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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c3388d »
某日有人拿他人的健保卡及友院的處方簽來診所,要求召開一個月的藥,裡面有4種管制藥品,小弟膽小不敢開,初診且非本人如何開處方,此人投訴到某地健保辦事處,理面的服務人直接替他接聽該區之健保局,結果承辦人員直接打電話給小弟,竟說:你就拿張切結書給代拿藥的人填,這樣醫師就不用負責任了!此句話有兩個錯誤
1. 為什麼是診所要準備切結書?當我們去法院時,寫資料,copy,都是要算錢的!
2. 醫師真的不用負責任嗎?萬一當事人服用藥物出現什麼變化,在法庭上〞只要法官問一句:未看到病患就開藥-->詐領健保費;知道管制藥品有危險性還開-->業務過失,須民事及刑事訴訟。
膽小的小弟再度請教總局的官員(是小弟研究所的學長),他說:當時會開放他人代領藥,是受不了民眾及民意代表壓力,反正依據"依醫師專業判斷" ,有是再行公文去要求診所解釋,解釋不來就核扣錢,很簡單的!
請教各位聰明的大大,如果是您,可以同意代拿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