢為。小惡不做,大惡自然不興。

要讓人民守法不做惡變成一種習慣,內化成心理質素,人人都誠實壓根兒完全不想到要做惡,那時所謂的嚴刑峻法也不過一串串的條例文字而已,對於不做惡的人一丁點影響也無。

偶發的小惡受嚴懲成為大新聞,正好提醒人民也更深化了不做惡的內在習慣。

小惡不做大惡不興,這世道如何能亂得起來?
(GOODJOB)
你是羨慕他的錢,還是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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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DR.HSU »

世道既亂,人多困頓,用重典最終就是引發革命。

人民守法不做惡,為政者行福國利民之策如順水推舟,兩者相輔相成。
困頓的人少,世道可保太平。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Nicholas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7051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6:50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Nicholas »

DR.HSU 寫:世道既亂,人多困頓,用重典最終就是引發革命。

人民守法不做惡,為政者行福國利民之策如順水推舟,兩者相輔相成。
困頓的人少,世道可保太平。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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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DR.HSU »

台灣日治時期竊盜是會被砍手,搶劫直接砍頭的,所以那時幾乎是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在新加坡亂丟垃圾,吸菸,公共廁所不沖水甚至男性留長髮都是犯法處罰都很重。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Ben20303330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101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9, 2009 3:56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Ben20303330 »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 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問: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答: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輕微犯罪增加 與執行死刑無關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問: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施政要看民情 不能夠落差太大
問: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答: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問:死刑犯的確不輕易放棄求活,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答:死刑案一再更審,過程中,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我舉商人黃春樹被綁架撕票案,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這件案子訴訟五年後傳我去作證,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問: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答: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85083
s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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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6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3, 2007 3:54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sbridge »

Ben20303330 寫: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 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問: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答: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輕微犯罪增加 與執行死刑無關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問: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施政要看民情 不能夠落差太大
問: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答: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問:死刑犯的確不輕易放棄求活,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答:死刑案一再更審,過程中,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我舉商人黃春樹被綁架撕票案,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這件案子訴訟五年後傳我去作證,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問: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答: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8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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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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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父執輩那個時代.... 應該是他接受訪問這時間(2010)30年前左右吧

侯友宜是在睜眼說瞎話嘛?他真的是警官嘛....有點懷疑...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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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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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20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20, 2011 10:42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老魚 »

侯友宜是我中一中的學弟,非常優秀的
高中畢業,考上中央警官學校刑事系
他的發跡,應該是在擔任中山分局刑事組長期間
中山分局當時號稱是天下第一分局
龍蛇雜處 黑道火拼 刑案頻傳
他腦筋靈活 處事圓融 頗受當時分局長王郡賞識
王郡碰到的最大事件,就是鄭南榕的自焚
不過這也不影響他的官運
後來擔任高雄警察局長,
海巡署成立時,他是第二任海巡署長

但是侯友宜的官運更好
在阿扁總統任內
以不到50歲的年齡升任警政署署長
成為臺灣史上最年輕的警政署長。

他當署長的時候,我曾經想
這麼年輕當署長,以後的日子怎麼過?
還有更高的職務給他嗎?
沒想到居然轉換跑到從政,幹了新北市副市長

他在人生的跑道上或許是個贏家
受人賞識 貴人提拔 一路順遂
最大的遺憾,大概是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
奪走了他的獨子

也許這就是老天早就安排好的吧
圓滿中有個缺憾,不完美才能長久。
vs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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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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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vsdog »

個人認為
殺人犯是社會的cancer!
死刑是做surgical resection
雖不能確保之後有新的cancer產生
但至少先解決眼前的問題~
廢死就好比是做手術以外的治療
那就要看cancer對其他治療是否反映好
社會好比病患
法官好比是主治醫師
主治醫師其實應與病患好好溝通達成雙方可接受的治療方式
但廢死若無完善配套措施
就好比得到了cancer只知檢討pathogenesis卻不積極治療
那一定會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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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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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魚 寫:侯友宜是我中一中的學弟,非常優秀的
高中畢業,考上中央警官學校刑事系
他的發跡,應該是在擔任中山分局刑事組長期間
中山分局當時號稱是天下第一分局
龍蛇雜處 黑道火拼 刑案頻傳
他腦筋靈活 處事圓融 頗受當時分局長王郡賞識
王郡碰到的最大事件,就是鄭南榕的自焚
不過這也不影響他的官運
後來擔任高雄警察局長,
海巡署成立時,他是第二任海巡署長

但是侯友宜的官運更好
在阿扁總統任內
以不到50歲的年齡升任警政署署長
成為臺灣史上最年輕的警政署長。

他當署長的時候,我曾經想
這麼年輕當署長,以後的日子怎麼過?
還有更高的職務給他嗎?
沒想到居然轉換跑到從政,幹了新北市副市長

他在人生的跑道上或許是個贏家
受人賞識 貴人提拔 一路順遂
最大的遺憾,大概是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
奪走了他的獨子

也許這就是老天早就安排好的吧
圓滿中有個缺憾,不完美才能長久。
資歷這麼豐富 怎麼好像不知道父執輩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這半世紀擄人勒贖的死刑是越放越寬鬆 不是越來越重?....(不要說警官 這不是一般常識嗎)
Harvey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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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Harvey0517 »

老魚 寫:侯友宜是我中一中的學弟,非常優秀的
高中畢業,考上中央警官學校刑事系
他的發跡,應該是在擔任中山分局刑事組長期間
中山分局當時號稱是天下第一分局
龍蛇雜處 黑道火拼 刑案頻傳
他腦筋靈活 處事圓融 頗受當時分局長王郡賞識
王郡碰到的最大事件,就是鄭南榕的自焚
不過這也不影響他的官運
後來擔任高雄警察局長,
海巡署成立時,他是第二任海巡署長

但是侯友宜的官運更好
在阿扁總統任內
以不到50歲的年齡升任警政署署長
成為臺灣史上最年輕的警政署長。

他當署長的時候,我曾經想
這麼年輕當署長,以後的日子怎麼過?
還有更高的職務給他嗎?
沒想到居然轉換跑到從政,幹了新北市副市長

他在人生的跑道上或許是個贏家
受人賞識 貴人提拔 一路順遂
最大的遺憾,大概是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
奪走了他的獨子

也許這就是老天早就安排好的吧
圓滿中有個缺憾,不完美才能長久。

小弟因為家人關係與侯前署長有過數面之緣....
他真的是位非常好親近之人
但是他算是離開了警界
現在警界三線一以上年輕一輩最被看好的應該就是詹x茂了
看好他應該也是能夠一路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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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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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hjh »

據說有些人想當死刑犯是因為想死但又不敢自殺
因此死刑不但不能阻止這些人
反而促使這些人想犯案

個人不反對廢死
但有條件
需使用具有相當效果的刑罰來取代之
比如鞭刑 (鞭合理的次數與頻率 以不致死為原則)
搭配有回饋社會效果的勞動刑

當然
有些主張廢死的人是相當注重人權的......(有點誇張的那種)
不會認同上述主張
k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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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kmc »

廢死ok,
三餐鞭刑就可解決預謀犯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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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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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SIMON »

廢死有什麼好處?

看看這裡吧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70791/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fak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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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fakew »

2008年資料,殺人率最高前五名,廢死國家佔三個。可見殺人率的發生,跟廢死相關性不高。

台灣何時會有兩光的政府上台,然後把一堆牛鬼蛇神放出監獄,並不清楚。所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對善良老百姓還是有一定的風險存在。所以個人還是支持死刑。
死刑無法預防犯罪,但至少可以減少這類基因數目,對大部分受害者家屬也可有撫慰作用。
刑法也無法預防犯罪,但我們應該不會建議廢除刑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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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SIMON »

有部分統計到2011年好不好?

如果討論可以用想像的,
那也沒什麼意義!
只是各言爾志而已。

支不支持死刑是個人選擇,
但要討論就請拿出理論、研究數據來!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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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Ben2030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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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父執輩那個時代.... 應該是他接受訪問這時間(2010)30年前左右吧

侯友宜是在睜眼說瞎話嘛?他真的是警官嘛....有點懷疑... (無盡漩渦)
image 寫: 資歷這麼豐富 怎麼好像不知道父執輩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這半世紀擄人勒贖的死刑是越放越寬鬆 不是越來越重?....(不要說警官 這不是一般常識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0231031制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0910108修正)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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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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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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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image 寫:
Ben20303330 寫: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父執輩那個時代.... 應該是他接受訪問這時間(2010)30年前左右吧

侯友宜是在睜眼說瞎話嘛?他真的是警官嘛....有點懷疑... (無盡漩渦)
image 寫: 資歷這麼豐富 怎麼好像不知道父執輩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這半世紀擄人勒贖的死刑是越放越寬鬆 不是越來越重?....(不要說警官 這不是一般常識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0231031制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0910108修正)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有聽過懲治盜匪條例?

請問綁架勒贖罪刑跟侯父執輩時代比 是越來越輕還是越來越重?
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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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9, 2009 3:56 pm

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文章 Ben2030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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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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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父執輩那個時代.... 應該是他接受訪問這時間(2010)30年前左右吧

侯友宜是在睜眼說瞎話嘛?他真的是警官嘛....有點懷疑... (無盡漩渦)
image 寫: 資歷這麼豐富 怎麼好像不知道父執輩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這半世紀擄人勒贖的死刑是越放越寬鬆 不是越來越重?....(不要說警官 這不是一般常識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0231031制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0910108修正)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有聽過懲治盜匪條例?

請問綁架勒贖罪刑跟侯父執輩時代比 是越來越輕還是越來越重?


懲治盜匪條例
第八條
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於盜匪案件仍適用之。

刑法總則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大法官釋字第 263 號
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則旨在提高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治安,使社會大眾免於遭受擄人勒贖之恐懼。此項規定,不分犯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有導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討。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上述擄人勒贖案件,仍適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是上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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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廢死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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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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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寫:
image 寫:
Ben20303330 寫: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父執輩那個時代.... 應該是他接受訪問這時間(2010)30年前左右吧

侯友宜是在睜眼說瞎話嘛?他真的是警官嘛....有點懷疑... (無盡漩渦)
image 寫: 資歷這麼豐富 怎麼好像不知道父執輩時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這半世紀擄人勒贖的死刑是越放越寬鬆 不是越來越重?....(不要說警官 這不是一般常識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0231031制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0910108修正)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有聽過懲治盜匪條例?

請問綁架勒贖罪刑跟侯父執輩時代比 是越來越輕還是越來越重?


懲治盜匪條例
第八條
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於盜匪案件仍適用之。

刑法總則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大法官釋字第 263 號
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則旨在提高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治安,使社會大眾免於遭受擄人勒贖之恐懼。此項規定,不分犯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有導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討。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上述擄人勒贖案件,仍適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是上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觸。
是喔 請問這個"得" 讓那個年代綁架勒贖卻沒判死刑的有幾個?不是唯一死刑 無分主從?

什麼年代綁架勒贖幾乎都被判死刑?是父執輩時代還是2010?

那麼 侯友宜說:"現在的搶案比父執輩時比較不兇殘數目比較少 是因為有死刑產生恫嚇效果"...這不叫腦殘 什麼叫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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