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31日公布的釋憲案,說明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
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那是不是今年七月以後,限制一處執業是違憲?1000210648號函及1020272223號函和釋憲文互相抵觸。
那萬一有醫師或牙醫身分的藥師,要開設藥局可以嗎?
比較早的:100年9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48號函
(1)執業登錄場所,限於同一處所,且場所需符合設置標準規定...........
(2)必需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3)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處所設置標準應具備之人力。
(4)支援報備、停業、歇業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5)醫師兼具藥師之資格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惟為維護醫療服務品質,調劑處方張數予一定之限制。
但去年又發102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1020272223號函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
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
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
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
相關設置標準規定應具備之人力。
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其他處所執行業務,應以主要
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五、兼具師級及士(生)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其
執業登記僅得擇一資格辦理。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
業登記,依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紅字部分看不太懂,是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同時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如藥師)的
不受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之規範嗎??
依102年7月19日的新發函令的話。
請問施大、陳大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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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施大、陳大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
大法官釋憲後可決定違憲之法規即刻失效或多久以後失效那是不是今年七月以後,限制一處執業是違憲?1000210648號函及1020272223號函和釋憲文互相抵觸。
那萬一有醫師或牙醫身分的藥師,要開設藥局可以嗎?
尚未失效前都屬有效 (雖然違憲)
至於到底能不能開藥局
有待版上法學專才協助....
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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