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Head 寫:ent.lin 寫:不抵制活得下去嗎?
北部設置成功
各地就會成功
(打小人) (阿飄) (無盡漩渦)
完全沒抵制的方法
人家完全合法能怎麼辦?!?
是否該要求醫院總額挖來給基層?
都還沒有通過
就說:<<完全沒抵制的方法>>
真的是沒有嗎
台北市醫師公會第一大會<基層醫療委員會>要緊急召開
研討因應之道。
名 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醫護字第一0三五五六三二八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七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據醫療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薦,陳請局長聘派之,任期皆為二年。
前項委員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本局醫護管理處處長兼任,幹事由本局所屬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下設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事宜。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由本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