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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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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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SIMON »
施肇榮 寫:auricle 寫:健保局人員又不是檢調 , 有搜索票嗎 ?
因為只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所以無須搜索票
正因為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
所以只能用眼睛看,用嘴巴問,不能用手翻
所以紅字部分可以依法執行?
若健保局人員要什麼資料
後續再影印寄去即可?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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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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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upin »
感謝MK提供:
醫事機構執(開)業注意事項
1、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第26 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17 條及第62 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主管或全民健康保險事
項時,應出示服務機關之訪查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若無出示以上身分
證明文件者,醫事機構自可拒絕提供。(醫療法第26 條、全民健康保險
法第60 條、第62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 條、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健保字第84067354 號函參照)
2、 搜索醫事機構,應出具由法官簽名之搜索票。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
意醫事機構之名譽。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醫
事機構。搜索並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第124 條、第125 條、第132 條,刑法第307 條、行政執行法第3 條參
照)
3、 除有急迫情事,經法官許可者,或經醫事機構及可為其代表之人之承諾
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醫事機構並無義務配合實
施接受詢問、搜索、扣押或關於查封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00‐3 條、
第146 條、強制執行法第55 條、行政訴訟法第75 條參照)
4、 院所對於接受訪查之際,自身行為是否動輒構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罪惴惴
不安。事實上該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行為人必須對於公務員(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執行公權力職務及施以強暴脅迫(必須足以妨害該公
務員執行職務),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亦即具備故意要素),始為已足。
本罪係侵害國家權力的犯罪,此所謂之「職務」,乃基於公權力地位所執
行之職務,若基於私法上之關係所執行之職務,則除犯他罪外,並不構
成本罪。
(強暴:包括對人的身體直接加以攻擊的物理強制力的行使,也包括 對於
物攻擊而使相對人心生畏懼的情形。
脅迫:係指使相對人心生畏懼之加害通知。)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6.8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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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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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施肇榮 »
pedi 寫:施肇榮 寫:hsu 寫:如果患者病歷被抽審
但是患者拒絕被健保局調閱
這樣可以嗎?
健保局可以拒絕給付嗎?
常見保險公司理賠員
手持一張患者就醫紀錄明細
應該是從健保局拿的
一家一家診所詢問患者就醫狀況
這樣可以嗎?
通常保險公司的患者同意書都是概括性的
患者甚至不曉得他們會到與理賠無關的醫療院所查詢病歷
民眾要使用健保資源
健保局依法就要確認資源合理的使用
所以對於沒必要爭論的點,不能一刀斃命的點
我從來不會浪費氣力
本來保險公司就有必要確認被保險者就醫是否有異常
但一般都會經過病患同意才可以調閱病歷
(不然就不給付保險)
只是台灣健保是異形
先給付再找問題
自然醫療提供者那一端就會產生許多麻煩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
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
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依法,健保局有義務及權力做上述的事
只是,實務上,醫院、診所是救治、服務病人的所在
因此,健保局在執行業務時,
不得妨礙醫院、診所進行中的業務,以及過度侵犯病人隱私
所以,醫師、護士在忙著救治病人時,
健保局稽查人員就算依法要稽查,還是必須要等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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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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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uga »
所以管理新竹的北區健保局犯錯了
1,性騷擾
2,侮辱醫護人員
新竹縣市衛生局應該開單處罰健保局稽查人員
一個態度,所謂的沉默的大多數,所謂的“非暴力不合作”;
一個生活,也不是單純的看熱鬧,既不什麼簡單的路過;
一種娛樂,冷眼旁觀他人的喧囂,靜靜品味自己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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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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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cmay »
lupin 寫:
略
應付醫院評鑑 已無人手招待健保局
王鍵元:健保局把員工當罪犯盤查
王鍵元在臉書上說:「由於當時所有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查,無暇分身,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同時毫無章法地要求拷貝病歷、查病房設備,讓院方部分主管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受到影響。」
王鍵元還在臉書上批評,「這些人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不穿隔離衣,『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他認為,應該尊重病患隱私,要拷貝病歷、參觀哺乳,都應徵得病患同意。」
王鍵元昨天說,產婦病房不乏親子同室,但因健保局人員堅持進入,只好要求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穿上衣服後,讓他們進入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果然健保局的人員醫療觀念與錦安里是同一等級,不過人家是誤以為癌症會傳染,健保局是以為疥瘡不會傳染?!!!!
如果查訪人員回去健保局以後發生集體感染事件,住進疥瘡病房,就可以住進醫院突擊檢查了!!!
問題是,誰要讓你出來呀???
(爽) (爽) (爽)
連處理健保業務的健保行政人員都沒有足夠的衛生常識了,政府官員們應該沒資格說錦安里的里民吧!!!
I guess it comes down to a simple choice, really.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電影「刺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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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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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upin »
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youtube][/youtube]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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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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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superdog »
lupin 寫: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往後幾個星期,預期媒體會出現大量醫師A健保、醫糾、醫師挖鼻孔 ..... 等等負面新聞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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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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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18, 2011 5: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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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iberty »
superdog 寫:lupin 寫: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往後幾個星期,預期媒體會出現大量醫師A健保、醫糾、醫師挖鼻孔 ..... 等等負面新聞 (挖鼻孔)
一慣的技倆, 已成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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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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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Weily »
SIMON 寫:施肇榮 寫:pedi 寫:lupin 寫:
至於拷貝病歷,目的為確認病歷是否確實登載,是請院方人員代為拷貝,並未違反醫療法有關稽查人員不能自行動手翻閱相關規定。而假設拷貝病歷若都要經過病患本人同意,那健保局根本無從稽查起。
這一點從以前我就覺得有疑問
假使我是病患,我不同意健保局調我的病歷,行嗎?
可以
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以前健保局曾來函,要求提供某病人的地址與通訊電話。
我詢問病人,對方不同意,於是請病人簽名表明不同意提供地址與通訊電話,傳真回覆健保局後結案。
病人都可以在健保卡上設密碼,不讓醫事人員讀取內容(如HIV+),如果病人堅持拒絕提供病歷給主治醫師以外的第三者,健保局絕對不敢侵犯病人權益。
否則,執政黨或某行政高層只要透過健保局取得政敵不欲人知的病歷內容,不就可以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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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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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6825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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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upin »
SIMON 寫:
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我覺得這是個很有創意的想法作法。
事實上,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完整病歷很可能會隨著抽審被送到健保局,大多數醫師也從未質疑的乖乖影印送病歷。
如果每個患者都在病歷首頁簽名「拒絕提供本人病歷給健保局」,抽審時會發生什麼事?
(1)醫師無法提供抽審病歷,暫付款下不來?最終健保局和此醫療機構解約?
(2)健保局取消簽名患者的健保身份?
(3)有簽名的病歷不提供給健保局抽審也沒事,天下太平(這一點機率是零,純幻想)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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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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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1966
-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26, 2007 1:47 pm
- 來自: HPLP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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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K »
lupin 寫:SIMON 寫:
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我覺得這是個很有創意的想法作法。
事實上,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完整病歷很可能會隨著抽審被送到健保局,大多數醫師也從未質疑的乖乖影印送病歷。
如果每個患者都在病歷首頁簽名「拒絕提供本人病歷給健保局」,抽審時會發生什麼事?
(1) 醫師無法提供抽審病歷,暫付款下不來?最終健保局和此醫療機構解約?
(2) 健保局取消簽名患者的健保身份?
(3) 有簽名的病歷不提供給健保局抽審也沒事,天下太平(這一點機率是零,純幻想)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I0050021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david3471
- R3
- 文章: 313
-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17, 2010 10: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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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avid3471 »
lupin 寫: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youtube][/youtube]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min
-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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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8: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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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in »
三年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