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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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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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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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6月26日、27日修法轉折過程報告

蔣世中 醫師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6月26日、27日違憲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轉折與全聯會參與過程如下:

壹、
6月26日立法院法制局提出「論藥師執業處所之規範-兼評行政院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專題研究報告供立法院所有委員參考。此報告建議修正條文:「…但公共衛生服務且經報准或緊急需要者,不在此限。」與行政院提案版本如出一轍,以藥師公會全聯會版本為骨幹,鑑於此研究報告恐左右隔日立法院臨時會討論此修正案時委員意向,蘇理事長清泉下達指示,全聯會代表務必於當日下午或晚上拜會在野黨柯總召建銘,並請陳常務理事夢熊轉知劉召委建國,強烈表達全聯會以下兩點訴求:
(一) 全聯會支持5月30日朝野協商《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主條文》但反對與此次修法無關的附帶決議部分。
(二) 6月26日立法院法制局方提出建議條文,未經任何討論與公聽會程序聽取各方意見,亦不能解決釋憲聲請人釋憲緣由。

貳、
秘書處於當日下午4時起緊急電洽柯總召建銘立委辦公室提出拜會請求,並聯繫本會相關幹部與理監事,但柯總召建銘立委辦公室遲至下午5時6分仍無確切回應,本會周理事慶明、蔣副秘書長世中與李副秘書長志宏遂於下午5時30分,放下晚上的門診,親自前往柯總召建銘立委辦公室等待拜會機會。

參、
下午6時30分,柯總召建銘與劉召委建國返回辦公室,同意接受本會代表拜會說明。柯總召建銘一開始仍堅持行政院版本已獲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部長等人確認並未違憲,本會代表遂改變說明策略,從報備支援對病人用藥便利之重要性著眼,以親身經驗加強說服力道,終獲柯總召建銘認同,由柯總召建銘辦公室人員親筆寫下協商修正藥師法第11條,如下列『條文第一項第五款』: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醫療機構、藥局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參附件照片】

肆、
當晚7時30分本會代表同步於會中以電話或line等方式徵詢本會陳常務理事夢熊、張常務理事嘉訓、邱常務理事泰源、王常務理事正坤、施理事肇榮、吳理事梅壽、趙常務監事堅等人意見,多數表示同意該協商條文內容,協商達成共識,晚上8時結束拜會,本會代表親送柯建銘總召與劉建國立委搭車離開。

伍、
6月27日上午立法院臨時會討論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草案。
上午11時,王金平院長裁示闢室黨團協商,並於下午2時三讀通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最終雖未納入第五款「醫療機構、藥局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但在立法說明增列「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同時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陸、
6月28日本會發表聲明,對於本次修法結果雖「深表遺憾,並對其合憲性仍存有疑慮」,但仍鄭重呼籲衛生福利部未來訂定管理辦法時,應切實遵循立法說明意旨,以充分保障病人用藥安全並維護藥師工作權益。未來亦將秉此原則,積極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合作,為藥師法第十一條授權管理辦法的訂定繼續努力與把關。
附加檔案
附件照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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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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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壞人卡 »

(GOODJOB)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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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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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MK »

請問該如何讓各地方的衛生局接受藥師可以支援?!
cshwww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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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cshwww »

施大蔣大及工會幹部們辛苦了
政府居然讓人民獨自面對違憲也要硬幹的暗黑勢力
也真稱得上是台灣奇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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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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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newshine »

上午11時,王金平院長裁示闢室黨團協商,並於下午2時三讀通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關鍵時刻
就輕描淡寫帶過
(咦) (咦) (咦)

這裡頭到底發生甚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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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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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鳴人 »

MK 寫:請問該如何讓各地方的衛生局接受藥師可以支援?!
現在地方衛生單位, 和健保署各地方分局都還不准, 也不能申請給付, 徒法不能自行, 如之奈何?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jeff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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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jeffery »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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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image »

鳴人 寫:
MK 寫:請問該如何讓各地方的衛生局接受藥師可以支援?!
現在地方衛生單位, 和健保署各地方分局都還不准, 也不能申請給付, 徒法不能自行, 如之奈何?
請國賠..請監察院彈劾

公務員的怠惰 造成民眾損失 當然該請國賠...
Dr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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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DrHead »

但是現在藥師支援看似無解…
怎辦?!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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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gary »

先被裁罰
才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
及釋憲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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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施肇榮 »

DrHead 寫:但是現在藥師支援看似無解…
怎辦?!
現在台北市醫師公會的理監事都在拼選舉啦
藥師法第11條修法小組召集人 邱泰源常務理事等人都很忙
可能要等到選舉後(9/21)才有空

昨天,一名有參選的理事打電話向我抱怨
本來應該是另一位常務理事的業務
因為該常務理事要去拜票
公會才會分派給他處理

他很生氣的拒絕了

這時我才驚覺
只有我還在笨笨的服務會員,參加對外的會議以及公聽會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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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施肇榮 »

違憲藥師法第11條 -修法、歷程、轉折及論述-

/陳 夢 熊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 召集委員

一、藥師法第11條修法契機與本會建議版本之形成
藥師法第11條修法議題為本會醫事法規委員會近一年所關注重點,在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公布前,本委員會即對此議題多次提案討論,包括藥事人員於巡迴醫療地區執行藥品調劑及前往矯正機關提供藥品調劑之適法性問題,並於101年間先後兩次以醫師公會全聯會名義行文衛生福利部,建請修正藥師法第11條,讓藥事人員於執業處所外調劑有合法依據。另就藥師法未比照其他醫事人員,規定「藥事人員可經事前報准前往他處執業」擬具說帖,提供立法委員修法參考。食品藥物管理署隨後於102年3月召開「研議藥師法第11條」會議,研議參考其他醫事人員法之文字,修正藥師法第11條條文,惟是次會議並未邀請醫師公會全聯會參與討論。
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文,宣告藥師法第11條違憲。本委員會旋於8月25日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建議藥師法第11條之修正版本如下:「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藥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藥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同年10月李立法委員慶華與江立法委員惠貞先後提出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審視條文內容後,責由當地醫師公會推派代表對委員表達本會立場。
隨後各地醫師公會與本會相關委員會對本委員會提出不同程度的建議修正版本,所以本會於12月22日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請邱常務理事泰源、吳理事梅壽、施理事肇榮、趙常務監事堅與夢熊等人成立專案小組凝聚本會意見,嗣於103年1月8日召開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如下:「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另決議函文衛生福利部,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的報備支援制度,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二、行政院版建議條文草案之轉折
由於藥師法第11條未修法而失效的期限緊迫,衛生福利部於103年2月11日召開「研商有關藥師法第2條之1及第11條修正草案」會議,夢熊偕同張嘉訓常務理事、施肇榮理事、趙堅常務監事、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等人代表出席,提出本會建議並獲主管機關醫事司的重視。會議結論藥師法第11條修正,除要考慮病人用藥安全外,偏遠地區藥事服務之提供、未來法規之彈性適用等都應考量。3月19日田秋堇立法委員所提「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亦與本會建議修正條文雷同,本會對田秋堇委員之支持,表達最深摯之謝意。原衛生福利部內部討論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版本時,條文精神近於本會建議版本;不料藥師公會全聯會藉由「331萬人遊行」活動理由,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及部分立法委員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召開協調會之便,施加壓力,致使衛生福利部原版本急轉彎,改採食品藥物管理署版本,即藥師公會全聯會版本。
面對衛生福利部改絃易張所提修正草案未達「合憲」之情勢,本會多次於常務理事會、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專案小組會等會議討論;為增加立法彈性空間,取得多數共識,決議除堅持本會原先建議修正條文內容外,另提出折衷版如下:「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提供本會兼立法委員身分之蘇清泉理事長參考。鑒於藥師支援早與二代健保後之矯正機關受刑人之就醫權益相關,遂邀請法務部開會討論,建請法務部於審查行政院版條文時適當表示意見。

三、立法院審查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
103年5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開始審查「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鑒於各方意見分歧,劉建國召委於5月22日邀集相關學者專家、醫療團體及釋憲聲請人舉行「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夢熊深知此次公聽會結論攸關重大,必須藉由消費者、學者與藥師等當事人現身說法,闡述藥師報備支援對病人用藥安全與藥師工作權益之深切影響,俾讓立委諸公瞭解實務以朝合憲修法。本會先於5月20日召開「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公聽會會前會」討論本會訴求主軸與分工,決議推舉理性學者與消費者代表參與公聽會,從客觀、專業與親身經歷等角度現身說法以強化論述。在公聽會前一天,夢熊親自致電劉建國召委,並安排本會蔣副秘書長世中、李副秘書長志宏等人,親自拜會劉召委建國辦公室,針對5月22日公聽會專家學者發言順序提出建議,讓公聽會當天專家學者、藥師民眾皆發言流暢,藥師法第11條合憲修法開始露出曙光。
5月22日公聽會所呈現的意見讓立法委員注意到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報備支援之重要性,隔日本會應邀與藥師公會全聯會、衛生福利部代表與部分立法委員討論修法方向,雖經竟日討論綜合意見,但會後藥師公會全聯會全盤否認共識,協商終告破局。
5月25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藥師法第11條修法議題是所有會員代表注目焦點,會中責成夢熊與張常務理事嘉訓、吳理事梅壽、趙常務監事堅及李副秘書長志宏於會議進行期間另闢室研議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建議版本,修正條文與附帶條件均有共識。
5月26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次併案審查「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第11條條文所有提案均保留,該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該法案前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藥師法第11條各方歧見之協調與角力
至此,主管機關急需整合各方歧見,提出共識版本,衛生福利部旋即分別與藥師公會全聯會及本會討論。
5月27日衛生福利部與本會開會討論時,該部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增列第11條第1項第5款「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藥師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本會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修正條文增列第五款大致贊同,惟對附帶決議內容不表認同。隨後開始緊鑼密鼓拜會立法院各黨團幹部,5月29日拜會民進黨立院黨團柯總召建銘、國民黨立院黨團王書記長廷升,5月30日拜會台聯黨立院黨團林秘書長志嘉等,並於5月30日立法院黨團協商前夕,親赴立法院與徐召委少萍、江立法委員惠貞、衛生福利部代表等表達本會立場,會中本會所提建議獲得認同,惟附帶條件部分尚有不同意見。最後決議將本會建議與衛生福利部版本,兩案併陳立法院審議。
鑒於5月30日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之附帶決議非常不合理,尤其是與修法無關之醫藥分業單軌制。本會於是請求本會理監事、各縣市醫師公會暨其理事長、醫師會員等動員所有力量向當地立法委員說明。

五、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呈現本會意見
(一)即時正面回應外界攻訐
由於協商破局,藥師公會全聯會計畫以遊行方式尋求支持,卻發生攻擊本會與蘇理事長清泉之事件,本會不得不發布聲明,表明「釋憲只有一個號,鄭重警告藥師公會全聯會」。為因應藥師公會全聯會6月8日遊行活動,在出現活動訊息的6月4日起,本會開始蒐集其文宣資料並擬定本會聲明回應。當日更全程關注各種媒體報導,配合遊行標題及時發表本會聲明,呼籲「勿讓違憲藥師法修法失焦,務必站在病人立場思考」。
(二)蒐集資料集結成冊加強遊說
此外,本會除繼續積極拜會立法委員說明本會立場外,更透過各種可行方式加強本會論述,例如6月18日將本會參與各種協商、發布聲明及法律論述等資料集結成冊,發送本會理監事、各縣市醫師公會與會員代表,希望藉此資料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
(三)加強媒體記者關心認知
6月19日與醫藥記者(平面與電子媒體記者)定期聯誼餐敘中,提供本會相關資料,期待強化與新聞媒體的溝通。隨後更陸續邀請相關雜誌、報紙編輯聯誼餐敘,溝通交流專業意見,提高修法訴求能見度。
(四)於四大報刊登廣告訴求合憲修法
台南市醫師公會王理事長正坤與全體幹部在本次修法中積極行動,除於5月18日號召全國醫師於台北車站遊行陳情外,早於5月份即以電子媒體展開一系列的廣告宣傳「藥師法11條違憲」,6月12日更於中華日報刊登頭條半版廣告。為讓更多民眾注意藥師法修法議題,本會承此精神擴大辦理,於6月19日召開研商藥師法第11條媒體刊登事宜暨重大公共議題專款管理小組聯席會議,研商動用專款刊登廣告之可行性,決議刊登四大報半版廣告,定位廣告訴求主軸為「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6月23日、24日、25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A疊版面刊登,以各縣市醫師公會理事長身分刊登,凸顯醫界團結力量。
(五)動員一人一信對外陳情,發起「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連署活動
6月24日發布重要通知,敦請動員所有醫師會員,向總統府與立法委員以網路留言、傳真、電話、書信等各種管道,表達「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心聲,保障病人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益,藥師應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以維護全民健康。隔日6月25日更發起「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連署活動,函文各縣市醫師公會聯合辦理,合力呼籲為維護病人「自由選擇調劑處所」權利,藥師應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度,尋求民眾支持連署。

六、最終關鍵時刻之努力與成果
(一)得知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出爐並將於隔日臨時院會審查法案
6月26日立法院法制局提出「論藥師執業處所之規範-兼評行政院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專題研究報告供立法院所有委員參考。此報告建議修正條文:「…但公共衛生服務且經報准或緊急需要者,不在此限。」與行政院提案版本如出一轍,以藥師公會全聯會版本為骨幹,鑑於此研究報告恐左右隔日立法院臨時會討論此修正案時委員意向,蘇理事長清泉下達指示,全聯會代表務必於當日下午或晚上拜會在野黨柯總召建銘,並請陳常務理事夢熊轉知劉召委建國,強烈表達全聯會以下兩點訴求:
1. 全聯會支持5月30日朝野協商《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主條文》但反對與此次修法無關的附帶決議部分。
2. 6月26日立法院法制局方所提建議條文,未經任何討論與公聽會程序聽取各方意見,亦不能解決釋憲聲請人釋憲緣由。
(二)緊急聯繫拜會民進黨團柯總召建銘
6月26日下午4時起緊急電洽柯總召建銘辦公室提出拜會請求,並聯繫本會幹部偕同與會,惟柯總召建銘辦公室遲至下午5時6分仍無確切回應,本會周理事慶明、蔣副秘書長世中、李副秘書長志宏遂於下午5時30分親自前往柯總召建銘辦公室等待拜會機會。
(三)與柯總召建銘之溝通與折衝
下午6時30分,柯總召建銘與劉召委建國返回辦公室,同意接受本會代表拜會說明。柯總召建銘一開始仍堅持行政院版本已獲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部長等人確認並未違憲,本會代表遂改變說明策略,從報備支援對病人用藥便利之重要性著眼,以親身經驗加強說服力道,終獲柯總召建銘認同,由柯總召建銘辦公室人員親筆寫下協商修正藥師法第11條如下列『條文第一項第五款』:醫療機構、藥局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
(四)對內確認意見達成共識
下午7時30分本會代表同步於會中以電話或line等方式徵詢夢熊、張常務理事嘉訓、邱常務理事泰源、王常務理事正坤、施理事肇榮、吳理事梅壽、趙常務監事堅等人意見,多數表示同意該協商條文內容,協商達成共識,遂於6月26日下午8時結束拜會,本會代表親送柯總召建銘與劉召委建國搭車離開。
(五)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
隔日6月27日於立法院臨時會由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主持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係依據行政院所提版本進行部份修正,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緊急照護需要」文字,因僅限於病人之緊急需要,涵蓋範圍過於狹隘,此段期間經蘇理事長清泉委員積極爭取後,最後獲得立法委員們採納修正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之緊急需要含括在內,並同時將原本於26日共識列於條文第1項第5款之內容改列於立法說明欄,載明「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同時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七、此非結束而是開始,整體醫療環境之改善需要全體醫界不分彼此、團結努力
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於103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16日由總統公布修正確定。如同711號解釋釋憲人錢建榮法官在6月30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45號判決所述,該修正條文雖未盡合憲,但關鍵在後續業務辦法之訂定不可不慎,否則仍有違反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之嫌,是以未來更需積極對業務辦法監督關注,隨時追蹤後續執行情況。
本次修法過程中,承蒙各界齊心協力、積極關心,一路走來,除了辛苦奔走的本會幹部外,還有太多無名英雄在各地默默付出,投注精力時間用各式各樣的方式,促成藥師法第11條合憲修法。正因醫界整體團結努力,才能讓藥師法第11條暫且畫上句號,讓民眾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工作權益獲得保障。夢熊感謝每一位在此過程中曾經支持與努力過的朋友,期待將來亦能秉持此種團結精神,不分彼此,改善整體醫療環境,為醫界與民眾帶來更好的未來。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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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78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5, 2009 10:12 am

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sunday »

鳴人 寫:
MK 寫:請問該如何讓各地方的衛生局接受藥師可以支援?!
現在地方衛生單位, 和健保署各地方分局都還不准, 也不能申請給付, 徒法不能自行, 如之奈何?
之前不是有個高雄醫師上來說
有申請藥師支援
高雄市衛生局有同意
只是後來好像健保署那邊請不到錢而已
a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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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929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14, 2013 11:04 am

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a4610 »

施肇榮 寫:
DrHead 寫:但是現在藥師支援看似無解…
怎辦?!
現在台北市醫師公會的理監事都在拼選舉啦
藥師法第11條修法小組召集人 邱泰源常務理事等人都很忙
可能要等到選舉後(9/21)才有空

昨天,一名有參選的理事打電話向我抱怨
本來應該是另一位常務理事的業務
因為該常務理事要去拜票
公會才會分派給他處理
他很生氣的拒絕了
這時我才驚覺
只有我還在笨笨的服務會員,參加對外的會議以及公聽會
------
您那是笨 您是讚 (GOODJOB)
沒選上就沒有機會幫大家出聲了 先選上最重要 很自然的
陳暘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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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40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6, 2010 9:09 pm

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陳暘 »

以下是本次藥師法第11條修法的轉捩點.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及部分立法委員當時在藥師公會全聯會召開的協調會中到底受到甚麼壓力?
原衛生福利部內部討論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版本時,條文精神近於本會建議版本;不料藥師公會全聯會藉由「331萬人遊行」活動理由,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及部分立法委員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召開協調會之便,施加壓力,致使衛生福利部原版本急轉彎,改採食品藥物管理署版本,即藥師公會全聯會版本。 以下是立法院後來決定要通過衛福部版(=TFDA版=藥聯會版), 醫聯會團隊努力使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 必須其他藥事人員支援之情形 入第五條之緊急需要 ㄝ之中納入第五條之緊急需要 之中, 保住一條生路.
1. 全聯會支持5月30日朝野協商《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主條文》但反對與此次修法無關的附帶決議部分。
2. 6月26日立法院法制局方所提建議條文,未經任何討論與公聽會程序聽取各方意見,亦不能解決釋憲聲請人釋憲緣由。
(二)緊急聯繫拜會民進黨團柯總召建銘
6月26日下午4時起緊急電洽柯總召建銘辦公室提出拜會請求,並聯繫本會幹部偕同與會,惟柯總召建銘辦公室遲至下午5時6分仍無確切回應,本會周理事慶明、蔣副秘書長世中、李副秘書長志宏遂於下午5時30分親自前往柯總召建銘辦公室等待拜會機會。
(三)與柯總召建銘之溝通與折衝
下午6時30分,柯總召建銘與劉召委建國返回辦公室,同意接受本會代表拜會說明。柯總召建銘一開始仍堅持行政院版本已獲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部長等人確認並未違憲,本會代表遂改變說明策略,從報備支援對病人用藥便利之重要性著眼,以親身經驗加強說服力道,終獲柯總召建銘認同,由柯總召建銘辦公室人員親筆寫下協商修正藥師法第11條如下列『條文第一項第五款』:醫療機構、藥局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
(四)對內確認意見達成共識
下午7時30分本會代表同步於會中以電話或line等方式徵詢夢熊、張常務理事嘉訓、邱常務理事泰源、常務理事正坤、施理事肇榮、吳理事梅壽、趙常務監事堅等人意見,多數表示同意該協商條文內容,協商達成共識,遂於6月26日下午8時結束拜會,本會代表親送柯總召建銘與劉召委建國搭車離開。
(五)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
隔日6月27日於立法院臨時會由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主持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係依據行政院所提版本進行部份修正,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緊急照護需要」文字,因僅限於病人之緊急需要,涵蓋範圍過於狹隘,此段期間經蘇理事長清泉委員積極爭取後,最後獲得立法委員們採納修正為「緊急需要」,將病人與藥事人員之緊急需要含括在內,並同時將原本於26日共識列於條文第1項第5款之內容改列於立法說明欄,載明「第五款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同時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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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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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51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25, 2006 6:20 pm

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邱展望 »

其實每一組人馬都只看到大象的一部份, 譬如

1) 6/12 新北市張理事長率慶明,鴻順, 必正...等拜會蔡其昌立委
2) 邱泰源領軍雙北小組不計其數拜訪說明每一立委(太多難細數)
3) 甚至6/19 至今無人知的全聯會雙頭與板橋立委的黨政協商 ,可惜後現已下台的國民黨大鞭已證明自己的協商, 一點鳥都沒黨員遵守
差點害醫界成了邱罔舍
4) 拜訪柯建銘立委6/25.6/26各有一組人馬, 其中重複數人, 大家不應選擇性失憶
我們不知藥界無理卻能用了什麼曚閉立委的說詞, 但我們醫界始終以合情,合理,合法面對立委
釋憲不能實踐於修法, 令司法界都覺不可思議, 只是代表台灣的民主選舉有嚴重問題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張文馨
2014/07/17 17:30
http://m.stormmediagroup.com/news/detai ... 2804cba5a1
-----------------------------------
35家藥局涉借牌 詐領健保7千萬
自由時報 2014年7月26日
https://tw.news.yahoo.com/35%E5%AE%B6%E ... 15384.html

基本上, 身為歷史記錄者之一, 醫界雖始終處於弱勢, 但我們的團結絕不輸於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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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newshine »

可以只看到大象的一部分
但是希望不要只依照看到的一部分來做全盤的解釋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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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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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邱展望 »

newshine 寫:可以只看到大象的一部分
但是希望不要只依照看到的一部分來做全盤的解釋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cheer) (cheer) (cheer)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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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施肇榮 »

邱展望 寫:其實每一組人馬都只看到大象的一部份, 譬如

1) 6/12 新北市張理事長率慶明,鴻順, 必正...等拜會蔡其昌立委
2) 邱泰源領軍雙北小組不計其數拜訪說明每一立委(太多難細數)
3) 甚至6/19 至今無人知的全聯會雙頭與板橋立委的黨政協商 ,可惜後現已下台的國民黨大鞭已證明自己的協商, 一點鳥都沒黨員遵守
差點害醫界成了邱罔舍
4) 拜訪柯建銘立委6/25.6/26各有一組人馬, 其中重複數人, 大家不應選擇性失憶
我們不知藥界無理卻能用了什麼曚閉立委的說詞, 但我們醫界始終以合情,合理,合法面對立委
釋憲不能實踐於修法, 令司法界都覺不可思議, 只是代表台灣的民主選舉有嚴重問題

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張文馨
2014/07/17 17:30
http://m.stormmediagroup.com/news/detai ... 2804cba5a1
-----------------------------------
35家藥局涉借牌 詐領健保7千萬
自由時報 2014年7月26日
https://tw.news.yahoo.com/35%E5%AE%B6%E ... 15384.html

基本上, 身為歷史記錄者之一, 醫界雖始終處於弱勢, 但我們的團結絕不輸於藥界
都說是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既然是兩天,當然是一部,怎麼會是全貌

如果

要比較詳盡的過程,可以參考全聯會的網站

http://www.tma.tw/PharmacistLaw/index.asp

甚至

台北市醫師公會藥師法第11條修法小組,共13次的會議記錄也可以參考
( 電子檔這要請 台北市醫師公會提供,我只有紙本 )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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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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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邱展望 »

施大說的沒錯,確實是驚濤駭浪的兩天。
但其實醫界仍只看到ㄧ面,因為當時還是有重要關係人也在分秒關注。
多方角力,甚至曾出現棄保效應,幾乎數年後退休時可寫ㄧ部小說了。
感謝施大也是ㄧ路用力與加持的要角
(cheer) (cheer) (cheer)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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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憲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正草案,驚濤駭浪的兩天

文章 施肇榮 »

邱展望 寫:施大說的沒錯,確實是驚濤駭浪的兩天。
但其實醫界仍只看到ㄧ面,因為當時還是有重要關係人也在分秒關注。
多方角力,甚至曾出現棄保效應,幾乎數年後退休時可寫ㄧ部小說了。
感謝施大也是ㄧ路用力與加持的要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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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要能成功

需要多方的協助及努力

每一位參與的人都很重要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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