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全聯會)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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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全聯會)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台灣醫界 8月號 39頁
刑責明確化自醫療風險免責開始-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
台北市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醫界其實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要醫
療糾紛刑責明確化首先就要探求醫療糾紛的原因是什
麼?醫療事故的本質是什麼?分類上是屬於那一種醫
療事故?醫師最恨病人用結果責任苛求醫師,病沒醫
好就是醫師的錯,動輒要告醫師,而今醫師對法官判
決結果一樣也是只看結果不問過程,只要判醫師罪就
是法官有錯、法律有誤、司法不公,不也落入同樣的
窠臼?問題是醫師可以祭起防衛醫療,病人生病可不
能不去看醫師,所以社會對醫師自然愛之深責之切,
也是情有可原。
具可避免性的醫療傷亡才是醫療事故
其實追根究底,醫療糾紛應該自醫療事故的本質
作個別化的分類思考,首先當病人發生了醫療傷害或
死亡,該負面結果本身是否具可避免性者,決定到底
是底是不是醫療事故?如壽終正寢或疾病歷程(癌末)
不具可避免性,就不是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因果
關係情況下,根本就無法成立醫療糾紛,醫師也當然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中國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甚至明文負面表列六
種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況,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屬於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
人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
療活動中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
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
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
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
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這些情
況既然不屬於醫療事故,當然就沒有賠償或補償的法
律責任,不言自喻。
換句話說,只有具可避免性的醫療傷害或死亡才
屬於醫療事故。而據1986年「哈佛研究」統計發現,
每100名住院病人,有3.7名受有醫療傷害,在所有醫
療事件中,只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必須負
擔以過失為歸責原因fault-based之過失責任,而有72%
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而是醫療
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無法受
到賠償填補,這包括一是可預見醫療傷害:「可以預
知」的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告知後同意」法則
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告知義務,
文/高添富台北市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則病人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此即所謂的醫療不幸
medical mishaps,雖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但沒有
「結果迴避可能性」。 二是不可預見醫療傷害,如併
發症或急性過敏反應,此即所謂的醫療意外 medical
accident,既沒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沒有「結果
迴避可能性」。
醫療風險屬於可容許之危險
所以醫療事故中,再依有否「結果預見可能性」
與「結果迴避可能性」可大分為「醫療過失」、「醫
療不幸」與「醫療意外」三種。刑法上,醫療過失是
指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
醫療事故,醫療不幸是指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但
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醫療事故,而醫療意外是
指既沒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沒有「結果迴避可
能性」的醫療事故;而臨床上,醫療不幸指的是「醫
療併發症」如子宮切除術3%機會併發輸尿管傷害及
「藥物副作用」如阿斯匹靈會有胃出血的副作用,醫
療意外指的是「疾病併發症」如生產合併羊水栓塞
症,及「藥物過敏反應」如麻醉藥過敏引起高溫症致
死等。
醫療不幸與醫療意外合稱為「醫療風險」。因為
兩者都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可言,刑法上屬於可
容許之危險,依86年台上字第56號判決要旨:「所謂
可容許之危險,係指行為人遵守各種危險事業所定之
規則,並於實施危險行為時盡其應有之注意,對於可
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任而言。如行為人未
遵守各該危險事業所定規則,盡其應有之注意,則不
得主張被容許之危險而免責。」,醫療風險既然是可
容許之危險,對於可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
任來說,本來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也就是代表醫療
風險應該全面免責化。
先求醫療風險免責化
正如全聯會所言,醫療業務不同一般業務行為,
有其急迫性、救命性、強制性與不確定性。若遭遇
到「可容許之危險」的醫療風險事故,本質上都是無
結果迴避可能性,醫師當然不必負刑事責任,而只要
沒有違反一般醫療常規,包括說明義務,知情同意義
務,醫師並已盡最大努力去避免併發症的發生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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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事 廣 場
443 連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可以免除,基本上醫療糾紛
時發生的醫療風險應該是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的,也
就是說即可明定「醫療風險免責化」。
衛生署所提的修法意見強調:「醫療刑責明確
化,以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
其實與醫療風險免責化並無不同,把醫療事故分門別
類,重點是要先分辨出何者是醫療風險,比要分辨重
大過失或怠忽,輕率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的容易,而
且峰迴路轉可以得到醫法共識,醫界何必硬碰硬?如
民眾接種疫苗意外急性過敏猝死,民眾現大都已知道
是醫療意外所致,不是接種醫師一針斃命造成的過
失,也知道可逕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申請救濟,
不必經過訴訟就可以在三個月內即可取得六百萬的行
政補償,比花上三五年去控告醫師損害賠償來得合情
合理合法,何苦再以刑逼民,最後仍求償落空?這種
情況其實只是醫療風險所致,醫師根本沒有過失,醫
師又何需使出渾身解數,讓法官相信他不是重大過失
而不必受刑罰?
刑責明確化主要是醫師一心一意想要逃避醫療
過失的刑責,白袍變囚袍,但醫師不要忘了,醫療行
為的高風險性與不確定性才是我們的最怕。每每在衛
生局的醫療調處會議,遇到的醫療爭議糾紛案例絕都
大多數都是屬於醫療風險的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蓋
不但病家無法接受劇變現實,醫師也認為已盡心盡力
了,不承認有所疏失,那像開錯手術部位的醫療過
失,事實自證原則,醫師早就任病家予取予求,那敢
吭聲?以醫療併發症的醫療不幸為例,子宮切除術後
發生輸尿管傷害案例,醫師最不服氣的是手術前早已
告知病人百分之三的危險性(知情同意),而開刀時醫
師明明已盡心盡力使出渾身解數,努力去避免輸尿管
傷害的發生,只因為病人本身因子宮內膜異位症導致
骨盆腔嚴重粘連,最後仍不免發生了併發症,按理應
是可容許之危險範疇,但病人家屬還是要來丟雞蛋拉
白布條,媒體還要來落井下石使醫師身敗名裂,檢察
官法官還要判處醫師有期徒刑,醫師飽受身心煎熬,
遑遑不可終日,當然不得不祭起金鐘罩天網來防衛醫
療,以明哲保身。
醫療風險的疏失責任去刑化
所以針對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醫療不
幸」及「醫療意外」之「醫療風險」事件,係屬於刑
法上「可容許之危險」範疇,當然要完全免除其法律
責任,而以國家救濟制度來補償被害人。即使在醫療
風險事件當中,若抽絲剝繭發現醫師有部份確有違反
醫療常規的醫療疏失時,應仍可再求「醫療風險疏失
責任去刑化」,而代之以民事賠償,行政責任。
例如病人若已告知對阿斯匹靈藥物過敏,或本
身有蠶豆症不能使用阿斯匹靈,醫師一時疏忽或忘了
對照病歷記載,而誤用了阿斯匹靈,導致病人過敏休
克死亡,醫師固然要負醫療風險事故的疏失責任,但
實務上依刑法的「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來說,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七七二號判決要旨有云:「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
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
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
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案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
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
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
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以藥物急
性過敏反應的醫療意外而言,因為是個人體質的關係
所致,「依經驗法則,即難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
害之結果」,而且「如有此同一案件存在,通常不必
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所以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
當,即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
無相當因果關係;加上要成立刑事責任,刑法證據法
則還要求必須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proof beyond a
resonable doubt),可知在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的醫療
風險當中,即使行為人有違反醫療常規的醫療疏失,
因醫療風險本身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負面醫療結果
並非絕對發生或絕對不發生,不像單純醫療過失時的
有A則B,無A則無B,所以醫療風險下的醫療疏失
無法成立刑事責任,也就應該「醫療風險疏失責任去
刑化」,但民事賠償帶有再教育的懲罰作用,當然無
法避免,所以醫療風險疏失時,醫師仍要負民事責
任,行政責任及懲戒處分。
醫療過失不能去刑化
醫療風險以外的醫療事故為醫療過失,則依平等
原則: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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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事 廣 場
犯法庶民同罪,所以醫療過失當然要刑責化,遑論醫
師為專業人士,當然要比一般人具更高的注意義務。
可見醫師執行業務何異計程車司機執業開車?平常人
開車出車禍不過是普通過失傷害,運將開車撞到行人
是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當然必須加重刑責,蓋因司
機開車經驗豐富,技術一流,當然要有比常人更高的
注意義務。若開車有所閃失,當然要被刑事起訴負業
務過失的加重責任,而且因為運將經濟上大都無力民
事和解,幾乎百分百都因而被判刑入監服刑。車禍的
民事賠償金額雖說也少不了,只是加害人都賠不起,
受害人只空得一紙民事判決文金額,形同紙上富翁而
已,今日才有強制汽責任保險的設立,以保障受害
人。計程車司機也像醫師一樣,別人有需要搭車才會
來找運將,差別是運將執業不當出車禍,受傷致死的
都是第三者,但醫師執業不當醫療糾紛的受害人是本
身已有傷痛病態的病人本人,其實運將也不比醫師好
當,怎麼可能獨獨醫師業務過失就可以去刑化呢?
所以醫師手術開錯部位,腹部留置紗布,發生醫
療過失時,依事實自證原則,醫師行為人當然不只要
負刑事責任,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醫師也要心甘
情願負擔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行政責
任與移付懲戒,一罪四罰亦不為過。好在據1986年的
哈佛研究,醫療過失比例只占全部醫療事故的28%,
而依衛生署統計,自1987年至2009年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共完成6,470個醫療爭議鑑定案件,鑑定結果認
為有疏失或可能有疏失者合計也只有16.7%,可知真正
需要論處刑事責任的醫療過失的比率不到三成,不也
間接達到醫療刑責明確化了嗎?
所以說要想醫療刑責明確化,就要自「醫療風險
免責化」開始。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先自「結果預見
可能性」及「結果迴避可能性」來釐清醫療事故的本
質是醫療風險或是醫療過失,法律適用上,先求醫療
風險免責化,再求醫療風險的疏失責任去刑化,醫師
不要一下子寄望連醫療過失也要去刑化。
整合成立醫療風險受害救濟基金會
醫療風險因為醫師沒有過失,也沒有司法訴訟與
損害賠償,政府就必須有配套的行政補償制度(補償
保險與救濟基金),以保障受害人。將來若能在不責
難的前提下,我國也可仿傚北歐建立醫療傷害登錄制
度,經委員會審查,只要不是故意的傷害或有道德問
題,都給予受到傷害的病人合理的救濟。目前我國現
行的藥害救濟制度就作得有聲有色,日後衛生署可將
藥害救濟(內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小兒科)、生產
風險受害救濟(婦產科)、手術風險受害救濟(外科)、
急症風險受害救濟(急診科)、麻醉風險受害救濟(麻醉
科)等六大救命科的諸多救濟制度。整合成一個「醫療
風險受害救濟基金」,除了有社會福利國家社會安全
制度下的救助功能外,主要還有配合國家政策推行的
功效,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
生產風險受害救濟是配合國家的人口政策,並因而可
改善醫病關係,避免醫師防衛醫療,扭轉醫療生態失
衡,化危機為轉機,從而建立起「醫療錯誤通報系
統」,貫徹「病人安全制度」的醫療環境,進而達到
全民醫療保健的最終目的。這個遠大的理想,仍是值
得我們醫界同心協力,努力以赴去追求的。
如此一來,也方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條第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
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
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要求。
最終目標是建立病人安全制度
醫界要期望醫療過失去刑化有否實現的一天,還
有很長的路要走,醫師更不要忘了,瑞典病人申訴委
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及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
醉科醫師霍夫兩名北歐學者都強調,北歐不責難補償
制度能夠成功的原因,在於人民互助。台灣婦產科醫
學會101年度年會暨擴大學術研討會的醫療法律倫理演
講時,台灣高等法院沈庭長也認為,配套措施不齊全
之前,去刑化尚難成立,因為目前我國的民事賠償還
不能像美國一樣,讓受害人都拿得到鉅額賠償,而且
在台灣許多醫師加害人,大都捨醫師責任保險,而先
用脫產擺脫債權的方式來逃避賠償,民事賠償判決對
受害人無實質受益時,當然要先告醫師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以刑逼民。
本質上,醫療風險事故都是無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但沒有刑事責任,連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當然
可以免除,醫師只要不違反一般醫療常規,包括說明
義務,知情同意義務,基本上發生醫療風險的醫療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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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Vol.55, No.8 41
__紛時是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即可明定醫療風險免責
化。只要醫療風險免責化,醫療過失維持刑責化及一
罪四罰,應更可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創造醫病
共贏局面。
所以醫界要刑責明確化,就要自明定醫療風險免
責化開始,進而達到醫療風險疏失責任去刑化,日後
並配合政府政策,代之以醫療風險受害救濟,以保護
被害人。有朝一日,再應用醫事專業法庭health courts
及行政補償administractive compensation制度的方式解
決醫療糾紛,期望我國早日成立醫事專庭法院,採取
比過失鬆寬的「可避免性規則」作為醫療事故行政補
償的認定標準,逐漸推動以行政補償取代司法訴訟,
足以填補損害保障受害人時,即可達到醫療過失去刑
化的境界。在種種配套措施下循序漸進,進而推動不
責難補償救濟制度,並得以建立錯誤通報系統,預防
醫療傷害,終能達成病人安全制度的醫療保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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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請問 各位大大感想如何?
.........
刑責明確化自醫療風險免責開始-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
台北市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醫界其實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要醫
療糾紛刑責明確化首先就要探求醫療糾紛的原因是什
麼?醫療事故的本質是什麼?分類上是屬於那一種醫
療事故?醫師最恨病人用結果責任苛求醫師,病沒醫
好就是醫師的錯,動輒要告醫師,而今醫師對法官判
決結果一樣也是只看結果不問過程,只要判醫師罪就
是法官有錯、法律有誤、司法不公,不也落入同樣的
窠臼?問題是醫師可以祭起防衛醫療,病人生病可不
能不去看醫師,所以社會對醫師自然愛之深責之切,
也是情有可原。
具可避免性的醫療傷亡才是醫療事故
其實追根究底,醫療糾紛應該自醫療事故的本質
作個別化的分類思考,首先當病人發生了醫療傷害或
死亡,該負面結果本身是否具可避免性者,決定到底
是底是不是醫療事故?如壽終正寢或疾病歷程(癌末)
不具可避免性,就不是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因果
關係情況下,根本就無法成立醫療糾紛,醫師也當然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中國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甚至明文負面表列六
種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況,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屬於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
人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
療活動中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
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
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
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
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這些情
況既然不屬於醫療事故,當然就沒有賠償或補償的法
律責任,不言自喻。
換句話說,只有具可避免性的醫療傷害或死亡才
屬於醫療事故。而據1986年「哈佛研究」統計發現,
每100名住院病人,有3.7名受有醫療傷害,在所有醫
療事件中,只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必須負
擔以過失為歸責原因fault-based之過失責任,而有72%
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而是醫療
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無法受
到賠償填補,這包括一是可預見醫療傷害:「可以預
知」的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告知後同意」法則
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告知義務,
文/高添富台北市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則病人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此即所謂的醫療不幸
medical mishaps,雖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但沒有
「結果迴避可能性」。 二是不可預見醫療傷害,如併
發症或急性過敏反應,此即所謂的醫療意外 medical
accident,既沒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沒有「結果
迴避可能性」。
醫療風險屬於可容許之危險
所以醫療事故中,再依有否「結果預見可能性」
與「結果迴避可能性」可大分為「醫療過失」、「醫
療不幸」與「醫療意外」三種。刑法上,醫療過失是
指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
醫療事故,醫療不幸是指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但
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醫療事故,而醫療意外是
指既沒有「結果預見可能性」,也沒有「結果迴避可
能性」的醫療事故;而臨床上,醫療不幸指的是「醫
療併發症」如子宮切除術3%機會併發輸尿管傷害及
「藥物副作用」如阿斯匹靈會有胃出血的副作用,醫
療意外指的是「疾病併發症」如生產合併羊水栓塞
症,及「藥物過敏反應」如麻醉藥過敏引起高溫症致
死等。
醫療不幸與醫療意外合稱為「醫療風險」。因為
兩者都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可言,刑法上屬於可
容許之危險,依86年台上字第56號判決要旨:「所謂
可容許之危險,係指行為人遵守各種危險事業所定之
規則,並於實施危險行為時盡其應有之注意,對於可
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任而言。如行為人未
遵守各該危險事業所定規則,盡其應有之注意,則不
得主張被容許之危險而免責。」,醫療風險既然是可
容許之危險,對於可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得免其過失責
任來說,本來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也就是代表醫療
風險應該全面免責化。
先求醫療風險免責化
正如全聯會所言,醫療業務不同一般業務行為,
有其急迫性、救命性、強制性與不確定性。若遭遇
到「可容許之危險」的醫療風險事故,本質上都是無
結果迴避可能性,醫師當然不必負刑事責任,而只要
沒有違反一般醫療常規,包括說明義務,知情同意義
務,醫師並已盡最大努力去避免併發症的發生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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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事 廣 場
443 連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可以免除,基本上醫療糾紛
時發生的醫療風險應該是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的,也
就是說即可明定「醫療風險免責化」。
衛生署所提的修法意見強調:「醫療刑責明確
化,以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
其實與醫療風險免責化並無不同,把醫療事故分門別
類,重點是要先分辨出何者是醫療風險,比要分辨重
大過失或怠忽,輕率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的容易,而
且峰迴路轉可以得到醫法共識,醫界何必硬碰硬?如
民眾接種疫苗意外急性過敏猝死,民眾現大都已知道
是醫療意外所致,不是接種醫師一針斃命造成的過
失,也知道可逕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申請救濟,
不必經過訴訟就可以在三個月內即可取得六百萬的行
政補償,比花上三五年去控告醫師損害賠償來得合情
合理合法,何苦再以刑逼民,最後仍求償落空?這種
情況其實只是醫療風險所致,醫師根本沒有過失,醫
師又何需使出渾身解數,讓法官相信他不是重大過失
而不必受刑罰?
刑責明確化主要是醫師一心一意想要逃避醫療
過失的刑責,白袍變囚袍,但醫師不要忘了,醫療行
為的高風險性與不確定性才是我們的最怕。每每在衛
生局的醫療調處會議,遇到的醫療爭議糾紛案例絕都
大多數都是屬於醫療風險的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蓋
不但病家無法接受劇變現實,醫師也認為已盡心盡力
了,不承認有所疏失,那像開錯手術部位的醫療過
失,事實自證原則,醫師早就任病家予取予求,那敢
吭聲?以醫療併發症的醫療不幸為例,子宮切除術後
發生輸尿管傷害案例,醫師最不服氣的是手術前早已
告知病人百分之三的危險性(知情同意),而開刀時醫
師明明已盡心盡力使出渾身解數,努力去避免輸尿管
傷害的發生,只因為病人本身因子宮內膜異位症導致
骨盆腔嚴重粘連,最後仍不免發生了併發症,按理應
是可容許之危險範疇,但病人家屬還是要來丟雞蛋拉
白布條,媒體還要來落井下石使醫師身敗名裂,檢察
官法官還要判處醫師有期徒刑,醫師飽受身心煎熬,
遑遑不可終日,當然不得不祭起金鐘罩天網來防衛醫
療,以明哲保身。
醫療風險的疏失責任去刑化
所以針對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醫療不
幸」及「醫療意外」之「醫療風險」事件,係屬於刑
法上「可容許之危險」範疇,當然要完全免除其法律
責任,而以國家救濟制度來補償被害人。即使在醫療
風險事件當中,若抽絲剝繭發現醫師有部份確有違反
醫療常規的醫療疏失時,應仍可再求「醫療風險疏失
責任去刑化」,而代之以民事賠償,行政責任。
例如病人若已告知對阿斯匹靈藥物過敏,或本
身有蠶豆症不能使用阿斯匹靈,醫師一時疏忽或忘了
對照病歷記載,而誤用了阿斯匹靈,導致病人過敏休
克死亡,醫師固然要負醫療風險事故的疏失責任,但
實務上依刑法的「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來說,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七七二號判決要旨有云:「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
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
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
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案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
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
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
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以藥物急
性過敏反應的醫療意外而言,因為是個人體質的關係
所致,「依經驗法則,即難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
害之結果」,而且「如有此同一案件存在,通常不必
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所以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
當,即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
無相當因果關係;加上要成立刑事責任,刑法證據法
則還要求必須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proof beyond a
resonable doubt),可知在醫療不幸或醫療意外的醫療
風險當中,即使行為人有違反醫療常規的醫療疏失,
因醫療風險本身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負面醫療結果
並非絕對發生或絕對不發生,不像單純醫療過失時的
有A則B,無A則無B,所以醫療風險下的醫療疏失
無法成立刑事責任,也就應該「醫療風險疏失責任去
刑化」,但民事賠償帶有再教育的懲罰作用,當然無
法避免,所以醫療風險疏失時,醫師仍要負民事責
任,行政責任及懲戒處分。
醫療過失不能去刑化
醫療風險以外的醫療事故為醫療過失,則依平等
原則: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王子
40 2012, Vol.55, No.8
醫 事 廣 場
犯法庶民同罪,所以醫療過失當然要刑責化,遑論醫
師為專業人士,當然要比一般人具更高的注意義務。
可見醫師執行業務何異計程車司機執業開車?平常人
開車出車禍不過是普通過失傷害,運將開車撞到行人
是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當然必須加重刑責,蓋因司
機開車經驗豐富,技術一流,當然要有比常人更高的
注意義務。若開車有所閃失,當然要被刑事起訴負業
務過失的加重責任,而且因為運將經濟上大都無力民
事和解,幾乎百分百都因而被判刑入監服刑。車禍的
民事賠償金額雖說也少不了,只是加害人都賠不起,
受害人只空得一紙民事判決文金額,形同紙上富翁而
已,今日才有強制汽責任保險的設立,以保障受害
人。計程車司機也像醫師一樣,別人有需要搭車才會
來找運將,差別是運將執業不當出車禍,受傷致死的
都是第三者,但醫師執業不當醫療糾紛的受害人是本
身已有傷痛病態的病人本人,其實運將也不比醫師好
當,怎麼可能獨獨醫師業務過失就可以去刑化呢?
所以醫師手術開錯部位,腹部留置紗布,發生醫
療過失時,依事實自證原則,醫師行為人當然不只要
負刑事責任,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醫師也要心甘
情願負擔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行政責
任與移付懲戒,一罪四罰亦不為過。好在據1986年的
哈佛研究,醫療過失比例只占全部醫療事故的28%,
而依衛生署統計,自1987年至2009年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共完成6,470個醫療爭議鑑定案件,鑑定結果認
為有疏失或可能有疏失者合計也只有16.7%,可知真正
需要論處刑事責任的醫療過失的比率不到三成,不也
間接達到醫療刑責明確化了嗎?
所以說要想醫療刑責明確化,就要自「醫療風險
免責化」開始。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先自「結果預見
可能性」及「結果迴避可能性」來釐清醫療事故的本
質是醫療風險或是醫療過失,法律適用上,先求醫療
風險免責化,再求醫療風險的疏失責任去刑化,醫師
不要一下子寄望連醫療過失也要去刑化。
整合成立醫療風險受害救濟基金會
醫療風險因為醫師沒有過失,也沒有司法訴訟與
損害賠償,政府就必須有配套的行政補償制度(補償
保險與救濟基金),以保障受害人。將來若能在不責
難的前提下,我國也可仿傚北歐建立醫療傷害登錄制
度,經委員會審查,只要不是故意的傷害或有道德問
題,都給予受到傷害的病人合理的救濟。目前我國現
行的藥害救濟制度就作得有聲有色,日後衛生署可將
藥害救濟(內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小兒科)、生產
風險受害救濟(婦產科)、手術風險受害救濟(外科)、
急症風險受害救濟(急診科)、麻醉風險受害救濟(麻醉
科)等六大救命科的諸多救濟制度。整合成一個「醫療
風險受害救濟基金」,除了有社會福利國家社會安全
制度下的救助功能外,主要還有配合國家政策推行的
功效,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
生產風險受害救濟是配合國家的人口政策,並因而可
改善醫病關係,避免醫師防衛醫療,扭轉醫療生態失
衡,化危機為轉機,從而建立起「醫療錯誤通報系
統」,貫徹「病人安全制度」的醫療環境,進而達到
全民醫療保健的最終目的。這個遠大的理想,仍是值
得我們醫界同心協力,努力以赴去追求的。
如此一來,也方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條第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
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
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要求。
最終目標是建立病人安全制度
醫界要期望醫療過失去刑化有否實現的一天,還
有很長的路要走,醫師更不要忘了,瑞典病人申訴委
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及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
醉科醫師霍夫兩名北歐學者都強調,北歐不責難補償
制度能夠成功的原因,在於人民互助。台灣婦產科醫
學會101年度年會暨擴大學術研討會的醫療法律倫理演
講時,台灣高等法院沈庭長也認為,配套措施不齊全
之前,去刑化尚難成立,因為目前我國的民事賠償還
不能像美國一樣,讓受害人都拿得到鉅額賠償,而且
在台灣許多醫師加害人,大都捨醫師責任保險,而先
用脫產擺脫債權的方式來逃避賠償,民事賠償判決對
受害人無實質受益時,當然要先告醫師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以刑逼民。
本質上,醫療風險事故都是無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但沒有刑事責任,連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當然
可以免除,醫師只要不違反一般醫療常規,包括說明
義務,知情同意義務,基本上發生醫療風險的醫療糾
444
2012, Vol.55, No.8 41
__紛時是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即可明定醫療風險免責
化。只要醫療風險免責化,醫療過失維持刑責化及一
罪四罰,應更可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創造醫病
共贏局面。
所以醫界要刑責明確化,就要自明定醫療風險免
責化開始,進而達到醫療風險疏失責任去刑化,日後
並配合政府政策,代之以醫療風險受害救濟,以保護
被害人。有朝一日,再應用醫事專業法庭health courts
及行政補償administractive compensation制度的方式解
決醫療糾紛,期望我國早日成立醫事專庭法院,採取
比過失鬆寬的「可避免性規則」作為醫療事故行政補
償的認定標準,逐漸推動以行政補償取代司法訴訟,
足以填補損害保障受害人時,即可達到醫療過失去刑
化的境界。在種種配套措施下循序漸進,進而推動不
責難補償救濟制度,並得以建立錯誤通報系統,預防
醫療傷害,終能達成病人安全制度的醫療保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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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請問 各位大大感想如何?
.........
最後由 guest 於 週五 8月 17, 2012 10:1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 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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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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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guest 寫: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有沒有人看過 台灣醫界 8月號 39頁
請問那是 全聯會 的決定嗎 ??
.........
(咦) (咦) (不要啊)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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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11月 17, 2009 11:05 pm
Re: 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說說我自己的經驗好了,就算沒有錯也會被告。
羊水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都是生產可預見的風險,產科醫師也都會例行的做這些告知。
但是一但碰上了,家屬還是會提告,醫師還是得賠。
我自己在某醫院守急診時,曾經碰到附近一家婦產科診所轉來一個產後休克的病人,
後來證實是羊水栓塞及彌散性血管內凝血。
但我也因此跑了偵察庭、審判庭。
我記得當時檢查官問完一堆話之後,問了我這一個問題:「你會不會擔心證人改列被告?」
我向檢查官再述說一次我的急救過程,都按照醫療常規,所以我不擔心。
(其實我心裡OS,待急診十年了,這種CASE一看就知是屎坑,當然做足防衛醫療!)
當天Duty的婦產科同事,明知是大麻煩,也只能很有醫德的收了這個病人住院,
這位同事接到傳票時,明明知道自己沒過失,也嚇的花了一筆錢請律師消災。
一年過後,被告的婦產科診所收起來了,聽說賠了八百萬。
哎,羊水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不就都是生產可預見的風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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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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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13號
Re: 請問 全聯會 對要求醫療去刑化的立場到底是怎樣?
說說我自己的經驗好了,就算沒有錯也會被告。icu 寫: .
http://www.tma.tw/ltk/101550808.pdf
羊水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都是生產可預見的風險,產科醫師也都會例行的做這些告知。
但是一但碰上了,家屬還是會提告,醫師還是得賠。
我自己在某醫院守急診時,曾經碰到附近一家婦產科診所轉來一個產後休克的病人,
後來證實是羊水栓塞及彌散性血管內凝血。
但我也因此跑了偵察庭、審判庭。
我記得當時檢查官問完一堆話之後,問了我這一個問題:「你會不會擔心證人改列被告?」
我向檢查官再述說一次我的急救過程,都按照醫療常規,所以我不擔心。
(其實我心裡OS,待急診十年了,這種CASE一看就知是屎坑,當然做足防衛醫療!)
當天Duty的婦產科同事,明知是大麻煩,也只能很有醫德的收了這個病人住院,
這位同事接到傳票時,明明知道自己沒過失,也嚇的花了一筆錢請律師消災。
一年過後,被告的婦產科診所收起來了,聽說賠了八百萬。
哎,羊水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不就都是生產可預見的風險嗎???[/quote]
(不要啊) (爽)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
Re: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有什麼醫療併發症是不可預見的?
只要曾經有 case report 的,應該都算可預見的吧 !
(除非你舉證,你的 case 是全世界第一例才可以免則)
那再請問,事後諸葛的回顧,哪一個是無法避免的?
=========================
坐飛機,剛好墜機
墜機 → 可預見的風險
如何避免?
搭下一班就好了
為何當初你不建議他改坐船?或改坐高鐵?或者坐車?
問題是,誰知道?
法官、家屬;很抱歉,你是醫師,你是神,你要知道。
只要曾經有 case report 的,應該都算可預見的吧 !
(除非你舉證,你的 case 是全世界第一例才可以免則)
那再請問,事後諸葛的回顧,哪一個是無法避免的?
=========================
坐飛機,剛好墜機
墜機 → 可預見的風險
如何避免?
搭下一班就好了
為何當初你不建議他改坐船?或改坐高鐵?或者坐車?
問題是,誰知道?
法官、家屬;很抱歉,你是醫師,你是神,你要知道。
Re: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我不喜歡台灣民眾動不動以刑逼民告醫師
刑法應該是判給那些有犯罪意圖者
醫師是要救人的
若因醫療導致其他不幸後果
應該由其他管道解決
另外賠償屢創新高也是有待討論的
刑法應該是判給那些有犯罪意圖者
醫師是要救人的
若因醫療導致其他不幸後果
應該由其他管道解決
另外賠償屢創新高也是有待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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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5:06 pm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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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 來自: 歡婆鄉
Re: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他只是舉例mowball 寫:中國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中國法律跟我們有關嗎??? (咦)
但這個例子表示台灣對醫療糾紛處理的積極度
比敵國還差
台灣沒有這種條例
Re: (問全聯會)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這篇文章最大的問題是台灣醫界 8月號 39頁
刑責明確化自醫療風險免責開始-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
台北市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他以為法官都是包青天 不但沒有私心而且對案情及醫療都極其了解
對過失的判定準確 要求完美近乎苛求
如果真是這樣 那當然不必修法 醫療也不會專門崩潰在性命相關的科別
但事與願違
台灣司法是有問題的,而且也不限於醫療糾紛,
甲案比乙案嚴重,但甲案卻判比較輕... 法官曲解醫審報告... 等等
法官裁量權太大... 法規允許法官犯錯... 寒蟬效應
使醫師不敢據理力爭... 只好私下調解送錢給病人 久而久之民眾食髓知味
不告好像笨蛋放棄權益一樣
Re: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大家有何看法??
根據最近101-10-25立院環衛會議看來guest 寫:有人直達全聯會天聽的嗎?
是不是他們立場就跟本文立場一樣? (驚)
那大家不是應該散會了!? (阿彌陀猴)
全聯會支持版本就是該會網頁上建議的版本
ie. 刑責限故意及重大過失。僅有非重大的過失被排除刑責,以免讓民眾誤會此法案只是在救醫界而不是在救民眾(免於醫療崩壞)。
- leonhong
- 指導教授
- 文章: 9185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7, 2008 1:55 pm
- 來自: 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