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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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李三剛:居家照顧 不一定就是回家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12.09 03:11 am
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扁在北監時就有手抖情況,移監後情況沒有繼續惡化;扁偶有一、二句口吃,但不影響溝通。
陳水扁去年七月移監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後,醫療團隊由台中榮總接手,台中榮總副院長許惠恒擔任醫療團隊召集人,成員包括精神科醫師等。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若需要進一步檢查,會立刻安排並尊重扁意願。扁及家屬兩度懷疑健康狀況惡化,已分別在去年八月、今年三月到台中榮總接受尿路系統等檢查。
醫療小組指出,扁曾向獄方自述一天漏尿十多次、尿濕褲子、地面尿水,小組曾徵詢扁是否要進一步接受尿失禁等檢測?但扁不願意,無法了解原因。
醫療小組說,最近一周曾兩度喝水嗆到,是一般嗆水、或有其他因素,正密切注意了解原因。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12.09 03:11 am
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扁在北監時就有手抖情況,移監後情況沒有繼續惡化;扁偶有一、二句口吃,但不影響溝通。
陳水扁去年七月移監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後,醫療團隊由台中榮總接手,台中榮總副院長許惠恒擔任醫療團隊召集人,成員包括精神科醫師等。
台中榮總醫療小組表示,醫療小組密切注意扁健康狀況,若需要進一步檢查,會立刻安排並尊重扁意願。扁及家屬兩度懷疑健康狀況惡化,已分別在去年八月、今年三月到台中榮總接受尿路系統等檢查。
醫療小組指出,扁曾向獄方自述一天漏尿十多次、尿濕褲子、地面尿水,小組曾徵詢扁是否要進一步接受尿失禁等檢測?但扁不願意,無法了解原因。
醫療小組說,最近一周曾兩度喝水嗆到,是一般嗆水、或有其他因素,正密切注意了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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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
政治問題就政治解決
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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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是說 那樣要一次特赦兩個嗎?!huangjauwen 寫: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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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只怕到時有人已經遠走美國?image 寫:是說 那樣要一次特赦兩個嗎?!huangjauwen 寫:我比較贊成的是----大家都同一標準
不要因為是陳水扁---所以就放寬
那以後其他受刑人有漏尿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有口吃的問題----所以可以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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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扯來醫療專業的問題!!!
馬英九不願意放人---那簡單呀!!2016如果民進黨當總統---就直接特赦呀
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現在都不曉得到底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放寬
還是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從嚴
現在這種情形也不必特赦了
等水母 dementia tremor incontinence
歡迎保外就醫
不過
當然不得不強烈懷疑
水母剛交接總統印信
隨即搭上預約的班機去米國依親了
亡誘增先生需要特赦嗎
剛好讓下屆總統少發一份公文... 降低行政負擔
所以放寬
還是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從嚴
現在這種情形也不必特赦了
等水母 dementia tremor incontinence
歡迎保外就醫
不過
當然不得不強烈懷疑
水母剛交接總統印信
隨即搭上預約的班機去米國依親了
亡誘增先生需要特赦嗎
剛好讓下屆總統少發一份公文... 降低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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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sunday 寫:我都搞不懂
之前斷續看到某些案好像不起訴
請問現在被關是因為哪一件案子 (咦) (咦)
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元大馬家及國泰蔡家等金控業者,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三審,特偵組也未上訴,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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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mowball 寫: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sunday 寫:我都搞不懂
之前斷續看到某些案好像不起訴
請問現在被關是因為哪一件案子 (咦) (咦)
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元大馬家及國泰蔡家等金控業者,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三審,特偵組也未上訴,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確定。
阿扁到底有沒有罪(一)?陳敏薰行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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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 7:53
我會把這篇上傳給想想。所以這邊只是備份,等上傳給想想論壇之後我就會刪掉。
(我先討論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留到下一篇。)
我時常在補習班的課堂上講阿扁的案件,但在現實生活上卻很少提及,因為這個案件是台灣司法的痛,更是阿扁支持者的痛。不過既然選舉過了,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希望透過白話的方式,讓大家對扁案有一些比較透徹的理解。
首先,阿扁當時一堆案件,有些被判無罪,有些被特偵組簽結,有幾個還在審理中,而真正被判有罪的,主要是下列幾個案件:
1. 陳敏薰行賄案
2. 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亦跟隨此案)
3. 元大併復華案
我想我就一個一個案件來談吧。今天來談陳敏薰行賄案。
依照法院的認定,阿扁有罪是因為「陳敏薰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給了吳淑珍一千萬元」。使用的罪名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院到底要證明什麼,才能判有罪:
1. 陳敏薰真的給了吳淑珍一千萬
2. 陳敏薰真的要求要當大華證券董市長,而且吳淑珍答應了(俗稱對價關係)
3. 吳淑珍是公務員,且有大華證券董事長的控制權/影響力(俗稱實質影響力)
這樣大家應該知道法院卡在哪裡了吧?陳敏薰有給吳淑珍一千萬是千真萬確的,陳敏薰想要當董事長也算是司馬昭之心,但問題就出在吳淑珍不是該管公務員,一個不是該管公務員的人,怎麼樣都無法定公務員收賄罪(例如各位讀者你們跟陳敏薰拿一千萬,法律根本就懶得理你)。
那麼要判定吳淑珍有罪,唯一的方式就是找一個公務員跟吳淑珍一起成立「共犯」。因此,這時候扁維拉(阿扁)就登場了。如果能夠證明阿扁和吳淑珍是共犯,那麼法律就可以把吳淑珍也當作公務員定罪(法律上叫擬制公務員),如果阿扁有任命大華證券董事長的影響力(這點很有疑問,但我先略過),那吳淑珍也可以一起算進來,一起判刑。
所以,要能夠證明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共犯,就變成認定陳敏薰行賄案最重要的事實了。那麼,特偵組提出什麼證據來說服法官呢?
答案是:沒有證據。當時這個案子在最高院的時候,檢察官直接坦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敏薰案陳水扁的部分」,而且依照陳敏薰的證詞,「吳淑珍也沒有答應任何事」(你沒看錯,其實這邊根本已經缺少一個「答應」的要件)。但是這樣一來就搞笑了:如果無法證明陳水扁是共犯,整個案子根本無法成立公務員收賄罪,而這一千萬最後就只能成為政治獻金(陳敏薰一開始說是政治獻金,不知為何後來翻供)。
那麼各位應該就很好奇了,最後為何阿扁和阿珍都有罪呢(各判8年)?
我們來複習一下刑法的廣義共犯:共犯有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三種。所謂教唆犯,就是吳淑珍去教唆原本沒有犯意的陳水扁去犯罪,如果要這麼判,那就要證明阿扁有收錢的故意,而這一點非常困難,因為從頭到尾阿扁跟這個案子的相關證據,就只有阿扁當時問了財政部長林全「陳敏薰是否可以擔任董事長」,然後林全說:「不可以」,還寫了報告說陳敏薰不適合當董事長(就這樣,沒了)。但是這個證據不能證明阿扁有「收賄的犯意」,簡單來說,沒有證據證明阿扁對1000萬有認知,更無法證明1000萬和去電詢問林全有關係。
那麼幫助犯呢?那更難了,因為幫助犯要是阿扁一開始就有犯意,然後吳淑珍從旁協助而已,這麼一來會面臨上述一樣的困境。因此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我們特偵組和檢察官決定用台灣一個最被無線上綱的共犯型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同謀一起犯罪,共同正犯可以一開始就存在,也可以中途加入。但是兩人之間的角色必須要是「彼此不可或缺」,而且有「犯意聯絡」。也就是說,如果要成立共同正犯,吳淑珍必須先在阿扁不知情之下收了錢(這點確實無誤),答應陳敏薰之後,然後與阿扁兩個人「密謀商討」,而且阿扁非常贊成吳淑珍的行為,並對於1000萬的收受全盤知悉(這點很重要,若不知此無法成立收賄罪的故意)。如果吳淑珍只是跟阿扁說:「ㄟ,陳敏薰不錯喔」,那不叫做收賄的犯意聯絡,那叫做聊天。我以前也常講「徐若瑄很棒喔」。
因此,最後阿扁被判與吳淑珍有犯意聯絡,講白一點,理由就是法院認為「阿扁你應該知道吧?」。很妙的是,證據顯示阿扁「沒有」跟陳敏薰接觸,而這應該是對阿扁有利的證據,但是法院說:阿扁你既然「沒接觸過陳敏薰」,那「一定是按照吳淑珍的意思」,因為吳淑珍認識陳敏薰嘛。那既然阿扁你按照吳淑珍的意思,「那你當然知道有收1000萬啊」(這邊的推論就很讓人難以理解了)。
最後,法院說,「阿扁以總統之姿竟然會問陳敏薰的事」,就表示「阿扁與阿珍是非常強的共犯結構」。這其中的邏輯我原本參詳了很多年,一直沒有瞭解,但是等到看多了最高法院的判決,你就會很清楚,最高法院對共同正犯的態度一直就是「你看起很可疑嘛,好啦,你就當共同正犯好了啦」。
所以,特偵組和檢察官使用共同正犯這一招,其實很對我們法院向來的胃口。我曾經有看過判決,黑道大哥叫黑道小弟A殺人,小弟A拒絕,黑道大哥只好叫小弟B去殺人。最後,黑道大哥和小弟B被判殺人罪並不意外,但是黑道小弟A也被判了殺人的共同正犯(俗稱躺著也中槍),原因是「小弟A,你在旁邊應該都知道吧!」備受爭議的徐自強案也是,徐自強也被法院認為「你應該知道整個計畫吧?」,就直接被認定有犯意聯絡,成立共同正犯(還被判死刑)。
因此,當扁案大家在討論實質影響力時(理論面),其實掩蓋了法院對事實認定的恣意(事實面),判決中對阿扁賄賂的認知與否以及扁珍共犯結構的認定,都大有文章。
行文至此,我都還不用提程序上換法官的事,也還沒提實質影響力的問題(真正要討論實質影響力的是龍潭案),更別說該案奇怪的量刑,以及現在尚未保外就醫的問題。我下一篇再來說明龍潭案實質影響力的認定,以及程序上換法官的問題。各位讀者可以有自己的認定,但這大概就是我認知的陳敏薰案始末。
註:我的立場是,該案並沒有證據證明阿扁的收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共犯結構,因此不是賄賂,而是政治獻金(如果又不是政治獻金,那就只剩詐欺了,不過看起來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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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阿扁到底有沒有罪(二)?龍潭購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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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12:38
相較於陳敏薰案,龍潭購地案牽涉比較廣,也是目前阿扁被判最重的案件(11年),為了能夠在篇幅之內讓大家理解來龍去脈,我會將事實寫短一點,然後把法律的觀點用較長的篇幅去討論。網路上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甚至有律師把法律的要件都搞錯了,希望本文能夠澄清這種疑慮。
龍潭案的主角是辜成允。法院認定的事實倒是蠻簡單的,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龍潭)賣掉,卻一直賣不出去。大家都知道,賣房找仲介賣比較快,而龐大土地需要很有人脈的仲介,於是辜成允找到吳淑珍當仲介,並約定報酬。
辜成允這邊提出的方案是,把土地賣給政府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吳淑珍對此計畫表示贊同後,找上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的李界木,表示希望科學工業園區能夠把龍潭買下來(龍潭購地案)。
看到這邊暫停一下,讀者應該會發現,主要行賄者是辜成允,受賄的公務員是李界木。簡單來說,李界木如果承諾收錢辦事,這兩個人已經分別構成行賄與受賄罪,而吳淑珍做為中間的白手套,理應成為某一方的共犯。所以這時候你就要問了,阿扁在哪?
是這樣的,因為李界木推動龍潭購地案受到很多阻撓,有好幾個部會反對龍潭購地案,於是李界木向吳淑珍報告此事。吳淑珍說,好吧,你來見總統,報告一下推動龍潭購地案的困難。於是阿扁聽了李界木報告,其後就指示各部會應該儘速把購地案辦好。最後,李界木從辜成允那拿了3000萬,吳淑珍拿了1億。
好,我們來看一下,如果要阿扁有罪,我們需要證明什麼。
1. 阿扁知悉收錢的事實(有收賄的故意),與吳淑珍是共犯,
2. 阿扁知道收這筆錢要辦什麼事,並予以允諾(對價關係)
3. 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的權力
其實第三點「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是先決條件。試想,如果你今天給阿扁一億元,請阿扁在你的胸部上簽名,阿扁會不會構成公務員收賄罪?當然不會,因為「在胸部簽名」不是阿扁作為公務員所主管監督的事項,你那個一億元充其量是贈與。一個公務員要成立公務員收賄罪,必須針對「職權上所主管的事項」收錢辦事才會構成收賄罪,這一點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法定職權說」(詳後述)。
但是在討論阿扁對於科學園區到底有沒有主管監督的權力之前,只要讀者要看過上一篇【陳敏薰案】的討論,應該會有一樣的疑問:到底阿扁是不是共犯?如果不是,那這就是李界木、辜成允、吳淑珍三人之間的犯罪罷了(由於李界木是公務員,因此即使摒除阿扁,吳淑珍仍可成立相關犯罪)。
那我們法院是怎麼把阿扁納入這三人的遊戲結構呢?我們先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雖無直接證據被告陳水扁涉案,但綜合各項證據,推理作用,認定陳水扁為共犯」。
那各項證據是什麼呢?
還記得李界木有跟陳水扁報告龍潭購地的困難嗎?我們的檢察官的認定是:「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必然會再詢問更多關於本案內情,被告吳淑珍一定會告知陳水扁行賄之事」。
而在原審的時候,蔡銘哲(另一個白手套)、李界木、吳淑珍,都說阿扁對收賄一事不知情。蔡銘哲二審一度說阿扁是共犯,但後來又在2011年於另一審判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坊間流傳的辜仲諒偽證是另外一案,龍潭案重點是蔡銘哲證詞才對),馬永成對於阿扁是否知情,日前也做了翻供。結果在證據如此薄弱之下,我們來看最後最高法院怎麼把阿扁判成共犯:
「吳淑珍所稱陳水扁先前不知情,係迴護陳水扁之詞。陳水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收受辜成允給付之金錢,不足採信。 」
簡單來說:法院的意思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有收賄?偶不相信啦!」判決更說:「李界木這個小角色來找阿扁,阿扁竟然完全不訝異,阿扁你應該要知道有錢在裡面吧?」,然後認定陳水扁有收賄故意。ㄟ,刑法裡面,「應該要知道」叫做「過失」,如果阿扁要成罪,那應該是成立「過失收賄罪」才對。刑法有這個犯罪嗎?當然沒有。
那還有別的證據嗎?沒有了,我當時翻遍了卷宗,阿扁是共犯的證據就只有這樣。從頭到尾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可是我覺得你知道耶」,證據呢?「我的感覺啦,馬永成也這樣感覺啊」(註:馬後來翻供)。
啊,我還沒提實質影響力說這個有問題的學說呢。
好,我們先假設阿扁就是共犯,阿扁就是知情好了。如果用這樣的前提,是否可以判阿扁有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還差一個條件:「龍潭購地是阿扁主管的權責」。
問題是龍潭購地是阿扁的權責嗎?不是。所以依照阿扁的「法定職權」,龍潭購地案不是他主管的東西,而公務員收賄罪,必須要是「收錢辦事」,而且要收錢「辦自己主管的事」(法定職權說)。
我國法院向來採這個法定職權說,美國聯邦法院在2007年也確立了法定職權說,原則上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理論。按照這個理論,就算認定阿扁是共犯,阿扁也無法構成這條犯罪。
這時候大家就會說:「ㄟ,如果這樣,那以後公務員都收錢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然後都無罪,這樣可以嗎?」於是就有一個聲音:「不然這樣好了!只要有影響力,通通算公務員職權,全部都判公務員收賄罪!」(這就是實質影響力說)
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刑法的結構。很多律師、網路部落格都這樣誤導人民,實不可取。公務員收錢辦「不是自己的事」,依照法定職權說,確實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但是會構成「其他犯罪」啊!!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一點,我把三種犯罪態樣,由輕到重列出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關於這個分類,判林益世案的地方法院分得更細,請大家自行前往觀賞)
請問,刑法裡面,會把傷害、重傷、殺人當成一樣的事嗎?當然不會,因為他們造成的侵害程度各有不同,所以刑法才會有傷害罪、重傷罪、殺人罪的分別。
而龍潭購地案,講白話一點,就是把傷害的事實硬說成重傷的事實,然後再用一個莫名其妙的理論把重傷的事實判成殺人罪。
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如果採實質影響力說,整個刑法結構反而崩解。為什麼?因為這樣B跟C就沒有分別啦。有影響力,就通通認定成同樣一種犯罪,這跟「有受傷,全部都判殺人罪」一樣荒謬。適當地認定法定職權為何,然後把剩下用人情辦事的情形用另一個法條規範,是在正常不過的刑法基礎。符合哪一個就用哪一條罪,這叫做罪刑法定原則。若採實質影響力說,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證,只會造成無限擴張而已。刑法可不是用感情來判斷的。林益世案的法院為了擺脫實質影響說,花了很大的心力去解釋該案跟扁案的不同,大家有機會可以去看看。
所以,這邊我就想考考大家了。為何當時特偵組移送,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幹麻不用B罪移送就好?反正只要硬凹阿扁是共犯,用「B.公務員收錢去辦不是自己管轄的事」不就好了?這樣最高法院也不用改變向來法定職權說的見解,也不會造討論「實質影響力說」的紛爭,不是兩全其美?
這就是問題關鍵啦。台灣一直以來,一直有收錢喬事的文化。而且台灣重人情,公務員常常喬的都是跟自己職務無關的事,如此一來,台灣一直以來都沒有像德國、日本一樣,把收錢辦事(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直接立法。後來迫於壓力,才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了一個「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但這個不能完全取代B罪的地位,而且他的要件非常嚴格。
由於本案針對阿扁的證據就已經很薄弱了(也就是我這篇前半段所敘述的),如果當時用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移送,會直接在文義上就無法構成那條犯罪,這樣新聞馬上就會有「阿扁無罪」的斗大標題出現,很難看。所以要能夠入阿扁於罪,要選擇條文簡單明瞭,解釋空間很大的C(公務員收賄罪)才有機會。而我們看到的,就是法院使用了一個「實質影響力說」(還跟國外的實質影響力說不太一樣),先把阿扁喬成共犯,再硬把阿扁歸類於C,然後判了11年有期徒刑。
寫到這,大家應該知道了,真正有問題的,其實不是法官(別再說恐龍法官啦)。真正有問題的,是下指導棋的最高法院,以及為了保護自己的立法委員。下一篇,我就要來討論扁案問題最深的根源:最高法院,然後也會一併討論換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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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12:38
相較於陳敏薰案,龍潭購地案牽涉比較廣,也是目前阿扁被判最重的案件(11年),為了能夠在篇幅之內讓大家理解來龍去脈,我會將事實寫短一點,然後把法律的觀點用較長的篇幅去討論。網路上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甚至有律師把法律的要件都搞錯了,希望本文能夠澄清這種疑慮。
龍潭案的主角是辜成允。法院認定的事實倒是蠻簡單的,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龍潭)賣掉,卻一直賣不出去。大家都知道,賣房找仲介賣比較快,而龐大土地需要很有人脈的仲介,於是辜成允找到吳淑珍當仲介,並約定報酬。
辜成允這邊提出的方案是,把土地賣給政府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吳淑珍對此計畫表示贊同後,找上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的李界木,表示希望科學工業園區能夠把龍潭買下來(龍潭購地案)。
看到這邊暫停一下,讀者應該會發現,主要行賄者是辜成允,受賄的公務員是李界木。簡單來說,李界木如果承諾收錢辦事,這兩個人已經分別構成行賄與受賄罪,而吳淑珍做為中間的白手套,理應成為某一方的共犯。所以這時候你就要問了,阿扁在哪?
是這樣的,因為李界木推動龍潭購地案受到很多阻撓,有好幾個部會反對龍潭購地案,於是李界木向吳淑珍報告此事。吳淑珍說,好吧,你來見總統,報告一下推動龍潭購地案的困難。於是阿扁聽了李界木報告,其後就指示各部會應該儘速把購地案辦好。最後,李界木從辜成允那拿了3000萬,吳淑珍拿了1億。
好,我們來看一下,如果要阿扁有罪,我們需要證明什麼。
1. 阿扁知悉收錢的事實(有收賄的故意),與吳淑珍是共犯,
2. 阿扁知道收這筆錢要辦什麼事,並予以允諾(對價關係)
3. 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的權力
其實第三點「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監督」是先決條件。試想,如果你今天給阿扁一億元,請阿扁在你的胸部上簽名,阿扁會不會構成公務員收賄罪?當然不會,因為「在胸部簽名」不是阿扁作為公務員所主管監督的事項,你那個一億元充其量是贈與。一個公務員要成立公務員收賄罪,必須針對「職權上所主管的事項」收錢辦事才會構成收賄罪,這一點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法定職權說」(詳後述)。
但是在討論阿扁對於科學園區到底有沒有主管監督的權力之前,只要讀者要看過上一篇【陳敏薰案】的討論,應該會有一樣的疑問:到底阿扁是不是共犯?如果不是,那這就是李界木、辜成允、吳淑珍三人之間的犯罪罷了(由於李界木是公務員,因此即使摒除阿扁,吳淑珍仍可成立相關犯罪)。
那我們法院是怎麼把阿扁納入這三人的遊戲結構呢?我們先來看檢察官怎麼說:
「雖無直接證據被告陳水扁涉案,但綜合各項證據,推理作用,認定陳水扁為共犯」。
那各項證據是什麼呢?
還記得李界木有跟陳水扁報告龍潭購地的困難嗎?我們的檢察官的認定是:「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必然會再詢問更多關於本案內情,被告吳淑珍一定會告知陳水扁行賄之事」。
而在原審的時候,蔡銘哲(另一個白手套)、李界木、吳淑珍,都說阿扁對收賄一事不知情。蔡銘哲二審一度說阿扁是共犯,但後來又在2011年於另一審判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坊間流傳的辜仲諒偽證是另外一案,龍潭案重點是蔡銘哲證詞才對),馬永成對於阿扁是否知情,日前也做了翻供。結果在證據如此薄弱之下,我們來看最後最高法院怎麼把阿扁判成共犯:
「吳淑珍所稱陳水扁先前不知情,係迴護陳水扁之詞。陳水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收受辜成允給付之金錢,不足採信。 」
簡單來說:法院的意思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有收賄?偶不相信啦!」判決更說:「李界木這個小角色來找阿扁,阿扁竟然完全不訝異,阿扁你應該要知道有錢在裡面吧?」,然後認定陳水扁有收賄故意。ㄟ,刑法裡面,「應該要知道」叫做「過失」,如果阿扁要成罪,那應該是成立「過失收賄罪」才對。刑法有這個犯罪嗎?當然沒有。
那還有別的證據嗎?沒有了,我當時翻遍了卷宗,阿扁是共犯的證據就只有這樣。從頭到尾就是「阿扁你說你不知道,可是我覺得你知道耶」,證據呢?「我的感覺啦,馬永成也這樣感覺啊」(註:馬後來翻供)。
啊,我還沒提實質影響力說這個有問題的學說呢。
好,我們先假設阿扁就是共犯,阿扁就是知情好了。如果用這樣的前提,是否可以判阿扁有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還差一個條件:「龍潭購地是阿扁主管的權責」。
問題是龍潭購地是阿扁的權責嗎?不是。所以依照阿扁的「法定職權」,龍潭購地案不是他主管的東西,而公務員收賄罪,必須要是「收錢辦事」,而且要收錢「辦自己主管的事」(法定職權說)。
我國法院向來採這個法定職權說,美國聯邦法院在2007年也確立了法定職權說,原則上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理論。按照這個理論,就算認定阿扁是共犯,阿扁也無法構成這條犯罪。
這時候大家就會說:「ㄟ,如果這樣,那以後公務員都收錢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然後都無罪,這樣可以嗎?」於是就有一個聲音:「不然這樣好了!只要有影響力,通通算公務員職權,全部都判公務員收賄罪!」(這就是實質影響力說)
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刑法的結構。很多律師、網路部落格都這樣誤導人民,實不可取。公務員收錢辦「不是自己的事」,依照法定職權說,確實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但是會構成「其他犯罪」啊!!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一點,我把三種犯罪態樣,由輕到重列出來: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關於這個分類,判林益世案的地方法院分得更細,請大家自行前往觀賞)
請問,刑法裡面,會把傷害、重傷、殺人當成一樣的事嗎?當然不會,因為他們造成的侵害程度各有不同,所以刑法才會有傷害罪、重傷罪、殺人罪的分別。
而龍潭購地案,講白話一點,就是把傷害的事實硬說成重傷的事實,然後再用一個莫名其妙的理論把重傷的事實判成殺人罪。
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如果採實質影響力說,整個刑法結構反而崩解。為什麼?因為這樣B跟C就沒有分別啦。有影響力,就通通認定成同樣一種犯罪,這跟「有受傷,全部都判殺人罪」一樣荒謬。適當地認定法定職權為何,然後把剩下用人情辦事的情形用另一個法條規範,是在正常不過的刑法基礎。符合哪一個就用哪一條罪,這叫做罪刑法定原則。若採實質影響力說,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證,只會造成無限擴張而已。刑法可不是用感情來判斷的。林益世案的法院為了擺脫實質影響說,花了很大的心力去解釋該案跟扁案的不同,大家有機會可以去看看。
所以,這邊我就想考考大家了。為何當時特偵組移送,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幹麻不用B罪移送就好?反正只要硬凹阿扁是共犯,用「B.公務員收錢去辦不是自己管轄的事」不就好了?這樣最高法院也不用改變向來法定職權說的見解,也不會造討論「實質影響力說」的紛爭,不是兩全其美?
這就是問題關鍵啦。台灣一直以來,一直有收錢喬事的文化。而且台灣重人情,公務員常常喬的都是跟自己職務無關的事,如此一來,台灣一直以來都沒有像德國、日本一樣,把收錢辦事(辦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直接立法。後來迫於壓力,才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了一個「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但這個不能完全取代B罪的地位,而且他的要件非常嚴格。
由於本案針對阿扁的證據就已經很薄弱了(也就是我這篇前半段所敘述的),如果當時用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移送,會直接在文義上就無法構成那條犯罪,這樣新聞馬上就會有「阿扁無罪」的斗大標題出現,很難看。所以要能夠入阿扁於罪,要選擇條文簡單明瞭,解釋空間很大的C(公務員收賄罪)才有機會。而我們看到的,就是法院使用了一個「實質影響力說」(還跟國外的實質影響力說不太一樣),先把阿扁喬成共犯,再硬把阿扁歸類於C,然後判了11年有期徒刑。
寫到這,大家應該知道了,真正有問題的,其實不是法官(別再說恐龍法官啦)。真正有問題的,是下指導棋的最高法院,以及為了保護自己的立法委員。下一篇,我就要來討論扁案問題最深的根源:最高法院,然後也會一併討論換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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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簡言之 林益世判太輕 阿扁判太重。 通通有罪
簡言之 林益世判太輕 阿扁判太重。 通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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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不是 判輕有罪 故意用錯誤法條判重無罪....除非重審...ccw 寫:法定職權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學說,而且經過這幾百年的修正,早就把「與法定職權附隋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也納進來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講的:「採法定職權說就通通無罪」。刑法的結構很簡單:你有收錢辦事?好,收錢辦的是自己職務的事?這最嚴重,公務員收賄罪伺候。你收錢去辦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責較輕(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說什麼林益世不構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構成C,但照樣構成B。該地方法院交代的超級清楚)。
簡言之 林益世判太輕 阿扁判太重。 通通有罪
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所以意思是說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弄個三房兩廳
讓阿扁全家都住到監獄去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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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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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假如2016還有總統選舉hjh 寫:現在都不曉得到底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放寬
還是因為他是阿扁
所以從嚴
現在這種情形也不必特赦了
等水母 dementia tremor incontinence
歡迎保外就醫
不過
當然不得不強烈懷疑
水母剛交接總統印信
隨即搭上預約的班機去米國依親了
亡誘增先生需要特赦嗎
剛好讓下屆總統少發一份公文... 降低行政負擔
我猜馬區長不會辦交接
他會先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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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林盃如果是阿扁的兒子..我就真的去陪他住~~newshine 寫:所以意思是說台中榮總院長李三剛昨表示,台中醫療團隊確實曾提出建議,認為陳水扁目前的狀況「適合居家照顧」,但「居家」不一定就是回家,而是營造家的環境讓扁接受照護。
弄個三房兩廳
讓阿扁全家都住到監獄去
(咦)
看看你馬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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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image 寫: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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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適用哪個情形 是法官的問題 不是法的問題ccw 寫: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image 寫: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錯了應該要重審 而且 比較急的是冤枉重判的吧
Re: 又一個說文解字大師
依照上面ABC說法ccw 寫:林益世因此被輕判,難道不應修法? (怒火中燒)image 寫:文章不是說得很清楚了?ccw 寫:為什麼沒人持平討論 收錢有罪的定義要如何修改,不僅要符合公平正義,而且藍綠一體適用
立法院諸公們...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收賄罪)
阿扁和014二人都是B
但刑期差這麼多
而且014還沒定讞... 最後仍可能吃豬腳麵線
個人覺得「法官的裁量權太大」是根本問題
而且權責不符
判生判死判千萬
相對負擔責任卻不高
醫師的裁量權和承擔責任與法官相比真是天差地遠
司法很有改革空間
但被權貴把持住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