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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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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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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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文章 YSL »

這個標題實在是很不起眼
很難讓人注意到 (沒什麼嘛)
gene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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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8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7, 2009 10:54 a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genechange »

鄭教授的第一點我不太贊同:

參閱:

「醫療過失刑責認定嚴格化或慎刑化」違反「平等原則」?

在醫界推動「醫療過失嚴格化」的過程中,阻力重重,有部分反對的聲音出自「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例如:吳景欽教授在「醫療過失部分除罪化的疑義」一文中提到:「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的刑責加以免除,即是將某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實違反個案立法之禁止,致有違平等原則。」真是如此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34331235/

現代社會講求平等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所以平等原則是符合普世價值,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平等並不否定社會分工與社會權威。否定社會分工,否定權威,否定職務分工,只能說是一種極端的平均主義,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齊頭式平等」,跟真正的公正毫不相干。我們應清楚地知道並接受:在社會關係網絡中,每個人的身分並不相同。因此,刑事義務還要根據公民身分的不同,進行特別分配,這就是所謂的「身份犯」。

現行的刑法,早就有對於「某個群體或行業」的特別規定,例如「公務員瀆職罪」,將公民區分為「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刑法將公務員的罪責正面表列,換句話說,同時也將非公務員的公民排除在外。像軍法更從刑法中獨立出來,特別規定軍人身分公民的刑責,同時也排除非軍人身分的刑責。

有人會說,這真是強詞奪理,身份犯明明是將特殊身份作一個更嚴格的刑責規定,可是醫界是要推動減輕刑責的規定,從沒有人這樣做的。是這樣嗎?

刑法中的殺人罪依公民不同的身分,有分為:「普通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生母殺嬰罪」。其中的「生母殺嬰罪」,其刑責就比「普通殺人罪」輕,所以不是因為身份犯就一定要更加重罪責,也能因為社會的體諒來減輕罪責。

在今日民主自由的社會,為何因身份不同有不同規定,卻不違反平等原則呢?簡單的說,因為這身份不是世襲的,是可自由流動的,所以不會因為刑法的規範而產生階級差異。今天你不是醫事人員,可是你的親友是,你的子孫也可能是,何苦要強人所難呢?所以不要再用「平等原則」來塘塞醫界了~~

請參閱:「刑法的精神與範疇」 曲新久 著 p.113~114 2003年
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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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4, 2007 6: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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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kkai »

事實上刑法這方面不僅沒有平等,甚至以執行業務身分課以"加重"刑責。就算立法改掉,頂多去掉執行業務的加重刑責,對於醫糾還有刑事的現況,有甚麼幫助?
觀諸整個程序到實體法整個體系,刑訴權利保障乃是法治根本,除了修實體法以外尚有許多環節需一併考慮,以下提出幾點淺見提供大家參考:

1。法務部屬於司法行政體系,下轄檢察系統,檢察系統乃上下服從式關係,不同於法官。所以對於所謂濫訴等問題,根本不必進到修法階段,法務部所掌握行政資源即足以解決。既然如此,為何還有諸多問題發生?檢察官發動偵察,因醫療案件專業性問題,勢必請求醫審會鑑定並仰賴其判斷結果(想像一下醫審會判定有疏失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所以問題回到醫審會以及/或者醫糾鑑定醫師。

2。醫審會十大缺失:不贅述。
3。醫審會改革個人建議:
 a審查流程應該予以標準化、成文化、透明化;
 b公布醫審會委員名單,建立任期限制,以及淘汰不適任委員機制,
 c鑑定報告要委員簽名以示負責,並開放查閱鑑定報告。
 d或者由司法界與衛生署各科醫學會籌建專家人才庫,予以適當法律概念培訓,鑑定時要求需有與醫療糾紛當事人相當醫院(診所)層級及相同專科之醫師參與。
4。鑑定內容:
 a鑑定時不得判斷是否有過失等法律用語,遇到請醫師判斷是否重傷、改天請醫師判斷有無過失的話醫師也不明就裡的照寫。疏失、誤診、跟醫學成規法律與醫學理解不同需加以定義否則標準不一會很慘。
 b鑑定回到行為當時當地,考量案件客觀條件無法苛責醫師之處(比如當時同時處理幾個病人、當日當班工作量等等由法院審酌其罪責性)。
 c醫療(包含醫療上注意)義務範圍限縮於健保給付及排除實際核刪之範圍。
 d鑑定時不得回答假設性問題,尤需注意不得做過度之推論(如果做了甚麼就會更好,經常讓法院誤以為,如果做了甚麼病人就會痊癒)。
 e鑑定因果關係及處理因果關係(不論相當性因果關係,或者客觀歸責)之方式均需於鑑定時明確規範,不得含糊。
 f醫學常規最好由醫界定義,由法界定義的話,嘿嘿。
 g如果有過失,對於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客觀不可避免性】需加以追加鑑定判斷。
freelykit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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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30, 2009 11:37 a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freelykite6 »

要去的人
請主張:一命抵一命
要加速醫療的走山
別再拖了
各位醫師都失聰明人
事情要反著做才會成功
頭像
jesuischinoise
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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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99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0, 2008 11:01 a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jesuischinoise »

推一下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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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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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06, 2011 8:07 a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文章 Jie »

mowball 寫:
gary 寫:鄭教授的建議 個人完全贊同
(GOODJOB)

可惜不是法界主流思想 (不要啊)

建議別管法界了

雞同鴨講是沒有結果的

直接上立法院改變法源吧
壞人卡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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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15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文章 壞人卡 »

Jie 寫:
mowball 寫:
gary 寫:鄭教授的建議 個人完全贊同
(GOODJOB)

可惜不是法界主流思想 (不要啊)

建議別管法界了

雞同鴨講是沒有結果的

直接上立法院改變法源吧
(GOODJOB) (GOODJOB)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svk889
In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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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9, 2012 5:27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svk889 »

要努力爭取醫療糾紛去刑化才是正途 !!
sam6840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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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9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4, 2012 6:07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sam6840 »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由「應」字,我們可以看出:施行醫療者,對病患具有「醫療上之必要注意『義務』」。(恕刪)••••
然而,「施以醫療所必要者之義務」就是「醫療義務」的「全貌」嗎?並不是!
  法律並不是一條一條孤獨存在著!任何一條法律的規定,都存在於法律「森林」中。除了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外,「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則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將這些規定合併加以觀察,可以得知:醫療人員的「施以醫療所必要者之義務」並非絕對的,而是在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的客觀條件範圍內方有之。因此,「醫療義務」的範圍,於具體個案,不同的醫療人員,或有不同的「醫療義務」範圍。
  舉例來說,A就醫於大型教學醫院和小型診所,或B胃病問診於腸胃科醫師和家庭科醫師,後者的「醫療義務」範圍,顯然會遠小於前者。也就是說,即使在客觀上,病患有同樣的醫療需要,但不同的醫療人員,會因「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的客觀條件差異,其「醫療義務」範圍會有所不同。於此履行「醫療義務」,於彼未必然.反之,亦復如此。
  綜合上述,所謂「醫療義務」乃指「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客觀條件範圍內,施以醫療所必要者之義務」。

以上的論述,個人有些疑惑,
73條似乎是指看不懂的病或無法完整處治的病患,醫師有轉診的義務。指的是醫師主觀的判斷。看不出醫師診治病患的義務可只需縮限於客觀的能力範圍之內。
請問論壇各位先進,醫療法第73及60條內容,就法律人的觀點,是可以得到「所謂「醫療義務」乃指「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客觀條件範圍內,施以醫療所必要者之義務」。」這樣的結論嗎? (咦)
是否能再闡明的更詳細或淺白一些?

KKAI大謂
以刑法過失犯來論,
要判斷行為是否有【過失】,
需先成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
是否符合【客觀處罰條件】?若有,則落在客觀處罰條件規定的刑事制裁範圍內,
再來討論【行為】與【行為結果】間是否成立【因果關係】。(條件式因果關係判斷)
法律的【因果關係】的處理,並非存在因果關係就得以成立犯罪。(目前判決實務上以【相當因果關係】判斷)
討論到【行為】本身【不法】,是否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注意義務不宜因行為人身分能力做不同的規範。)
(恕刪)•••••

這樣的觀點與前述鄭教授的論述顯然有衝突,在法律人的觀點,要如何説明,以構成完整的論述呢? (咦)
能否請論壇高人指點,謝謝!
kkai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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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4, 2007 6:31 pm
來自: 高雄市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kkai »

醫療人員的「施以醫療所必要者之義務」並非絕對的,而是在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的客觀條件範圍內方有之。因此,「醫療義務」的範圍,於具體個案,不同的醫療人員,或有不同的「醫療義務」範圍。

1。以跨科別的案例來說好了,假設一診所皮膚科醫師,門診遇到候診突然發生胸悶的病人,皮膚科醫師不會看,但是他知道要轉診,如果知道案例平常有舌下錠,那麼趕快請他先含並在等待時間給氧氣(假設情況勿鞭我)並叫車送急診。胸悶的後續處置顯然超出該皮膚科處理能力範圍,自然不在其醫療義務範圍內,但是簡單處理方面,如果是剛考過醫師執照的醫師大多就會的東西,皮膚科醫師也該會,這是他的注意義務。到了急診,安排心電圖、抽血、生命徵象等等追蹤處裡,是為急診科醫師的醫療義務範圍;進一步心臟超音波、開刀、心導管等等又是心外或者心內專科醫師的醫療義務範圍。或有人質疑界定醫療義務範圍的必要性,簡言之,沒有義務,何來責任?
2。A但是刑法上的注意義務,請問各位醫師,如果用剛考上執照並在及格邊緣的人的能力當注意標準,姑且稱之為PGY好了。PGY心臟超音波、開刀、心導管通通都不會操作,PGY只知道把是否要做這些處置納入考慮範圍,或者只知道甚麼條件下應該做不應該做。所以做這些的心內、心外醫師不管做得技術怎麼樣,結果如何,都遠超PGY的能力範圍,也就是只要醫師曾經適當考慮是否該做、不該做這些處置,並給予病人家屬適當告知,或者緊急情況下給予適當處理,即已達成其注意義務。
2。B注意義務不宜因行為人身分能力做不同的規範。假設注意義務因行為人身分能力做不同的規範,就是說一個心內專科醫師要注意的規則跟PGY不一樣,假設T大好了(只是隨便舉例)心內專科醫師、又是教授,比較厲害,所以他的注意義務是用世界頂級並且保有隨時文獻更新知識的狀態下去衡量,如果沒有達成的話,那麼就會有犯了刑法上業務過失罪的可能,那L小醫院的心內醫師程度很差,所以他的注意義務比較少。
3。不知各位醫界大人喜歡2。A還是2。B?

個人主張2。A,而且1。跟2。A之間並不衝突。
最後由 kkai 於 週一 9月 24, 2012 9:3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6 次。
lotusea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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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36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2, 2008 6:05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lotusea »

除此之外,如此提醒法界,「醫療義務」充其量只是醫療人員面對病患的實際狀況,如何採取最佳的醫療處置,並不等於「醫好義務」!重點在「想辦法」避免「更壞」的結果發生,而不是「回復」「過去」的狀態!
最佳就....是完美嗎?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kkai
R1
R1
文章: 176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24, 2007 6:31 pm
來自: 高雄市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kkai »

lotusea 寫:
除此之外,如此提醒法界,「醫療義務」充其量只是醫療人員面對病患的實際狀況,如何採取最佳的醫療處置,並不等於「醫好義務」!重點在「想辦法」避免「更壞」的結果發生,而不是「回復」「過去」的狀態!
最佳就....是完美嗎?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主客觀條件,力所能及。另,論述並非條文,且,「醫療義務」充其量只是...
最多最多是...
finalhe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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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7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21, 2009 5:15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finalheaven »

應該不用最佳吧
適當應該就可以了
肉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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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76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7, 2006 4:24 pm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13號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肉咖 »

對了
最近是不是開議了
有新的進度嗎
議程排在????
跟蔡正元委員的案子同時?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
poli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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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註冊時間: 週一 1月 16, 2012 12:08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poligen »

寫這麼多,討論這麼多,立委們不去修法,都是枉然啊…
Shangyih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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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來自: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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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Shangyih »

醫療法第82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即將審議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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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作者: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10月22日 上午12:14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即將審議「醫療法第82條」等條文修正草案,立委劉建國盼醫療責任合理化。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劉建國說,為創造「醫病雙贏」,立法院朝野分別對「醫療法第82條」提出修正草案,獨缺行政院衛生署版本草案,盼衛生署能儘速提出對案供立院討論,已送到行政院的「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也能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朝野提出的各版本「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多數將醫師的醫療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刑責也多限縮在5年以下。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則主張,醫師以救人為職責,只要是非故意致人於死、傷,都應免除刑法罪責。

醫療法第82條現行條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clausa74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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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7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03, 2012 11:04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clausa74 »

要保5000萬醫療責任險,醫院跟公會還有健保局要負擔。不然退出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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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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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0
註冊時間: 週五 2月 02, 2007 10:36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monyan »

醫療行為不但要去刑事化,更要去民事化
這才對醫療人員公平
廢除健保 廢除醫藥分業 支持醫療行為去民刑事化
我們要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醫師團體或政黨 不分彼此 大家團結起來
日本南韓的醫界看齊 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lf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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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14 3:34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lfatty »

讚同
Kristinalee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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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6, 2014 1:00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Kristinalee1118 »

醫療行為不但要去刑事化,更要去民事化這才對醫療人員公平,
何時我們才能有尊嚴的面對這些事情?唉!
cj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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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1, 2015 8:15 pm

Re: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過失責任嚴格化"之建議)

文章 cjchang »

鄭教授的見解獨到,提供我們更多不同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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