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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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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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看了上面這篇,想談談醫師法中某段條文被醫療主管機關胡亂擴張解釋,並據以處罰醫師的情況。
本來想寫在那一篇裡,但怕被忽略了,所以另開一個討論串。
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
法條的限制規定,只到這個句號為止。後面的但書(但.....不在此限)是放寬限制的例外情況。
依照正常的國文能力來解讀,應該是這樣的:
我是醫師,假設登記執業執照於台大,而台大跟榮總都是「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所以我在台大或是榮總,或任何一家合法的醫療機構,應該都可以合法執行醫療業務(而且前半段的法條沒有規定要報准喔),衛生署(局)應該管不著我到底在哪家醫院看診。只有榮總肯不肯讓我去的問題而已,畢竟我不是他們家的醫師。
會違反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醫師在非合法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例如:公園裡大樹下,醫師在那裡看診,若未事先申請,是違法的。
但是,若是急救,不在此限。(在公園裡看到人猝死就得急救了,公園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所以急救理當放寬限制)
若是應邀出診,不在此限。(應邀出診是到病人家裡,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這裡也被放寬限制了)
若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事先報准了,連公園裡都可以執行「一般」醫療業務(非急救)。

結果這條條文,被衛生主管單位解釋成了:
「醫師執業,僅能於醫師本人登記執業執照的醫療機構為之。
一旦出了這家醫院,就必須報准。若未報准,就是開罰。
這對醫師的正當權益(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是非常嚴重的鉗制,可能有違憲之虞。
更別提衛生署(局)的超強國文能力,把後半段的但書都解釋成:「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都必須事先報准」了。
有官方網頁為證: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Q&A
只有「急救」這項,不必報准,顯然衛生署(局)還不是全傻的,還知道若規定急救也要報准,會被臭幹的。
那麼他們怎麼會看不出來,條文裡是把「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跟「急救」是列在同一位階的,應該都不必事先報准啊!

衛生主管機關這樣子解釋法條並施行,好像把醫師當成了重大罪犯一樣,需要嚴加看管。猶如性侵犯出獄後,需要定期跟警政單位回報行蹤。
請問,計程車司機的管理辦法,會限制他只能開自己的車做生意,若偶爾幫同業開車代班都必須報備,不然開罰嗎?
醫師是比計程車司機更危險的潛在犯罪者嗎?醫師跟性侵犯是同一個階層的人嗎?
最後由 sjs 於 週四 6月 21, 2012 9:0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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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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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標題扯到健保局,大家看了會覺得奇怪嗎?這是有原因的。
有個案例分享給大家:
N年前,我任職的某台北市立醫院,有一位同事,去幫另一位同事代看衛生所門診部的診。(衛生所門診部都是委託市立醫院經營的)
後來被健保局舉發,說他未經報備就去衛生所看診。健保局發公文到了衛生局,衛生局就照章裁罰,罰醫師2萬元。
我那位同事當然不服,翻了法條準備去跟衛生局理論。
好玩的是,醫院態度消極,寧願自己承認疏失,代替醫師繳了那2萬元。

這裡第一個問題,就是上文所說的,衛生局曲解法令來裁罰醫師。
還有第二個問題,就是健保局撈過界,無所不用其極,找尋各種可以歸罪於醫師或醫療機構的法令,目的只是想要「不付錢」。
按理說,健保局和醫療機構簽約,醫療機構跟健保局請款,只需「醫師為合格醫師」,醫療行為確實有執行,健保局便須付款。
至於醫師是否登記於該醫療機構,或者此醫師是否有報備,皆非健保局的該管事項。
健保局違法擴權,私自勾稽「醫師是否為該醫療機構之醫師」以及「若非該醫療機構醫師,是否有報備」。
健保局顯然運用了衛生署(局)的內部資料。
健保局這樣子運用非本單位的資料,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嫌?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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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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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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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amigo »

(GOODJOB)

**********************************
衛生主管機關(含健保局)用兩個手段來要脅醫師
一個是健保局(不付錢),一個是衛生行政機關開口閉口要吊銷執照
憑著這兩個棒子濫權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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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鳴人 »

sjs 寫: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因為現在又倒退回那個時代了呀!!!...唉! (阿飄)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rjlin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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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rjlin520 »

這個問題,不只北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高醫因為代經營小港,所以醫師在兩院間支援是非常平常的事。某日,小港醫院值班表上的住院醫師因事不能值班,委託高醫本院的住院醫師幫忙值小港的班,但是因為沒有報備,被官署裁罰數萬元。當然這比錢最後是由醫院吸收,但是這種懲罰真的非常不合理。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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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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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lin520 寫:這個問題,不只北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高醫因為代經營小港,所以醫師在兩院間支援是非常平常的事。某日,小港醫院值班表上的住院醫師因事不能值班,委託高醫本院的住院醫師幫忙值小港的班,但是因為沒有報備,被官署裁罰數萬元。當然這比錢最後是由醫院吸收,但是這種懲罰真的非常不合理。
高醫是私人醫院,不該像我待的公家醫院一般的息事寧人,應該去打行政訴訟啊。
高醫的法務單位是吃飯不做事的嗎?
不過光看他們處理「婦產科做假,停約一年改為倒扣一年的健保給付」一案,就知道,真的是吃白飯的,軟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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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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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強有力的醫師團體,這些討論都只能是紙上談兵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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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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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mowball »

sjs 寫: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這要問大雅老仙 (推眼鏡)
gscdrsurg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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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gscdrsurgery »

違法擴張解釋ㄉ何其多
甚而一張行政命令
或函就可以罰死你
...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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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mhc130588 »

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頭像
p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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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ptman »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紅鷹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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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紅鷹 »

讓毒牛進口
也是行政命令就可以實施
醫生支援算什麼問題?
人生三樂事:美酒,老友,好音樂
jeff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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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jeffery »

sjs 寫:這篇討論醫師法的問題,跟另外一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看看醫師法,比比法官法,怎麼差那麼多

我很好奇,當年醫師法訂定的年代是什麼背景,難道那時醫師多是異議份子,所以才要訂這麼一個醫師法,來修理、打壓醫師?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現在早就是不同的時代了,醫師法不能全部重新修訂嗎
(GOODJOB) 請全聯會 力推醫師法 健保法修法
明明救人 為何像落水狗一樣
會員違規 為何G8G处罰完(只是違規 如罰2-3萬 為何有些要停業(是粉重的处罰)尚且還移送法辦
(不是一罪不二罰嗎?)甚至還有該址永不可開院所之罰文 能請施肇榮大大注意一下,為何全聯會會讓這些條文通過?
OYAYA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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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OYAYA168 »

出了診所或醫院
就拋棄醫師的代號
其他 均與我無關
才是依法? (咦)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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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mhc130588 寫: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要先釐清,您那位同行去國小從事的,是否醫療行為?
如果有問診、檢查、診斷的行為,應算是醫療行為。
若只是講課、衛教,應算不上醫療行為。
要做此區分,是因為,若非醫療行為,就沒有違反本法條的可能。
若是醫療行為,則因「國小」不是核准的醫療機構,在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又未報准,的確違反了本法條。

另外還要看,他是自行前往,還是受委託(教育局或其他政府單位)前往。
若是自行前往,那麼就沒話說,受罰吧。
若是教育局委託,則還有抗辯空間。
因為醫師法裡面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而衛生局只是對口的執行單位。
而衛生局跟教育局一樣,都是縣(市)政府下轄的單位,等於是縣市政府的左右手。
現在左手(教育局)委託業務,結果右手(衛生局)開罰,是有違法理的(哪條法我不是很確定,總是會有相關的法律的)。應該可以跟縣(市)政府提出訴願,若訴願被駁回,還可以行政訴訟。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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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mhc130588 »

sjs 寫:
mhc130588 寫:我們同行去國小幫學童做檢查衛教..沒有報備..也被衛生局罰款...
這樣能申請大法官解釋法條嗎?
要先釐清,您那位同行去國小從事的,是否醫療行為?
如果有問診、檢查、診斷的行為,應算是醫療行為。
若只是講課、衛教,應算不上醫療行為。
要做此區分,是因為,若非醫療行為,就沒有違反本法條的可能。
若是醫療行為,則因「國小」不是核准的醫療機構,在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又未報准,的確違反了本法條。

另外還要看,他是自行前往,還是受委託(教育局或其他政府單位)前往。
若是自行前往,那麼就沒話說,受罰吧。
若是教育局委託,則還有抗辯空間。
因為醫師法裡面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而衛生局只是對口的執行單位。
而衛生局跟教育局一樣,都是縣(市)政府下轄的單位,等於是縣市政府的左右手。
現在左手(教育局)委託業務,結果右手(衛生局)開罰,是有違法理的(哪條法我不是很確定,總是會有相關的法律的)。應該可以跟縣(市)政府提出訴願,若訴願被駁回,還可以行政訴訟。
這不是屬於 應邀出診 的範圍內嗎?
Kerop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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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Keroppi »

其實一直搞不懂醫事人員報備制度到底用意何在,很多時候原本安排的人有事臨時需找人幫忙,就是卡在報備這邊,衛生局一副老大心態就是要你依法行事,但是現在不是上班時間不能幫你處理,切~~~還是支援你衛生局的活動耶!!跟他說,他只回一句那是你們自己的問題,笑話,根本是衛生局逼醫院接的活動!!下年度不接還被威脅繼續辦!!
唉~~~我知道問題在哪了??有人硬上你還在喊爽,能怪誰呢??
醫事法趕快修吧,尤其是鬼報備制度,現在只剩衛生局罰你錢和健保局不給錢的功能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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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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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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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cryfather »

什麼賤保局
招牌要是沒那麼高早就被砸爛了 (打小人) (翻桌)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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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這個討論串已經一個禮拜,本來期待有法學大師會提出法條來駁斥我的說法,結果沒有。
我就自己提出來討論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要知道,工作權跟居住、遷徙的自由一樣,都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先說明,其中工作權的保障,不僅僅是「有工作」而已,而且包括「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以及「選擇要或不要從事某項工作的自由」。
請問,醫師在一處以上的醫療機構工作,有妨礙他人自由嗎?有造成緊急危難嗎?有混亂社會秩序嗎?限制醫師能增進公眾利益嗎?沒有嘛!
所以若真以法律限制醫師工作的醫療機構只能限於一處,是違憲的。

所以我對醫師法及施行細則的解讀,應該是合理的,也才不會違憲。
也就是說,以正常的國文能力來看,法條本身是沒問題的。
但是交給行政主管機關,用超常的國文能力解讀並執行後,便已違憲。
最後由 sjs 於 週四 6月 28, 2012 3:5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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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律師跟醫師都是從事專門業務的人員,就拿律師法來比較看看,律師是否有被限制工作處所於一處。
律師法
第 7 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第 21 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律師法裡,律師執業的處所的規定,大概就這兩條。
第7條,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所以律師可以向台北地院、高雄地院...(還有哪些?很多吧)聲請登錄,也就都可以從事業務。執業處所基本上是無限制的,要到另一個法院去執業,也沒規定要報准。哪像醫師被限制於一處執業?
第21條,只規定一個地方法院轄區內,僅能設一個事務所,但全國每個地院的轄區,也都能分別設一個事務所,等於也是沒有限制執業範圍。而「加入律師公會」的部分,也未限制律師僅能加入一個律師公會,各地律師公會都可以同時加入,所以也是等於沒有受限。

總之,人家律師是懂法的,所以法律不敢隨便欺負律師。
醫師不懂法,所以主管機關就訂法律來欺負你;就算法律沒問題,主管機關也可以隨自己的喜好跟需求,恣意解釋法條,就是要欺負你。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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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mhc130588 »

行動診間..有違規嗎??

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莊苹還改變做法,想出「行動診間」的概念,約年輕人到院區附近的麥當勞、肯德基等速食店碰面,以輕鬆愉快的聊天方式交換彼此經驗,再從中提供正確的諮詢,把他們導向正軌。

全文網址: 北市聯合醫院 首推青少年性與毒門診 - 勇敢跟毒說不 - 健康話題 - udn健康醫藥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 ... z1z4RsEtQH
Power By udn.com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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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mhc130588 寫:行動診間..有違規嗎??
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莊苹還改變做法,想出「行動診間」的概念,約年輕人到院區附近的麥當勞、肯德基等速食店碰面,以輕鬆愉快的聊天方式交換彼此經驗,再從中提供正確的諮詢,把他們導向正軌。
行政中心主任:不是醫師。
跟年輕人聊天:算不上醫療行為。
所以跟醫師法的規定應該無關。
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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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ptman »

sjs大這種說法確實也有道理耶
sjs 寫:這個討論串已經一個禮拜,本來期待有法學大師會提出法條來駁斥我的說法,結果沒有。
我就自己提出來討論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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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wood »

我同意sjs大對於法條的解釋方法~

但是,對於違法違憲的法條和行政命令
有什麼管道可以來申張我們的權力呀??
例如說申請大法官釋憲或解釋條文要如何進行...??

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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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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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sjs »

wood 寫:我同意sjs大對於法條的解釋方法~

但是,對於違法違憲的法條和行政命令
有什麼管道可以來申張我們的權力呀??
例如說申請大法官釋憲或解釋條文要如何進行...??
依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辦就可以啦。
只要權益有受損的醫師(因未事先報准,去另一醫療機構執業而被主管機關裁罰的人),可以單獨提出或聯合所有受害醫師一同提出。
先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它當然會駁回。
就「再訴願」。它再駁回。
接下來就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若贏了,主管機關就必須改變裁決,並採用合理的方式執行法條。若它仍冥頑不靈,就向監察院舉發,讓監察院去糾舉、彈劾那些官員。
行政訴訟若輸了,就可以申請釋憲了。
wood 寫: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總統是「看報紙才知道」的,所以寫信可能比較沒用,上報比較有效。
wood
R3
R3
文章: 332
註冊時間: 週日 5月 23, 2010 12:09 am

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wood »

sjs 寫:
wood 寫:
wood 寫:一人一信寫總統信箱有用嗎....XD
總統是「看報紙才知道」的,所以寫信可能比較沒用,上報比較有效。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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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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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DR.HSU »

衛生局的人要不國文程度極差.要不就是故意曲解法條.以後者居多.因為要正確解讀那些法條只要國三程度便錯綽綽有餘.常故意將"或"解讀成"且"來罰你.反正想孔想縫要罰你就是了.只因為你是醫師.

衛生局除了局長是醫師之外.其他職員很多都是藥劑或公衛出身.對醫師絕對不會太友善.如果碰到曲解法條要來罰你的職員.請不要客氣.直接跟他說到法庭上請法官解釋.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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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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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

文章 草帽小子 »

新增案例
稅捐機關因稽稅業務或遺產稅業務需要,請衛生局轉囑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資料
(患者就醫時之醫療情形、精神意識及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等相關病情資料)

衛生署放棄72年之函釋:醫師對衛生、司法、警察機關始有接受詢問或委託鑑定之義務,對於稅務機關並不在此列。
衛生署對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稅務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的認知有點奇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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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仍停留在72年的函釋
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有稅務爭議,應請行政法庭裁判,必要時由司法機關委託詢問醫療機關作證。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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