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調整藥價的作法,顯得粗暴與蠻橫,更罔顧一般民眾就醫的權益。
一般民眾原本固定服用某項藥品,被迫因公務人員的作法而得換藥,即便該品項藥品實際可用。
另外,一般醫療院所、藥房,均依據健保署公告之藥價向藥廠購藥,健保署這種突襲式的藥價歸零動作,不就是因公務人員的傲慢,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525
公務人員這種作為,難道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還是信賴保護原則原本就是空談?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小的本想寫信去總統府跟監察院,可是轉念一想,這不是公會該做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