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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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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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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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資料來源: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為改善醫療五大皆空情形,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明確化,免於醫病雙方纏訟動輒2到10年的窘境,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包含關懷、調解、補償等處理機制,經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次會議逐條審議,並於103年5月29日朝野黨團完成第7次協商,最後保留1條條文(草案第32條)。然近來外界對該法案提出多項建言,因此,衛福部於104年5月8日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又於104年5月14日邀集各類醫事人員公會(包括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等18個公會),就協商版草案理性討論、充分溝通,另邀請先前協助制定該法案並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時受邀之學者,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聰富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暨台灣刑事法學會名譽理事長甘添貴教授、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楊秀儀副教授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律師等,再度審視本法案,提供建設性意見。衛福部綜合各界許多建言,將提出修正備案送請立委參考,包含以下11項建議重點:

一、 刪除「醫療常規」。

二、 將「初步鑑定」改為「專業評估」。

三、 調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到場,其罰則相同。條文並未規定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可由醫療機構派代表出席。

四、 補償制度分階段實施,不限於「五年內」。

五、 補償制度各階段實施前,須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

六、 醫療風險分擔金由「醫療機構」繳納,非由「醫事人員」繳納,且不得轉嫁於醫事人員。

七、 明訂生產風險事故之補償基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充。因生產有異於一般對疾病的治療。

八、 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以醫療機構每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一」為「上限」,其餘由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補足,不必再討論醫界與政府分擔比率。

九、 醫療事故補償之要件,原限於該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擴大至「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

十、 因可能需透過財稅有關機關提供醫療機構非屬健保之醫療收入資料,以計算其應繳納之分擔金。但為免誤解,刪去強制條款文字。

十一、 分析醫療事故根本原因時,可能原因也包括「全民健康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

對於「醫療機構」的定義,衛福部表示,將在立法說明中敘明。依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而其他像是藥局、護理之家、檢驗所等醫事機構,並非醫療機構,不是醫糾法規範的主體,不須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只要是醫療糾紛,不論發生場所在醫院、在護理之家或在宅,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行調解,不能直接訴訟,對在醫院診所以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亦有保障。衛福部表示,在醫院、診所執業的醫事人員約有20萬人,在其他地方執業者約有6萬人,皆可連帶受到保障。

部分與會團體代表建議明訂領取補償後不得提告,或須先完成返還補償金否則法院不得受理等。因立法院協商版醫糾法草案精神即是補償與訴訟互斥;若訴訟則不予補償、若補償則不應訴訟。但經各次討論,因有限制訴訟權的疑慮,須審慎考量。

衛福部強調,醫糾法草案是不責難的精神,不講個人的責任、過失,而能保障醫療機構裡的所有醫事人員。若發生醫療糾紛,應由醫療機構主動溝通、關懷;若進入調解,也應由醫療機構出面調解;若對事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也檢討系統性問題而非追究個人責任。

衛福部表示,醫糾法草案及醫療刑責合理化的推動歷程十分艱辛,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目前協商版本的草案,是十餘年來醫界與法界、政府與民間,最接近達成共識的一次。期待諸位立委及各界的支持,能在今年6月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衛福部將持續與立委及大眾溝通說明,並將尊重立法院決定,於法案公布後逐步建立我國完善之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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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全61條建議修正對照版】1040516_09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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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s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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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2, 2006 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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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docs »

真的是太慘了!
原本的法案,
是醫療人員,
包含 醫師, 藥師, 醫檢師, 復健師, 護理師...等的人,
出30%.

現在改成,
醫療機構出,
也就是 醫院 及 診所出.
真是 XXOO的, 吃人夠夠.

若是醫事機構,
至少還包含 藥局, 檢驗所, 護理之家...等等的.

真是T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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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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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hsu »

現在的衛福部的策略是減少次要(不重要)的敵人

主打醫師就對了

千分之一為上限卻沒有分攤比例

最後就是醫療機構(轉嫁醫師)先出再說

不夠的再由其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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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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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susanwang »

本來就不懷好意,藉兜個圈開一些會,最後真面目露出來還是醫師捐錢!難怪大多數醫療從業員不關心此條法律 (omg) (壓力)
hcm920x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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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00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13, 2008 4:35 p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hcm920x »

這是把醫療院所當八大行業,課徵"醫糾捐"嗎?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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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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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hsu »

這新聞看來衛福部是在誆人的
http://www.ccw.org.tw/p/18665
依這程序看來法案二讀之後應該就不會有重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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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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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k4210 »

毒樹毒果,如花粉擦的再厚還是如花,e04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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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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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mowball »

「醫療機構」的定義,衛福部表示,將在立法說明中敘明。依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而其他像是藥局、護理之家、檢驗所等醫事機構,並非醫療機構,不是醫糾法規範的主體,不須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只要是醫療糾紛,不論發生場所在醫院、在護理之家或在宅,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行調解,不能直接訴訟,對在醫院診所以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亦有保障。衛福部表示,在醫院、診所執業的醫事人員約有20萬人,在其他地方執業者約有6萬人,皆可連帶受到保障。


也就是藥局藥師,護理之家護士,檢驗所醫檢師
不用出錢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是可以用補償金補償患者


這應該是衛服部收編其他醫事公會的策略

醫美診所是要出錢,但是不能用補償金補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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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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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newshine »

這種收費
應該叫做醫療捐吧
(omg) (不要啊) (怕怕)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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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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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min »

公開的保護費?!
jac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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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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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jack001 »

newshine 寫:這種收費
應該叫做醫療捐吧
(omg) (不要啊) (怕怕)
醫院和診所的比例如何
DPP 立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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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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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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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mowball »

jack001 寫:
newshine 寫:這種收費
應該叫做醫療捐吧
(omg) (不要啊) (怕怕)
醫院和診所的比例如何
DPP 立場如何
DPP 立場可能要醫師負擔更多 (壓力)
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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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huangjauwen »

我已經盡力放炮了.........

我覺得一旦通過------醫療糾紛只會大幅增加!!!!

反正不管有沒有過失----先拿到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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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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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newshine »

mowball 寫:
jack001 寫:
newshine 寫:這種收費
應該叫做醫療捐吧
(omg) (不要啊) (怕怕)
醫院和診所的比例如何
DPP 立場如何
DPP 立場可能要醫師負擔更多 (壓力)
依照營業額
可是營業額
不知道定義怎樣

因為醫院的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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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image »

單單健保部分 千分之一就是六億

然後 等下政府沒錢 一定修法 ..千分之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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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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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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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newshine »

image 寫:單單健保部分 千分之一就是六億

然後 等下政府沒錢 一定修法 ..千分之二 三....
每年醫界的建保點值都是0.9多的
至少都是少好幾%的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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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cr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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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
文章: 39
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31, 2015 11:28 a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candycrush »

對於「醫療機構」的定義,衛福部表示,將在立法說明中敘明。依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而其他像是藥局、護理之家、檢驗所等醫事機構,並非醫療機構,不是醫糾法規範的主體,不須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只要是醫療糾紛,不論發生場所在醫院、在護理之家或在宅,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行調解,不能直接訴訟,對在醫院診所以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亦有保障。衛福部表示,在醫院、診所執業的醫事人員約有20萬人,在其他地方執業者約有6萬人,皆可連帶受到保障。
==============================
憲法第8條平等原則

如果非醫療的醫事機構所生糾紛也適用醫糾法的補償,就應該與其他醫療機構負擔同等義務
無理由的差別對待顯然違反憲法第8條平等原則, 違憲啦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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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crush
In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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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
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31, 2015 11:28 a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candycrush »

醫糾法前半部強制調解,調解成立等同撤告強制規定
都可以說是不違憲 ,沒有限制訴訟權了

醫糾法後半部,根本非強制,也沒有強制領取補償的規定
舉重以明輕,當然也沒有限制訴訟權啦

這些官是真不懂邏輯,還是故意忽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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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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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94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22, 2013 7: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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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Einstein »

把大家當猴子耍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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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DR.HSU »

一般民事調解完會發生與民事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醫糾調解應該也要比照辦理,調解完成就等同民事判決。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andy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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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72
註冊時間: 週二 6月 14, 2011 10:52 a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andy5824 »

最悲觀的想法是這種法案一定會被譏X黨,及一群自稱有醫德早已經賺飽的醫界老頭護航通過! (壓力)

如果這種法條有與憲法相抵觸的論點是合理的,到時侯如果拒繳這筆醫療保險基金,是不是大家可以一起請全國最強的律師打行政訴訟,我們不能再讓步(先強調本人並非不贊成醫糾法的精神,只是這是使用者付費的道理,沒道理我拼命來救人,還要自己出錢買保險來保障自己)

同胞須團結,團結力量大" ,醫界前輩蔣渭水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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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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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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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Vivian »

爭議這麼多 卻執意急著要過 是想多出幾個位置 又可養些官們 安插位置嗎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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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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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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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寫:爭議這麼多 卻執意急著要過 是想多出幾個位置 又可養些官們 安插位置嗎 (怒火中燒)
馬在趕法案 第一留"我做很多政績"的名聲

第二讓小英陷流沙窟 反正法亂立後遺症出來也是三五年得事...剛好....而且小英搞不好是國會劣勢(地方基層買票動員是國民黨強項) 上台後連修法補救都沒轍....越亂越無力越好 然後八年後甚至四年後國民黨才能東山再起啊
DD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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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註冊時間: 週三 1月 21, 2009 7:30 p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DD »

牙醫診所算醫療機構嗎?
他們都沒意見嗎?
或許牙醫師公會腦袋會好一些!
衛福部果真要逼走醫師們,
此法一過,只能遠走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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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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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草帽小子 »

DR.HSU 寫:一般民事調解完會發生與民事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醫糾調解應該也要比照辦理,調解完成就等同民事判決。
調解完成就等同民事判決
但是
如果有刑事嫌疑
調解完還是有刑事調查在後面。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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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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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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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擱置了,,兒子是內科醫師的賴世葆說的,,他黨鞭
andy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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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72
註冊時間: 週二 6月 14, 2011 10:52 a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andy5824 »

image 寫:聽說擱置了,,兒子是內科醫師的賴世葆說的,,他黨鞭
真假? (水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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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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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DR.HSU »

草帽小子 寫:
DR.HSU 寫:一般民事調解完會發生與民事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醫糾調解應該也要比照辦理,調解完成就等同民事判決。
調解完成就等同民事判決
但是
如果有刑事嫌疑
調解完還是有刑事調查在後面。
會告刑事的不多。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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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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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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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文章 Viv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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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致衛生福利部並敬告醫界朋友:
「全面擱置」是唯一的議題,「誰出錢」從來不該是議題,因為政院版「醫糾法」就是不可取的「惡法」
鄭 逸 哲
對於衛生福利部操作「兩面手法」,我首先予以強烈讉責。5月15日才來電詢問「意見」,並承諾再詳加考慮十日,我才掛上電話,網路隨即刊出國民黨黨團宣示本會期將通過「醫糾法」;次日(5月16日)衛生福利部又接著搞出所謂「11項建議」。令人覺得毫無溝通誠意,只是在搞陰耍詐!
5月15日當天,我已明確告知衛生福利部,不要誤以為,也不要將政院版「醫糾法」的爭議誤導為「誰出錢」或「醫界就是不想錢」的問題,就算醫界不出一毛錢,政院版「醫糾法」也必須「全面擱置」,因為該法案立法全面錯誤,不是修不修的問題,而是根本要廢棄的問題!
政院版「醫糾法」,整個其實只對「醫閙」和「醫糾蟑螂」有利,本人甚至模擬「醫糾蟑螂」,明確以具體實例告知,該草案漏洞百出,結構脆弱,「醫鬧蟑螂」將出入如無人之境,滋生蔓延,如此,既有害於醫界,亦不利於良民,陷台灣醫療體系於崩解的危境,冒然硬推,何苦來哉?
衛生福利部要搞清楚,「解決醫糾」和「制定『醫糾法』」絕不能劃上等號。甚至,「制定『醫糾法』」是「解決醫糾」下下策,乃至於,非但無助於「解決醫糾」,反而是「擴大醫糾」和「培養醫糾」的毒藥。
我再三指出,「病根」在「訟累」和「濫訴」,而「醫糾」充其量只是「病徵」,不能針對「病根」對症下藥,只想「給錢叫人不要鬧」,企圖美化「醫糾」減少的數字,是幼稚又不負責的做法,也只是玩弄「鋸箭法」,來脫卸自己未能有效控制「醫糾」的失職。
衛生福利部和各界一定要正視:目前,一年約500件醫療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率僅有0.7%,相較於其他非醫療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率約七成左右,其間差距達100倍;顯見起訴篩選和起訴審查機制完全失靈,「濫訴」嚴重。
那麼,醫療刑事案件每年應該只起訴幾件才算合理呢?答案:5件!
如果不能促成檢院對醫療案件處理能力提昇,則「以刑逼民」的「強索」策略就持續有其威力!
實質來看,政院版「醫糾法」只不過是想將「跑法院」由「跑調解」加以取代,對於醫事人員的「訟累」,實質上根本沒有減少,反而更加重負擔。有實際醫糾調解經驗的人都知道,醫事人員上法院至少還保有基本尊嚴,但碰上調解,三四五六七八九字經,全場伺候,甚而刺龍刺鳳,拍桌翻椅,均為常態,甚而甚他。
撇開這個不談,法律人類學是採「性惡論」,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絕不能排除「道德的風險」和「金錢的誘因」的考慮。政院版「醫糾法」卻完全反其道而行,完全不考慮「道德的風險」,甚至更悖理違情以「金錢的誘因」作為制定的基礎。
怎麼可以「給他錢就不告了」、「家屬也只是想要點棺材錢,給他就是了」作為政院版「醫糾法」設計出發點呢?這不就是在鼓勵「有鬧就有錢」嗎?不就是在「包庇醫鬧」嗎?
就算今天不要醫界出半毛錢,還是在「鼓勵醫鬧」和「包庇醫鬧」啊!所以,我說,「誰出錢」從來不該是議題,而是到底是搞減少「醫糾」,還是在促成「醫鬧」啊!
如果真是想「花錢消災」,也要有本事搞到底啊!一方面又說「有錢領就不會鬧了」,開放大家都來申請「補償」就好了;另一方面又知道沒那麼多錢好撒,要搞「排除」!衛生福利部自己估算過,如果都發錢,一年至少要花100億(其實這個數字都嚴重低估),但現在只打算也只有能力發到15億,這不就表示有85%的人領不到錢,而且是絕大部分的人領不到,如果是你,你鬧不鬧?你告不告?只花15億就要「擺平」100億的事,本來還喊得震天價響,說是在搞「不責難補償」,這二天「不責難補償」也不喊了,偷偷以「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加以取代,但這又是什麼意思?
「免除訴訟負擔」?有「免除『調解』訴訟負擔」嗎?實質的「訟累」仍在,不是嗎?
在此同時,明知全國22個衛生局根本毫無能力承接業務,硬要立法塞給他們,是想另行製造人民與衛生局間的無限衝突嗎?
真好聽!「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但全文是啥?是「病方『不經訴訟』就要拿錢,醫方『不經訴訟』就要給餞」,而拿錢給錢的理由就只因為「有」過醫療行為,而不管醫療行為是否「有問題」,更不管是否要對「有問題」的醫療行為「負責」。
唉!剛不是講了,如果真要搞這種「要就給錢」,有本事就搞到底啊!但自己明知要全面搞,至少一年要花100億以上,現在卻一年只打算花15億就要「擺平」,騙鬼哦!85%的人領不錢,不鬧不打官司嗎?如何「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莊孝維!
除此之外,衛生福利部在搞政院版「醫糾法」時,到底有没有找過憲法專家和訴訟法專家參與?就算不提整個法案漏洞百出,結構脆弱,「醫糾蟑螂」將出入如無人之境;對憲法的「訴訟權」保障,對「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對人民「隱私權」保障等等,竟然毫無概念,完全無法無天,狂妄到「超越憲法」,恣意創設「剝奪人民訴訟權」、「設置超級太上司法機關」和「白色恐怖」等條款,真的是忘了我是誰?就算是為了解決「醫糾」,也不容這樣「毀憲濫權」吧!
對我來說,衛生福利部假「醫糾法」之名,行「毀憲濫權」之實,更令我感到震驚與憤怒!
衛生福利部捫心自問,對這部政院版「醫糾法」有什麼理念可言?搞了十年,如果真的深思熟慮過,那就該捍衛到底啊!現在還可以三天一版本,昨天是那樣,今天是這樣,誰知你明天又要搞成怎樣?
而且,我也注意到,好像什麼都能改,就只有涉及「應委由專業團體」、「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的相關條文,一字不改?這和衛生福利部硬推政院版「醫糾法」不退有關嗎?
我一貫的立場是:
該賠就要賠,不該賠一毛不賠!
面對「醫療糾紛」,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提供醫事人員必要且充分的法律的和法律外的協助,才是「正辦」,不要搞邪門歪道。
對於披著「醫療糾紛」外衣的「醫鬧」,一定要強硬回擊,絕不能由政府機關領頭搞「給錢你就不要鬧」的把戯,否則,就是官盜一家,黑白合流,如此赤裸裸霸凌醫事人員,天理不容!
總之,「醫糾法」不只因為其實質屬「醫鬧保護法」,應被拒絕,更因它「毀憲濫權」,而應被唾棄。就算政府要負擔所有的「補償」支出,亦不會改變其屬「惡法」!
所以,「全面擱置」是唯一的議題,「誰出錢」從來不該是議題,因為政院版「醫糾法」就是不可取的「惡法」!
明天(5月19日)黃昭順委員召開的會議,由於本人近日身體欠佳,恐難以出席,若有與會 大德,願順便傳達本人見解,感恩不盡!
全面擱置,別無他途!
天佑醫界!天佑台灣!
huangjauwen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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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來自: 桃園

Re: 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 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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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還是覺得只會增加醫療糾紛

2. 大家有意見,立刻可以東改改西改改.......那之前的法案草案肯定隨便弄弄

3. 法律過了----民粹不滿----馬上醫界付錢比率又修法更改----反正醫界是弱勢

4. 到最後,又是大家在頭上多一個緊咕咒.........醫師法,健保法還不夠,還要多一個婆婆來伺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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