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vm.com.tw/webonly_content_5001_1.html
作者 / 林思宇 攝影 / 陳宗怡 發表日期 / 2015/5/5
「為什麼醫生沒有過失要負擔賠償民眾的錢?」「什麼叫做醫療常規?」「反對醫糾惡法!」醫勞盟與刑法學者鄭逸哲等近來在臉書上串連反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草案,短短幾天就獲得上萬人支持。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頻傳。為了挽救失去的醫病信任與避免醫療人員奔波於法院,在醫界、消費者與主管機關協調下,衛生福利部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去年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今年六月朝野協商。
原本是幫醫界解決問題,但近日以來,為何醫界不領情?面對醫界的反彈,醫療法學者陳聰富看法不同。他呼籲,綜觀來看,本法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我不懂他們(醫勞盟等)吵什麼?」
分析本草案,採醫療糾紛調解與醫療事故補償雙軌制度。醫療糾紛調解方面,規定100床以上醫院要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並且進入第三方初步鑑定程序釐清責任,朝和解方向進行,調解成立後經過法院認證,即成為確定判決。
至於醫療事故補償方面,僅限於有因果關係或可能有因果關係的死亡或重大傷害, 才符合條件,希望設立類似於藥害事故基金性質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補助病人或法定繼承人,資金來源規劃由醫師或是醫院出三成,政府預算出三成、菸捐出四成。
但醫勞盟認為草案有五大陷阱,包括虛無縹緲的醫療常規、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將使醫病關係更惡化,防禦性醫療會更嚴重等。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表示,這是拼裝出來的法律,鼓勵病人去求償,來責難醫療人員;他警告,如果通過,未來醫療糾紛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高添富婦產科醫師高添富表示,該法立意良好,但政府求好心切,想要一步登天而不自量力,以台灣現在的現況無法支持一個醫療事故補償,應從救濟制度開始。
一位知名醫學中心調解的人員也表示,他目前上班已有三成時間都在處理醫糾,院內本來就有協調機制,但若進入賠償程序,將誘導民眾索賠,醫療人員更不堪其擾。
面對醫界的反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親自回應,但火仍未熄。愈來愈多醫師在網路上參與連署反對,主要原因是規範不明的「醫療常規」與「沒錯,為什麼要給錢?」
但有趣的是,許多念過法律的醫師卻對本法案表示贊成,只是都只敢私下說,不太敢對外表態。
他們贊成的原因是,現在很多病人都直接提告,讓醫生防不勝防,若醫糾法條通過,當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比現行制度對醫生更有利;再者,國外是醫師繳納巨額的保費來賠償,國內亦有保險公司推醫療事故保險,費用一年約2到4萬元,若立法通過,會繳得更少。
台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醫事審議委員會甘添貴說,進入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案件一年約有500件,五大科包辦前五名。 10件有9件都希望要錢,補償金設置一定可以降低訴訟的機會。
他進一步指出,法條中明定和解後就不得再提告,經過法院認證後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是保護醫師免於奔波於法院,外界說還可以再告,其實是誤解。他更擔心,若這次沒過,再20年也不會過,結果就是醫病雙輸。
陳聰富說,此法是要解決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病人家屬要真相、要道歉與要賠償,而醫生希望的是不要上法院,法條已經涵蓋雙方需求。至於補償金的設計,是希望全民與醫界都出點錢,未來遇到問題,讓醫師帶著病人去申請補償,瑞典的制度就是如此,「醫生幫病人拿錢,為何病人還要打官司?」
至於醫界質疑醫療常規虛無縹緲,陳聰富解釋,這是英美法為了減輕醫生責任的名詞,我國法院也採取這個概念,只要醫師遵循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就不用對後果負責。簡單來說,善良管理人就是當「好爸爸」的義務,醫療常規則是當「普通爸爸」的義務,那請問醫界要哪一個?
是否會造成會叫的孩子才有糖吃(會吵的民眾才拿得到錢)?陳聰富說,賠償有一定的條件,要符合才能領到賠償金,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法條絕對有其不完美之處,如有些遣詞用字還需斟酌,但非外界所稱的漏洞,且方向是對的。
到底醫糾法是進一步保護醫師?還是讓醫師陷入進一步的職業風險中?還有得吵!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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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最好是拿到了錢oldlarge 寫:http://www.gvm.com.tw/webonly_content_5001_1.html
作者 / 林思宇 攝影 / 陳宗怡 發表日期 / 2015/5/5
「為什麼醫生沒有過失要負擔賠償民眾的錢?」「什麼叫做醫療常規?」「反對醫糾惡法!」醫勞盟與刑法學者鄭逸哲等近來在臉書上串連反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草案,短短幾天就獲得上萬人支持。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頻傳。為了挽救失去的醫病信任與避免醫療人員奔波於法院,在醫界、消費者與主管機關協調下,衛生福利部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去年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今年六月朝野協商。
原本是幫醫界解決問題,但近日以來,為何醫界不領情?面對醫界的反彈,醫療法學者陳聰富看法不同。他呼籲,綜觀來看,本法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我不懂他們(醫勞盟等)吵什麼?」
分析本草案,採醫療糾紛調解與醫療事故補償雙軌制度。醫療糾紛調解方面,規定100床以上醫院要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並且進入第三方初步鑑定程序釐清責任,朝和解方向進行,調解成立後經過法院認證,即成為確定判決。
至於醫療事故補償方面,僅限於有因果關係或可能有因果關係的死亡或重大傷害, 才符合條件,希望設立類似於藥害事故基金性質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補助病人或法定繼承人,資金來源規劃由醫師或是醫院出三成,政府預算出三成、菸捐出四成。
但醫勞盟認為草案有五大陷阱,包括虛無縹緲的醫療常規、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將使醫病關係更惡化,防禦性醫療會更嚴重等。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表示,這是拼裝出來的法律,鼓勵病人去求償,來責難醫療人員;他警告,如果通過,未來醫療糾紛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高添富婦產科醫師高添富表示,該法立意良好,但政府求好心切,想要一步登天而不自量力,以台灣現在的現況無法支持一個醫療事故補償,應從救濟制度開始。
一位知名醫學中心調解的人員也表示,他目前上班已有三成時間都在處理醫糾,院內本來就有協調機制,但若進入賠償程序,將誘導民眾索賠,醫療人員更不堪其擾。
面對醫界的反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親自回應,但火仍未熄。愈來愈多醫師在網路上參與連署反對,主要原因是規範不明的「醫療常規」與「沒錯,為什麼要給錢?」
但有趣的是,許多念過法律的醫師卻對本法案表示贊成,只是都只敢私下說,不太敢對外表態。
他們贊成的原因是,現在很多病人都直接提告,讓醫生防不勝防,若醫糾法條通過,當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比現行制度對醫生更有利;再者,國外是醫師繳納巨額的保費來賠償,國內亦有保險公司推醫療事故保險,費用一年約2到4萬元,若立法通過,會繳得更少。
台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醫事審議委員會甘添貴說,進入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案件一年約有500件,五大科包辦前五名。 10件有9件都希望要錢,補償金設置一定可以降低訴訟的機會。
他進一步指出,法條中明定和解後就不得再提告,經過法院認證後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是保護醫師免於奔波於法院,外界說還可以再告,其實是誤解。他更擔心,若這次沒過,再20年也不會過,結果就是醫病雙輸。
陳聰富說,此法是要解決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病人家屬要真相、要道歉與要賠償,而醫生希望的是不要上法院,法條已經涵蓋雙方需求。至於補償金的設計,是希望全民與醫界都出點錢,未來遇到問題,讓醫師帶著病人去申請補償,瑞典的制度就是如此,「醫生幫病人拿錢,為何病人還要打官司?」
至於醫界質疑醫療常規虛無縹緲,陳聰富解釋,這是英美法為了減輕醫生責任的名詞,我國法院也採取這個概念,只要醫師遵循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就不用對後果負責。簡單來說,善良管理人就是當「好爸爸」的義務,醫療常規則是當「普通爸爸」的義務,那請問醫界要哪一個?
是否會造成會叫的孩子才有糖吃(會吵的民眾才拿得到錢)?陳聰富說,賠償有一定的條件,要符合才能領到賠償金,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法條絕對有其不完美之處,如有些遣詞用字還需斟酌,但非外界所稱的漏洞,且方向是對的。
到底醫糾法是進一步保護醫師?還是讓醫師陷入進一步的職業風險中?還有得吵!
就不能再告你
最好是拿不到錢
也不會去告你
鬼島的海豚會轉彎
鬼島的法律遇到刁民
也是會轉彎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Re: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醫療事故補償和醫療糾紛調解是2回事cwhung 寫:最好是拿到了錢oldlarge 寫:http://www.gvm.com.tw/webonly_content_5001_1.html
作者 / 林思宇 攝影 / 陳宗怡 發表日期 / 2015/5/5
「為什麼醫生沒有過失要負擔賠償民眾的錢?」「什麼叫做醫療常規?」「反對醫糾惡法!」醫勞盟與刑法學者鄭逸哲等近來在臉書上串連反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草案,短短幾天就獲得上萬人支持。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頻傳。為了挽救失去的醫病信任與避免醫療人員奔波於法院,在醫界、消費者與主管機關協調下,衛生福利部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去年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今年六月朝野協商。
原本是幫醫界解決問題,但近日以來,為何醫界不領情?面對醫界的反彈,醫療法學者陳聰富看法不同。他呼籲,綜觀來看,本法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我不懂他們(醫勞盟等)吵什麼?」
分析本草案,採醫療糾紛調解與醫療事故補償雙軌制度。醫療糾紛調解方面,規定100床以上醫院要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並且進入第三方初步鑑定程序釐清責任,朝和解方向進行,調解成立後經過法院認證,即成為確定判決。
至於醫療事故補償方面,僅限於有因果關係或可能有因果關係的死亡或重大傷害, 才符合條件,希望設立類似於藥害事故基金性質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補助病人或法定繼承人,資金來源規劃由醫師或是醫院出三成,政府預算出三成、菸捐出四成。
但醫勞盟認為草案有五大陷阱,包括虛無縹緲的醫療常規、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將使醫病關係更惡化,防禦性醫療會更嚴重等。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表示,這是拼裝出來的法律,鼓勵病人去求償,來責難醫療人員;他警告,如果通過,未來醫療糾紛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高添富婦產科醫師高添富表示,該法立意良好,但政府求好心切,想要一步登天而不自量力,以台灣現在的現況無法支持一個醫療事故補償,應從救濟制度開始。
一位知名醫學中心調解的人員也表示,他目前上班已有三成時間都在處理醫糾,院內本來就有協調機制,但若進入賠償程序,將誘導民眾索賠,醫療人員更不堪其擾。
面對醫界的反彈,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親自回應,但火仍未熄。愈來愈多醫師在網路上參與連署反對,主要原因是規範不明的「醫療常規」與「沒錯,為什麼要給錢?」
但有趣的是,許多念過法律的醫師卻對本法案表示贊成,只是都只敢私下說,不太敢對外表態。
他們贊成的原因是,現在很多病人都直接提告,讓醫生防不勝防,若醫糾法條通過,當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比現行制度對醫生更有利;再者,國外是醫師繳納巨額的保費來賠償,國內亦有保險公司推醫療事故保險,費用一年約2到4萬元,若立法通過,會繳得更少。
台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醫事審議委員會甘添貴說,進入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案件一年約有500件,五大科包辦前五名。 10件有9件都希望要錢,補償金設置一定可以降低訴訟的機會。
他進一步指出,法條中明定和解後就不得再提告,經過法院認證後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是保護醫師免於奔波於法院,外界說還可以再告,其實是誤解。他更擔心,若這次沒過,再20年也不會過,結果就是醫病雙輸。
陳聰富說,此法是要解決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病人家屬要真相、要道歉與要賠償,而醫生希望的是不要上法院,法條已經涵蓋雙方需求。至於補償金的設計,是希望全民與醫界都出點錢,未來遇到問題,讓醫師帶著病人去申請補償,瑞典的制度就是如此,「醫生幫病人拿錢,為何病人還要打官司?」
至於醫界質疑醫療常規虛無縹緲,陳聰富解釋,這是英美法為了減輕醫生責任的名詞,我國法院也採取這個概念,只要醫師遵循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就不用對後果負責。簡單來說,善良管理人就是當「好爸爸」的義務,醫療常規則是當「普通爸爸」的義務,那請問醫界要哪一個?
是否會造成會叫的孩子才有糖吃(會吵的民眾才拿得到錢)?陳聰富說,賠償有一定的條件,要符合才能領到賠償金,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法條絕對有其不完美之處,如有些遣詞用字還需斟酌,但非外界所稱的漏洞,且方向是對的。
到底醫糾法是進一步保護醫師?還是讓醫師陷入進一步的職業風險中?還有得吵!
就不能再告你
最好是拿不到錢
也不會去告你
鬼島的海豚會轉彎
鬼島的法律遇到刁民
也是會轉彎
醫療糾紛調解和解後的確不能再告
但是申請補償金和和解是同時進行
拿到錢(醫療事故補償金),但是沒和解還是可以告
只是日後要還錢
法案把它混在同一部法
Re: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賠償??醫糾法是補償,不是賠償,補償- 非確定因果關係簡單講就是病害補償法、賠償─法院判決有因果關係就是醫害賠償,兩者相差天差地遠,寫文者把兩者混為一談,邏輯不通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病人家屬要真相、要道歉與要賠償
Re: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目前的生育事故救濟是雙方調解成立後由醫院代為申請拿錢
生育事故救濟醫師不用出錢
不知為何醫糾法變成雙頭馬車
可以一邊拿錢(補償金)一邊準備告醫師
所以說這部醫糾補償法草案
偷偷被修成醫糾告醫順利法草案
生育事故救濟醫師不用出錢
不知為何醫糾法變成雙頭馬車
可以一邊拿錢(補償金)一邊準備告醫師
所以說這部醫糾補償法草案
偷偷被修成醫糾告醫順利法草案
Re: 醫糾法,到底是保護醫師還是害醫師?
廢話他們贊成的原因是,現在很多病人都直接提告,讓醫生防不勝防,若醫糾法條通過,當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比現行制度對醫生更有利
問題是調解要怎麼成立啊
不必醫糾法,現在調解能成立也不用跑法院啊
草案先前版本有提到要先和解才能請補償他進一步指出,法條中明定和解後就不得再提告,經過法院認證後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是保護醫師免於奔波於法院,外界說還可以再告,其實是誤解。
去年最後一個版本已經沒了
病方可以再告,大不了要還錢給基金
而且病方如果不還,基金還要先對病方提告才能討回
看有多扯
胡說八道陳聰富說,此法是要解決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病人家屬要真相、要道歉與要賠償,而醫生希望的是不要上法院,法條已經涵蓋雙方需求。
法條明明是要雙方不清楚到底錯誤在哪,只顧請錢,哪有給真相?
如果知道真相,就沒補償了!
搞不清楚狀況
因為打官司可以拿更多錢啊廢話。「醫生幫病人拿錢,為何病人還要打官司?」
打官司不能拿更多錢的案件,那當然是不打了,但很可能在法案通過前這種案件根本拿不到半毛錢,法案讓他白拿了錢。
這是他個人見解還是多數法官見解? 要不要去看看判例。陳聰富解釋,這是英美法為了減輕醫生責任的名詞,我國法院也採取這個概念,只要醫師遵循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就不用對後果負責。簡單來說,善良管理人就是當「好爸爸」的義務,醫療常規則是當「普通爸爸」的義務,那請問醫界要哪一個?
醫師需要的臨床裁量權,不是醫療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