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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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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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


錢建文 12月10日 21:49 · 編輯紀錄
推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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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邱一峰律師:

"全體醫師會員聯署竟無法罷免理事長<改革人民團體(含國民黨、民進黨及人民團體、職業團體),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 >
壹、醫勞盟強調,為反映台灣基層醫師的直接民意,主張應該推動全面醫療民主化,直選理事長。
貳、問題出在中國國民黨訂出違憲違法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全額連記法方便中國國民黨搞派系控制人民團體
叁、人民團體會員依人民團體法及選罷法本來就可直接由會員提案罷免,根本不用聯署(敦請)蘇清泉下台,蘇清泉拒不下台時你們會員拿他沒輒。
肆、就是有派系選舉違法行政命令才會讓......蘇清泉醫商竊取理事長領導...
伍、2006年10月19日自由時報廣場刊登蔡百銓先生轉達本律師意見,歡迎大家回應指教
改革人民團體(含國民黨、民進黨及人民團體、職業團體),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 蔡百銓
倒扁總部副總指揮莊嚴先生,十三日呼籲呼籲人民以自主新公民身分加入民進黨,「用良幣驅逐劣幣,重建民進黨風範」。其實莊嚴不了解,民進黨問題不在於黨員人數多寡,黨員已經增至七十多萬人了,問題癥結毋乃在於制度方面。制度不改革,民進黨永遠劣幣驅逐良幣。再問,民進黨何時有過什麼「風範」?
首先,申請加入民進黨,必須請求兩名黨員推薦,而這兩名黨員通常屬於同一派系。因此,加入民進黨之前,必須先加入派系。先效忠派系,再效忠民進黨。針對這個問題,民進黨可以根本廢除推薦制度,由地方黨部直接審核入黨申請。
其次,民進黨黨員都很清楚,只要把黨證交給人頭大戶,自己變為人頭黨員,人頭大戶就會替我們繳納黨費。每逢任何選舉初選時,人頭大戶向候選人兜售選票,還可分些小紅給我們。針對這個問題,一般黨員年度黨費可從目前三百元,提高到三千元,逼使人頭大戶缺乏厚利可圖。黨費提高,黨員可能減少,然而黨的成敗關鍵不在於人數多寡,否則國民黨怎麼會失掉政權?其實誰是人頭大戶,地方黨部最清楚;制度不改革,他們也無可奈何。
最重要的,或許應該是廢除「連記投票法」,改為「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吾友邱一峰律師說道,現行「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社團幹部選舉必須採取複數的「連記投票法」,造成派系林立、互相鬥爭,同時不同派系頭目之間互相換票,根本出賣基層成員人格。他說這種「連記投票法」其實就是戒嚴時代產物,是當年國民黨用來分化民間社團的技倆,這造成涉及名利的民間社團永遠陷於派系林立與內鬥,永遠無法團結。邱律師一語中的。廢除「連記投票法」,驅除派系換票與派系惡鬥的根源,民進黨內自然形成良性的派系競爭;不肯廢除「連記投票法」,利益所趨,派系只會走入地下。不消除派系惡鬥,反而妄想消除派系。結果,隱性惡質派系鬥爭永遠存在,無所不用其極,暗鬥反而會比明爭更為可怕。加入民進黨,與加入黑社會幫派沒有多大差別。目前民進黨頭目都是靠著這種「連記投票法」出身的,如何要求他們自廢武功?想要建立「正常國家」,請先把民進黨改造為「正常政黨」,更請民進黨頭目自己先建立「正常人格」。(作者是真理大學講師)
現行民主制度缺陷之改革建議(邱一峰律師)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體選舉採『限制連記法』違憲違法應予廢除,公司法’農會法、漁會法、公會法等的董監事選舉連記法亦為違憲過去國民黨因派系鬥爭失去大陸及台灣民心及政權,但其地方派系例如農會、商會、水利會、工會、各寺廟等地方人民團體仍盤據地方資源,所以地方選舉也藉著地方派系的交換利益而勝選,至於全國性選舉則因沒有地方派系奧援問題才會敗選,但民進黨內部搞內鬥將因派系鬥爭失去人民支持及台灣政權,派系內鬥將終結民進黨,蓋派系利益將取代國家利益及人民利益,失去民心,將失去人民支持及台灣政權。
國民黨曾為鞏固其派系利益及壟斷監察院席次在其選舉方式及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中故意置入選舉限制連記法、非秘密投票、藉派系控制之非法選舉方法控制監察院及所有人民團體含經濟團體,民進黨阿扁執政後未改革該違法違憲的派系選舉方式而延續該違憲體制最後亦將失去政權,真希望執政者深思,為了好不容易執政的本土政權永續發展,應解散派系如修改造成派系的政府法令即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限制連記法,以落實基層民主選舉制度解散國民黨的基層利益派系同時全民追討黨產斷絕其派系資源,以創造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也如此才能培養真正民主生活方式建構民主堡壘,才能長治久安。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全額連記法違憲違法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憲法第17條揭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雖未限制以法律規範選舉權之行使方式,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謂平等選舉也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竟採用財團選舉的累計投票制,讓派系可以藉換票、交換利益的方式壟斷黨的資源、甚至社會資源,其違反上開憲法規定,至為灼然」。
(二)民法第52條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又『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其規範社團總會之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次查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其選舉罷免事項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有規定者,依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已抵觸民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而為無效。
(三)憲法第129條、民法第52條、人民團體法16條已有明文規定選舉罷免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屬行政命令已牴觸母法規定,內政部或行政院不必修法即可立即廢除回歸憲法及民法之選舉單記法,使民主選舉制度合憲合法。為何至今執政黨不願改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保護派系利益而不敢改。 邱一峰律師 註: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條文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人民團體選舉採『限制連記法』違憲違法
吾友蔡百銓先生在『民進黨正常化』一文中曾提及本人對限制連記投票法造成人民團體派系林立及內鬥,此乃本人過去十多年來創立及參與人民團體之心得,深感真正民主應落實民主選舉制度才能建構民主堡壘對抗共產獨裁,過去威權時代國民黨曾為鞏固政權刻意製造派系壟斷地方資源,在其選舉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故意置入限制連記法、非秘密投票等方法控制如農會、商會、水利會、公會、各寺廟等人民團體甚至監察院選舉,所以地方選舉常藉著地方派系的交換利益而勝選,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延續該違憲違法派系選舉方式未改革,導致民進黨內部亦因派系鬥爭激烈造成失去人民支持而在三合一及立委選舉慘敗,蓋派系利益將取代國家利益及人民利益而失去民心,亦將失去政權,希望執政者深思,為了本土政權永續發展,應修改造成派系的之限制連記法,以落實基層民主選舉制度瓦解派系,同時全民追討不法黨產斷絕派系資源,以創造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才能長治久安。
派系神棍治國的國度而非法治國,黑道派系神棍利用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中全額連記法、藉黑道派系控制寺廟等宗教團體、人民團體及營利法人,這些人在社團裡,搞派系以『全額連記法』操控社團,我們呼籲政府應廢除該違憲違法的選舉制度,目前行政院雖已擬好『廢除公司法198條全額連記法』修正草案,避免公司派系『贏者全贏,輸者全輸』『以大吃小』的選舉制度送立法院,但為德不卒,依法更應廢除所有該選舉制度法令如農會法、公會法、律師法、人團法選舉辦法等全額連記規定,回復『單記法』的真正民主選舉。阿扁執政後未改革該違法違憲的派系選舉方式而延續該舊時代違憲體制結果以輸掉地方選舉,隨後將失去政權,真希望執政者深思,為了台灣永續發展,應修改造成派系的政府法令即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限制連記法以解散黑金派系,以落實基層民主選舉制度解散基層利益派系,避免共產黨式的集體黑金專制獨裁,創造人民公平競爭的環境。
邱一峰律師2006、2007年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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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廢除違法違憲的連記投票法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 ??

文章 hjh »

確實是好文

決策者也同時是既得利益者
改革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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