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修正「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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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修正「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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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修正「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Law_D ... in_id=1794

修正「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並溯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保障無力繳納健保費者之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醫療保障措施,適用於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以下簡稱保險費),且無保險憑證可使用之民眾。
三、適用本要點之民眾,經醫師診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得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之身分先行就醫:
(一)因傷病須急診就醫或住院醫療者。
(二)因罹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
四、前點所稱須急診就醫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之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認定之。
五、第三點所稱急重症,指非立即就醫將危及生命之急症,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所列之傷病。
六、依本要點就醫之民眾,應檢附戶籍所在地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送交其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憑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申請給付。就醫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無家屬或親友可代為申請清寒證明書、或因情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該文件得由其就醫之醫療機構查明認定後出具之。
七、就醫之民眾,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目前中斷投保者,應由其就醫之醫療機構或保險人,協助其辦妥加保手續。無力繳納保險費者,並由保險人協助其辦理分期攤繳保險費、紓困基金貸款、或將之轉介給公益團體補助其保險費。
八、就醫之民眾,具有繳納保險費之能力,而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強制其納保、追繳其保險費及滯納金、或處以罰鍰。
九、民眾就醫之處理流程、報備手續及費用申報等作業細節,由保險人另行通知醫療機構配合辦理。

附件:
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Word格式 (另開視窗)
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執行要點-PDF格式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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