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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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函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函
發文日期: 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醫兼藥協字第28號
正本受文者:立法院社會福利和衛生環境委員會各位立法委員
副本受文者: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創越法律事務所.
[主旨]: 因為衛福部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草案雖經多次修正, 但是現在仍留有重大疑慮和爭議, 立法院若冒然通過而實施之, 將貽害全民, 惡化醫病關係, 加速醫療崩壞.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說明]: 1. 已多次修正的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容許因果關係明白或不明(有過失和無過失及不明者)的醫糾病患和其家屬領取”補償金”, 又不限制補償金領取必須不可對相關醫糾進行訴訟. 這將鼓舞病患和其家屬製造醫糾, 既可領取補償金, 又可告醫師再求償. 醫糾會不減反增, 加劇醫護出走及醫療崩壞.
2. 補償金有部分由醫方(醫師或醫院)分擔並不合理, 應由政府負擔 (先進國皆如此) 並明訂領取的條件,不可浮濫.
3. 醫療過失入法應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其定義和範圍應集思廣益, 審慎為之.
4. 有這些重大疑慮和爭議,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理事長 陳啟明醫師兼藥師
發文日期: 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醫兼藥協字第28號
正本受文者:立法院社會福利和衛生環境委員會各位立法委員
副本受文者: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創越法律事務所.
[主旨]: 因為衛福部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草案雖經多次修正, 但是現在仍留有重大疑慮和爭議, 立法院若冒然通過而實施之, 將貽害全民, 惡化醫病關係, 加速醫療崩壞.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說明]: 1. 已多次修正的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容許因果關係明白或不明(有過失和無過失及不明者)的醫糾病患和其家屬領取”補償金”, 又不限制補償金領取必須不可對相關醫糾進行訴訟. 這將鼓舞病患和其家屬製造醫糾, 既可領取補償金, 又可告醫師再求償. 醫糾會不減反增, 加劇醫護出走及醫療崩壞.
2. 補償金有部分由醫方(醫師或醫院)分擔並不合理, 應由政府負擔 (先進國皆如此) 並明訂領取的條件,不可浮濫.
3. 醫療過失入法應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其定義和範圍應集思廣益, 審慎為之.
4. 有這些重大疑慮和爭議,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理事長 陳啟明醫師兼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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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函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 函發文日期: 10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醫兼藥協字第28號
正本受文者:立法院社會福利和衛生環境委員會各位立法委員
副本受文者: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創越法律事務所.
[主旨]: 因為衛福部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草案雖經多次修正, 但是現在仍留有重大疑慮和爭議, 立法院若冒然通過而實施之, 將貽害全民, 惡化醫病關係, 加速醫療崩壞.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說明]: 1. 已多次修正的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容許因果關係明白或不明(有過失和無過失及不明者)的醫糾病患和其家屬領取”補償金”, 又不限制補償金領取必須不可對相關醫糾進行訴訟. 這將鼓舞病患和其家屬製造醫糾, 既可領取補償金, 又可告醫師再求償. 醫糾會不減反增, 加劇醫護出走及醫療崩壞.
2. 補償金有部分由醫方(醫師或醫院)分擔並不合理, 應由政府負擔 (先進國皆如此) 並明訂領取的條件,不可浮濫.
3. 醫療過失入法應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其定義和範圍應集思廣益, 審慎為之.
4. 正因為醫療充滿不確定性, 每人體質各異, 疾病和其合併症迅速多變, 並不遵守人類制訂的法律, 科技日新月異, 難定”醫療常規”, 更不應據以論罪, 應尊重”臨床裁量權”. 正如同法官的”自由心證”.
5. 有這些重大疑慮和爭議,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理事長 陳啟明醫師兼藥師
發文字號:台醫兼藥協字第28號
正本受文者:立法院社會福利和衛生環境委員會各位立法委員
副本受文者: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創越法律事務所.
[主旨]: 因為衛福部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草案雖經多次修正, 但是現在仍留有重大疑慮和爭議, 立法院若冒然通過而實施之, 將貽害全民, 惡化醫病關係, 加速醫療崩壞.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說明]: 1. 已多次修正的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容許因果關係明白或不明(有過失和無過失及不明者)的醫糾病患和其家屬領取”補償金”, 又不限制補償金領取必須不可對相關醫糾進行訴訟. 這將鼓舞病患和其家屬製造醫糾, 既可領取補償金, 又可告醫師再求償. 醫糾會不減反增, 加劇醫護出走及醫療崩壞.
2. 補償金有部分由醫方(醫師或醫院)分擔並不合理, 應由政府負擔 (先進國皆如此) 並明訂領取的條件,不可浮濫.
3. 醫療過失入法應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其定義和範圍應集思廣益, 審慎為之.
4. 正因為醫療充滿不確定性, 每人體質各異, 疾病和其合併症迅速多變, 並不遵守人類制訂的法律, 科技日新月異, 難定”醫療常規”, 更不應據以論罪, 應尊重”臨床裁量權”. 正如同法官的”自由心證”.
5. 有這些重大疑慮和爭議, 懇請明辨慎決, 不通過或擱置此法案.
台灣醫師兼藥師醫療協會理事長 陳啟明醫師兼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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