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慢性病患的權益,民國95年8月2日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特殊情況的慢性病患,可委託他人代為領藥,以更符合慢性病民眾的醫療需要。另如出國超過一個月,出具出國證明(如機票等)可一次領取二個月用藥量。此項規定自民國102年1月1月起,又作了一些修正(新規定公文下載網址:https://docs.google.com/open?id=0B9rE81 ... 1BJcUoyanc)。以下針對新舊相關規定,為各位醫師先進們提出報告:
慢性病患請他人代為領藥及一次領取多月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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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慢性病患請他人代為領藥及一次領取多月用藥量
感謝醫師提問。依據健保局總局醫管組高小姐回覆(02-27065866轉2641):行動不便認定以傷病為主,因此交通不便或無交通工具等不能當作委由他人代為領藥之理由。wood 寫:行動不便的原因,如果註明是無交通工具,不知道能不能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