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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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104.1.6.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今天全聯會真的是菁英雲集,醫院委員會蕭志文召委、基層委員會陳宗獻召委、法規委員會陳夢熊召委,三大召委齊聚。
衛福部王宗曦司長、健保署醫審組組長,二大長官蒞臨。
另,蔡明忠秘書長、暨秘書處的副秘書長幾乎全員到齊
案由: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
資料:(一)衛生署歷年函釋,詳附件一,第3頁。
1.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2.衛生署90年12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00078402號函。
3.衛生署95年5月9日衛署醫字第0950200927號函。
4.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
(二)《醫療法》主要規定,詳附件二,第4頁。
(三)《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規定,詳附件三,第5頁。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規定,詳附件四,第6頁。
(五)本會及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研議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案重要事紀,
詳附件五,第7頁至第11頁。
今天全聯會真的是菁英雲集,醫院委員會蕭志文召委、基層委員會陳宗獻召委、法規委員會陳夢熊召委,三大召委齊聚。
衛福部王宗曦司長、健保署醫審組組長,二大長官蒞臨。
另,蔡明忠秘書長、暨秘書處的副秘書長幾乎全員到齊
案由: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
資料:(一)衛生署歷年函釋,詳附件一,第3頁。
1.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2.衛生署90年12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00078402號函。
3.衛生署95年5月9日衛署醫字第0950200927號函。
4.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
(二)《醫療法》主要規定,詳附件二,第4頁。
(三)《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規定,詳附件三,第5頁。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規定,詳附件四,第6頁。
(五)本會及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研議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案重要事紀,
詳附件五,第7頁至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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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今日在法律上有幾個重要爭議的爭點,
首先,第一個爭點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全聯會與衛福部就有精彩的論證。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醫院之擴充』與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他址附設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
在法律的函義上『醫院之擴充』應有其界線與範圍,而當年衛生署84年8月23日函釋
可能超過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法規命令的授權。
當年衛生署84年8月23日函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命令的範疇。
對此,全聯會針對衛福部的長官提出質疑。
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首先,第一個爭點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全聯會與衛福部就有精彩的論證。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醫院之擴充』與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他址附設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
在法律的函義上『醫院之擴充』應有其界線與範圍,而當年衛生署84年8月23日函釋
可能超過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法規命令的授權。
當年衛生署84年8月23日函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命令的範疇。
對此,全聯會針對衛福部的長官提出質疑。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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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有疑問想請教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意思是不是:院前診所不算醫院之擴充
若如此
豈不是要院前診所排除醫院總額之外 (由基層總額支付)
(咦) (咦) (不要啊)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意思是不是:院前診所不算醫院之擴充
若如此
豈不是要院前診所排除醫院總額之外 (由基層總額支付)
(咦) (咦)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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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Newshine醫師、大常花醫師、chouhj543醫師、Boogy醫師、gary醫師、hjh 寫:有疑問想請教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意思是不是:院前診所不算醫院之擴充
若如此
豈不是要院前診所排除醫院總額之外 (由基層總額支付)
(咦) (咦) (不要啊)
hjh醫師、xing3711醫師、謝謝大家力挺,更希望全聯會加油 大家加油!!!
hjh醫師,您說得正確。
院前診所的確是在基層總額,這就是痛之所在。
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打小人) (打小人) E04 ! 中區院前診所4年成長超過一倍, 難怪總是吊車尾,還得自宮爬名次 (打小人) (阿飄) (無盡漩渦) (怕怕) (不要啊)張孟源 寫:Newshine醫師、大常花醫師、chouhj543醫師、Boogy醫師、gary醫師、hjh 寫:有疑問想請教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意思是不是:院前診所不算醫院之擴充
若如此
豈不是要院前診所排除醫院總額之外 (由基層總額支付)
(咦) (咦) (不要啊)
hjh醫師、xing3711醫師、謝謝大家力挺,更希望全聯會加油 大家加油!!!
hjh醫師,您說得正確。
院前診所的確是在基層總額,這就是痛之所在。
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既然如此張孟源 寫:hjh醫師,您說得正確。hjh 寫:有疑問想請教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意思是不是:院前診所不算醫院之擴充
若如此
豈不是要院前診所排除醫院總額之外 (由基層總額支付)
(咦) (咦) (不要啊)
院前診所的確是在基層總額,這就是痛之所在。
那是不是應該要支持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所說『他址附設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
以便讓院前診所回歸醫院總額?!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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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謝謝awaken醫師、hjh醫師、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義工醫師、汪威達醫師。
讚。大家平安。
今天法律上有幾個重要爭議的爭點,第2個爭點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
在這點經過溝通後,全聯會也很感謝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真正執行公權力,行政裁量考量是否有醫療資源過剩與否後,才予以准駁。
目前衛福部針對醫療資源過剩的區域,醫審會將審酌其醫療資源的分佈及醫療效益評估。
尤其對於:『醫院附設診所或醫院附設門診部的擴充必須嚴加審查。』對此全聯會深深感謝。
或有爭議點在於,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有中央衛服部的醫審會,
及地方縣市衛生局的醫審會。
其權責分配的權限為何?
在此,衛服部王宗曦司長特別引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
其審查權限區分以醫院病床數。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上之擴充,審查權限歸中央衛服部醫審會。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下之擴充,審查權限歸縣市衛生局醫審會。
讚。大家平安。
今天法律上有幾個重要爭議的爭點,第2個爭點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
在這點經過溝通後,全聯會也很感謝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真正執行公權力,行政裁量考量是否有醫療資源過剩與否後,才予以准駁。
目前衛福部針對醫療資源過剩的區域,醫審會將審酌其醫療資源的分佈及醫療效益評估。
尤其對於:『醫院附設診所或醫院附設門診部的擴充必須嚴加審查。』對此全聯會深深感謝。
或有爭議點在於,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有中央衛服部的醫審會,
及地方縣市衛生局的醫審會。
其權責分配的權限為何?
在此,衛服部王宗曦司長特別引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
其審查權限區分以醫院病床數。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上之擴充,審查權限歸中央衛服部醫審會。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下之擴充,審查權限歸縣市衛生局醫審會。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
醫院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一)設立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病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許可。
(二)設立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病床以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醫療法人申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所稱設立或擴充後之規模,設分院者,其本院及分院之床數分別計算。
主管機關對於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審核許可者,應將許可內容通知主管建
築機關。
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這樣好像沒有回答問題張孟源 寫:在此,衛服部王宗曦司長特別引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
其審查權限區分以醫院病床數。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上之擴充,審查權限歸中央衛服部醫審會。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下之擴充,審查權限歸縣市衛生局醫審會。
在下問的是:
醫師公會是不是應該要支持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所說『他址附設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
以便讓院前診所回歸醫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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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謝謝hjh醫師,您果然目光如炬。讚hjh 寫:這樣好像沒有回答問題張孟源 寫:在此,衛服部王宗曦司長特別引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
其審查權限區分以醫院病床數。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上之擴充,審查權限歸中央衛服部醫審會。
醫院病床數99床以下之擴充,審查權限歸縣市衛生局醫審會。
在下問的是:
醫師公會是不是應該要支持衛生署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所說『他址附設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
以便讓院前診所回歸醫院總額?!
您說提的問題,不是我不回答,是因為沒有答案。
關於84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84034421號函,
是弟念茲在茲的議題,在論壇上引用也不下10次,更謝謝大家的關心。
因為當天全聯會的幹部非常期望,在此會議中衛福部王司長能提出明確的說明。
尤其籌備這次會議真的非常辛苦,再次感謝全聯會所有幹部的辛勞。
最主要是本次會議除了基層醫師代表外,
同時也包括醫院協會、醫學中心協會、區域醫院協會等代表。
醫院的代表雖然了解基層醫師的辛苦,
但是醫院的代表主張要『依法行政』
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只能卡在中間。
因此,本案尚未完結。
結論是:『健保署與醫事司在本月底或二月初開會,訂出衛生署函釋修訂的方向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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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
104.1.6.商談「醫療法人設立診所及醫院附設門診部」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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