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蛇很蠢有點看不懂中央健保署釋示醫療院所檢附(送)保險對象患部照片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會函請中央健保署釋示《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明定由醫療院所檢附(送)保險對象患部照片以供審查所需之要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等節。本會函請中央健保署釋示及該署函復重點略以:
一、《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明定由醫療院所檢附(送)保險對象患部照片以供審查所需之要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該署函復略以:
(一)醫療院所如受本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醫療院所之上開行為視同本署之行為。
(二)本署蒐集或處理病患之醫療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應係本於健保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本署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79條、第80條規定,基於辦理本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目的所需,而向醫療院所蒐集保險對象患部照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如符合,則於保險對象未同意醫療院所拍攝患部照片時,醫療院所應如何因應始可同時合致《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該署函復略以:醫療機構對病患求診而拍攝之患部照片,如未事先告知病人係供教學及研究使用並經病人同意拍攝,應屬病歷之一部分。
(2014.3.27.)
第一個問題:藍字的部份是否告訴醫界:你可以在未告知病患的情況下跟他拍照,這是屬於病歷的一部分?
第二個問題:假使病患不同意拍照,要如何拍照及申請健保?
第三個問題:公署羅列一堆法條,都沒有講到一個重點:
第 3 條
當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時,要如何以位階更低的《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來抵抗病患行使其權利?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四個問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需當事人書面同意,是否意指拍攝患部照片需取得病患書面同意書,否則違反個資法?
第五個問題:公署書面答覆中,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79條、第80條規定,都是在規定保險人與機關之間的約定,根本沒有提及被保險人權利與義務。公署跟醫療院所要病患照片合理,醫療院所要求向被保險人拍照,被保險人不給拍就不提供保險服務,這合理嗎?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署實問虛答,全聯會來函照登,
請全聯會別再打混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