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
保障病患用藥權益,支持修正藥師法第11條
「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
去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並恐危害病患醫療權益,將在今年7月31日失效。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案是執業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而本會所提出之版本是「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一、本會重視醫療專業人執業權益,修法案訴求重點係「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並未反對「藥師執業登記處所以一處為限」之原則
目前十四類醫事人員法均規範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處所「原則」限於一處,但為因應實際需求之「例外」設有報備支援制度,在病人或醫事人員有需要時,得「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執業處所外支援其他醫事機構。《藥師法》卻獨樹一格,藥師在休假、生病時,不能由其他藥師支援,無法提供病人完整醫療服務,且於緊急狀況恐危害病患生命安全。
二、「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並未違背醫藥分業宗旨
依照衛福部歷年函釋,醫藥分業的宗旨是在提供民眾有「知所服藥物」與「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權利。「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並未違反此一法律精神,而是進一步強化對病患醫療權益之保障。
三、支持主管機關持續監督藥師勞動條件及自由工作權
反對「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者或推測此舉將加重藥師工作負擔、造成過勞,或推測將導致租牌、借牌合法化。事實上,非醫師之醫事人員之工時受勞基法保障,由各地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審核支援時間及限制,違反之醫療院所將受到嚴厲懲罰。反而,一昧限制藥師執業地點或由公會統一執行所謂「喘息」之派遣計畫,是否也是傷害藥師自主判斷及意志,有待商榷。
醫師以病患權益為優先考慮,而「藥安全、藥便利」亦是醫師照顧病患健康之重要環節。台灣雖號稱有「全台有8千家社區藥局、其中5千家為健保特約,藥師整體員額相當充裕」,但全國藥師資源「不患寡而患不均」,部分偏遠或人口稀少地區仍普遍存在健保藥師人力不足問題。在有限醫療資源下,「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乃是能妥善解決問題之有效良方。故本會呼籲各醫療專業團體應以病患用藥需求及醫療權益為優先考量,共創民眾、藥界、醫界三贏的法律規範。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蘇清泉
新聞聯絡人
蔡秘書長明忠 \ 0918-112-298
發布時間\ 103年5月14日10時30分
2014051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聲明-保障病患用藥權益,支持修正藥師法第11條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建立支援報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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