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將修訂醫療廢棄物管制規定
日期: 週二, 五月 30 @ 08:00:00 CST
新聞主題: 環保相關法規
根據環保署統計,目前所掌握的醫療廢棄物妥善處理申報量,已超過推估產生量的九成四,顯示醫療廢棄物在流向管理方面,已能充分掌握。為了進一步提升管理品質,環保署於日前辦理醫療廢棄物管理法規修訂的公聽會,並與其他政府機關完成最後磋商工作,最終修正版本的條文即將定稿。
環保署表示,相關法規已經有四、五年未檢討修正,過去一年半來,環保署參考了聯合國無害化環境管理技術準則與歐美國家相關法令研議修法,經過舉辦三十多場座談、說明會議與業界溝通之後,於今年四月正式啟動公聽及部會研商的法制作業。
這次法規修正特別強調廢棄物分流管理的概念,首先將醫療廢棄物依危害特性的不同,細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環保署表示,未來醫療院所必須依照新的規定,在廢棄物產生源進行分類,以避免不同類廢棄物合併清運處理過程的潛在危害。
為因應分流管理,環保署也調整了醫療廢棄物的包裝標示規定。以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依材質分為可燃、不可燃二大類,分別用紅色及黃色容器包裝,但大部分的廢棄物最後都合併處理,已失去依材質分類管制的意義。因此,新的分類包裝規定,改以廢棄物處理方法作區分,其中採滅菌處理的廢棄物用黃色包裝,其他採焚化、熔融等高溫處理的廢棄物則用紅色包裝,未來廢棄物的流向管理,可由包裝顏色一目瞭然。
另外,根據國外經驗,經過分類的感染性醫療廢棄物,其中一部分可以在滅菌時清除病原菌之後,進一步回收再利用。為了落實滅菌管理,引導醫療院所進一步提升廢棄物之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對於滅菌標準及可以用滅菌處理的廢棄物項目,也作了更詳盡的規定。
對於醫療院所長期以來反應,目前廢棄物只能貯存7天的規定過於嚴苛,環保署也在這次法規修正時作出回應。未來將參考歐美國家做法,增加感染性廢棄物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最長可以貯存30天的規定。環保署表示,新的貯存規定,對於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極少或偏遠地區的小診所,提供合法貯存廢棄物並彈性規劃廢棄物清運頻率的空間,清運業者如能配合調整清運路線與出車次數,則每次出車清運的效率也能跟著提升。然而環保署強調,基於公共衛生的考量,診所如果有產生細菌培養物、病理組織等廢棄物,仍建議儘速清運,至於廢棄物產生量大的醫院,則建議維持目前每隔一到二天清運一次的頻率。
環保署表示,未來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經修正發布之後,將持續進行宣導與查核工作,務必要求醫療院所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提升醫療廢棄物之管理品質。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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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修訂醫療廢棄物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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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17, 2007 9:02 am
- 來自: 島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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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http://www.doh.gov.tw/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000二五七九九號
主旨: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如下:
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或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作測試,其清除率(reduction rate)可達5 log10(即百分之九九‧九九九)之滅菌效能。
二、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高溫高壓滅菌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滅菌鍋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其操作條件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應每次至少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1)操作溫度攝氏一二一度(華氏二五0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一‧0六公斤(每平方英吋十五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
(2)操作溫度攝氏一三五度(華氏二七五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二‧一八公斤(每平方英吋三十一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需執行並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與否,包括:
(1)每次操作(即每鍋)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每月至少以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測試瓶(生物培養苗),分置於鍋中及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裝滅菌物之包裝與滅菌鍋之裝載容量:
a、滅菌物包裝材質應為具抗濕熱、高溫、高壓之材質,且在滅菌過程不產生生物毒性者。
b、包裝材質應具蒸氣通透性,至通透性不佳者,在滅菌過程中,應將袋口鬆開,以利蒸氣進入。
c、滅菌物以前述材質包裝後,放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置入滅菌鍋內。
d、滅菌鍋之裝載容量,每次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百分之八十,且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七‧六公分(三英吋)以上,又每包滅菌物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
(2)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作業程序參考規範如附件。
三、所稱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之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宜蘭縣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桃園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市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台南縣環境保護局、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宜蘭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醫檢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教會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地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院感染管制學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
附加檔案: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公告附件-030423.doc
衛生署總機:(02)2321-0151
衛生署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衛生署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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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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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如下:
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或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作測試,其清除率(reduction rate)可達5 log10(即百分之九九‧九九九)之滅菌效能。
二、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高溫高壓滅菌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滅菌鍋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其操作條件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應每次至少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1)操作溫度攝氏一二一度(華氏二五0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一‧0六公斤(每平方英吋十五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
(2)操作溫度攝氏一三五度(華氏二七五度)以上,每平方公分二‧一八公斤(每平方英吋三十一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需執行並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與否,包括:
(1)每次操作(即每鍋)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每月至少以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測試瓶(生物培養苗),分置於鍋中及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裝滅菌物之包裝與滅菌鍋之裝載容量:
a、滅菌物包裝材質應為具抗濕熱、高溫、高壓之材質,且在滅菌過程不產生生物毒性者。
b、包裝材質應具蒸氣通透性,至通透性不佳者,在滅菌過程中,應將袋口鬆開,以利蒸氣進入。
c、滅菌物以前述材質包裝後,放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置入滅菌鍋內。
d、滅菌鍋之裝載容量,每次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百分之八十,且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七‧六公分(三英吋)以上,又每包滅菌物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
(2)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作業程序參考規範如附件。
三、所稱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之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隆市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宜蘭縣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桃園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市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台南縣環境保護局、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宜蘭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醫檢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教會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地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院感染管制學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學會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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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pippin 於 週一 10月 08, 2007 9:3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It is one thing to promise ,and
another to perform.
another to per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