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修正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健保卡上傳作業之實施標準,自102年4月(費用年月)實施,請 貴院所配合辦理。
http://10.253.253.240:10803/vpn/report_Page_27.htm
說明:
一、依本局102年2月8日健保醫字第1020032615號函辦理。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應於登錄後24小時內,將之上傳予保險人備查。
三、為提升健保卡上傳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修正健保卡上傳作業之實施標準如下,對於未符合規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發函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者則依同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處予違約記點。
(一)、健保卡登錄後24小時內上傳之件數比率≧90%。
(二)、健保卡上傳件數/申報件數之比率≧90%。
(三)、上傳與申報資料比對「醫事人員ID、醫療費用、部分負擔、醫令、主診斷(藥局及交付機構除外)」每項上傳比率≧90%。
修正健保卡上傳作業之實施標準,自102年4月(費用年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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