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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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經過全聯會不斷的努力,醫院附設診所,將回歸醫院總額。
衛福部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第13條:明定醫院附設之門診部,應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因屬醫院之擴充,除涉及跨縣市外,無須另行請領開業執照,即應請領醫院之開業執照。
衛福部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第13條:明定醫院附設之門診部,應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因屬醫院之擴充,除涉及跨縣市外,無須另行請領開業執照,即應請領醫院之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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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有關衛福部104.5.13公告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條文內容之說明澄清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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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9-衛部醫字第1041662023A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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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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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院前診所營業規模根本是醫院等級,明明只有一個負責醫師,其他都是支援醫師,但是申報金額超乎所及。
一家院前診所每個月申報的點數幾乎等於十家基層診所,而且很多跨表的檢查獲處置,是基層診所望塵莫及的。
回歸到醫院總額,至少不會"太快"稀釋基層的點值,至少是一件好事!
讓在醫院照顧的重大疾病,持續在院前診所繼續照顧,吃醫院的總額,不要再淌基層診所的渾水。
一家院前診所每個月申報的點數幾乎等於十家基層診所,而且很多跨表的檢查獲處置,是基層診所望塵莫及的。
回歸到醫院總額,至少不會"太快"稀釋基層的點值,至少是一件好事!
讓在醫院照顧的重大疾病,持續在院前診所繼續照顧,吃醫院的總額,不要再淌基層診所的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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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不會稀釋點值,但是會稀釋病人==>不太了解,敬請老魚大大釋老魚 寫:我有另類看法:
雖說 醫院附設診所,回歸醫院總額
不會稀釋點值,但是會稀釋病人;
最終還是利空。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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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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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皆是出自対國家醫政的善意,維護醫師權益,尤其是弱勢的基層醫師,請各位前輩細讀指正,並無否定全聯會努力之意。後學來全聯會非常肯定前輩的努力。而是後學在行政院公報癷現此公告対弱勢基層醫療機構沒有保障與保證,把問題丟出,請學植高深之前輩注意,短綆汲深,請多指正)。
各位意見領袖 多位會員向小弟陳述問題重點在於會員的躭憂,愈來愈多的競爭壓力丶托拉斯行為,小民愈來愈苦,無力回天。試想,某醫院在各地設立一個大門診或廣為分設門診,附近的小診所何以自處?搬家吧!搬到雙溪?平溪?十分?石門?
還是再回去應聘?還是退休?
不吃基層總額,吃生機。
建議10日內向衞福部異議,應該對於門診部家數有所限制。10曰內向衞福部異議。如果不異議則定案。截止時間 5月28(有異議或是建議者,以EmaiL或是傳真給衞福部),衞福部統籌建議後會更認真思考斟酌更好政策或施行方法。照顧基層生存空間,與大醫療機構均衡灷展及兩者合作,共存共榮之法。(行政程序法154條)。
報告前輩 法律如有漏洞,趕快填補。以免如醫糾法,快要通過才急得如熱鍋上之螞蟻。徒増困擾。醫界議題丶國家施政,都會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請有關者,每日都可公開閱覽。
集思廣益 海納高見
愖思明辨 兼聽則明
現行法下本來就可以設門診部呀,現行法也未禁止。但是現在本辦法如果明文規定可以而未限制,是不是以後就如水銀洩地。(以前顧忌,以後毫無顧忌)。
施政,不患寡,患不均。
企業廝殺,先廣衝佔有率,対手死光,天下一統。
所以此辦法之漏洞在沒有明文限制家數。(母法可能也要重新考慮)。
在修正說明中表示「至於門診部之核准設立與否,應視當地之醫療資源及需求性而定。」一這樣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対您有保障嗎?
法律的解釋杈由主管機關(最終由司法機關),地方的醫審委員,沒有解釋權。所以無從由此不確定概念耒保護地方會員權益,所以根本之法,在於中央立法機構,千萬別訂立有漏洞之法。(例如,補上,限制門診處所家數,⋯)。
謹此向前輩報告。在醫界一天,奉獻一天。別無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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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老魚不用擔心這點.老魚 寫:我有另類看法:
雖說 醫院附設診所,回歸醫院總額
不會稀釋點值,但是會稀釋病人;
最終還是利空。
每年新開業診所一堆. 就會稀釋病人了.
- chouhj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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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院附設診所,明確回歸醫院總額。
很有可能...很多年前就有聽說要在哪裡哪裡設門診...(不是在院前)Speaker 寫:臺北長庚也許會設立內湖門診部,萬華門診部,信義門診部....,高長成立苓雅門診部,新興門診部,前鎮門診部.....,化整為零,大小通吃 (壓力) (不要啊)
不要掛"長庚門診"就好了
最後由 image 於 週四 5月 21, 2015 4:2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