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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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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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mhc130588 »

是有申報健保嗎???去往生者家裡開死亡證明書....也違法了嗎???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心臟科醫師曾啟楨因到醫院創辦人張鵬圖家中,為張鵬圖看診,被醫院舉發2人分別違反醫師法和醫療法,屏東縣衛生局表示,是否違法,正請示衛生署中。

衛生局技正蔡木財表示,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蔡木財說,由於以前沒發生過到宅看診舉發事件,因此,這個舉發案報請衛生署裁示,衛生署還沒回覆。



全文網址: | 醫藥新聞 | 健康醫藥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7133759 ... z1wkdS9i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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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nk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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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flankkimo »

所以是羅生門囉
ASDASDA228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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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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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ASDASDA228 »

李組長眉頭一皺 表示案情不單純................
ASDASDA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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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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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ASDASDA228 »

(記者如果要八卦 別到這裡來釣魚喔)
Sidney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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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05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16, 2006 7: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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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Sidney »

到創辦人家中應診
這種是只有你知 我知 天知 地知
怎會有其他人知道!?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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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熊哥 »

Sidney 寫:到創辦人家中應診
這種是只有你知 我知 天知 地知
怎會有其他人知道!?
嘿嘿嘿......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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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su
V4
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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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LionHsu »

ASDASDA228 寫:(記者如果要八卦 別到這裡來釣魚喔)
(GOODJOB) (GOODJOB) (爽)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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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kwojohn »

LionHsu 寫:
ASDASDA228 寫:(記者如果要八卦 別到這裡來釣魚喔)
(GOODJOB) (GOODJOB) (爽)
+1 ㄨㄨ報載...經醫聲論壇帳號ㄨㄨ醫師表示...
打嘴砲反被將一軍... (無盡漩渦)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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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g96510083 »

mhc130588 寫:衛生局技正蔡木財表示,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以下醫療行為可以不在登記的醫院診所進行

經事先報准者 或
急救 或
應邀出診 或
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

依法條內容,後三項依法也不用事先報準

所以一切合法阿,衛生局請示個頭阿 (爽) 被人當槍耍了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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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sjs »

g96510083 寫:
mhc130588 寫:衛生局技正蔡木財表示,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以下醫療行為可以不在登記的醫院診所進行

經事先報准者 或
急救 或
應邀出診 或
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

依法條內容,後三項依法也不用事先報準
大大分析得很對。但是別忘了,衛生署擅長曲解法條。
衛生署會把它曲解成:「會診、支援、應邀出診皆須事先報准」。
現在衛生署不是大張旗鼓做了個「醫療機構支援 網路報備系統」!?所有醫療機構間,醫師支援的行為都要上網登錄報備,表示它已經認定「支援」是要事先報備的。
最後由 sjs 於 週一 6月 04, 2012 5:0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小魚
CR
CR
文章: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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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小魚 »

有多少是站在我們這一方解釋的?
最會觸法的行業?
怨嘆!!!!!!!!!!!
huangjauwen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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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huangjauwen »

唉!!
現在 合法的看診救命都變成奢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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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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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smallant »

ASDASDA228 寫:(記者如果要八卦 別到這裡來釣魚喔)
(cheer) (cheer)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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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現在行政機關菜鳥一堆

醫師到宅看診(出診)是保護病人的法律

衛生局技正還要想,真的是Orz...

mhc130588 寫:是有申報健保嗎???去往生者家裡開死亡證明書....也違法了嗎???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心臟科醫師曾啟楨因到醫院創辦人張鵬圖家中,為張鵬圖看診,被醫院舉發2人分別違反醫師法和醫療法,屏東縣衛生局表示,是否違法,正請示衛生署中。

衛生局技正蔡木財表示,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蔡木財說,由於以前沒發生過到宅看診舉發事件,因此,這個舉發案報請衛生署裁示,衛生署還沒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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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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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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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desktop »

這樣子不像菜鳥
圖檔
台灣是個寶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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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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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lupin »

菜鳥只會依法行事
老鳥才懂得PLP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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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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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wipten »

屍蟲涼 說 我說了算 ...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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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2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02, 2012 10:36 pm

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mhc130588 »

出診應該不違法...只是看完診之後..回去再刷卡報健保...就可能有問題..違反健保規定
如果出診完全收自費....不知行不行??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mhc130588 寫:出診應該不違法...只是看完診之後..回去再刷卡報健保...就可能有問題..違反健保規定
如果出診完全收自費....不知行不行??
醫師法處理的是醫療行為的發生地點
是否有登記
以及例外
跟收不收費無關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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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熊哥 »

後來呢 ?
有沒有大大知道結局 ? (咦)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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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uischinoise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99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0, 2008 11:01 am

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jesuischinoise »

輔英醫師遭解聘-張鵬圖不認同
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張鵬圖的女兒張可欣今天說,張鵬圖在家接受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醫師曾啟楨例行性看診,卻遭院方舉報違法,張鵬圖將不再到自己54年前創辦的醫院就醫。

醫院無預警解聘曾啟楨,引起曾啟楨的病患及家屬不滿,50多人到醫院抗議,並簽連署書聲援曾啟楨。

張可欣發表聲明表示,張鵬圖在家接受曾啟楨例行性看診,被院方舉報違法,且不到1週院方就開人評會解聘曾啟楨,讓她震驚、憤怒;張鵬圖痛心之餘,已請律師發函醫院,將不再去自己54年前創辦的醫院就醫。

她說,張鵬圖也促請衛生局責令醫院改善,以保護病患權益;她懇請大家利用各種管道,1人1信「為一生奉獻醫療教育的創辦人發聲、為優秀的心臟科醫師討回公道」。

醫院客服接待專員黃亞琪表示,曾啟楨被解聘與到宅為張鵬圖看病無關,這部分醫院已交由衛生局裁定;曾啟楨被解聘主要是違反醫院的人事管理法,包括不參加全員醫療教育課程及臨床個案研討會、不參加勞工安全檢查、不遵守醫院醫療規定及公然斥責同仁等。

屏東縣東港鎮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無預警解聘心臟科醫師曾啟楨,引起曾啟楨的病患及家屬不滿,50多人今天到醫院抗議,並簽連署書聲援曾啟楨。

「你有沒有看過有哪個醫師被解聘,病患及家屬抗爭聲援的。」病患陳正義說,「如果不是曾醫師待人親切、醫術好,我們有必要吃飽飯撐著嗎?許多病患都跟了他10多年。」

發起聲援的丁姓男子是病患家屬,他表示,親人跟隨曾啟楨已10多年,從曾啟楨在高雄榮民總醫院到義大醫院再追隨到輔英醫院,「他真的是很好的醫師,許多病患來自全台各地。」

丁姓男子表示,醫院要內鬥是醫院的事,但不能不顧及病患的權益。

曾經是輔英醫院院長的曾啟楨,5月17日被醫院人評會解聘,醫院公關黃亞琪出面向抗議民眾表示,曾啟楨被人評會解聘的原因是疑似違反醫師法、不參加院內重要會議、管理上重大違規及公然斥責同仁等。但這項說法不為抗議民眾接受。

曾啟楨在接受記者訪問時,針對醫院的說法表示,醫院指的疑似違反醫師法是他到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張鵬圖家中為張鵬圖看診,他認為沒有違反醫師法,人評會為此控告他不成,轉而為院內處置。

至於管理上重大違規指的是他沒有參加勞工安全體檢,曾啟楨說,由於醫院以電子郵件通知,前面幾次因沒有開信箱所以不知道,後來,因太忙而忘記,的確是有疏失,但這是很小的事。

曾啟楨說,院方說的公然斥責同仁是與黃亞琪因開立病患的診斷書而起爭執,他只是據理力爭,並沒有人身攻擊或有辱罵等人身攻擊的言語。

曾啟楨表示,他現在已向衛生局及院方提出申覆,同時準備對醫院和人評會委員對他的不實指控,提出誹謗告訴。
----------------------------------------------
看來是醫師倒楣掃到颱風尾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cat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熊哥 寫:後來呢 ?
有沒有大大知道結局 ? (咦)
以下的判決將會告訴你結果如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94,簡,988
【裁判日期】 950428
【裁判案由】 醫師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009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宋晏仁(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4年
10月6 日府訴字第094216199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00 號1206室
「杏語心靈診所」之負責醫師,其診療科別為精神科,經民
國(下同)94年5 月19日聯合晚報第8 版報導,該診所有未
於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之情事
。案經被告於94年5 月20日囑所屬中區聯合稽查站派員調查
,該站於同日至上開診所訪談原告,製作開業執業醫事人員
管理檢查工作日記表及談話紀錄後,經被告核認原告違反醫
師法第8 條之2 規定,爰依同法第27條規定,以94年5 月24
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3510700 號行政處分書,處以原告新
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
1.本件之要點為,醫師為提高服務精神到病患家中探視是
否違法之問題。
就上開問題,被告官署曲解醫師法第8條之規定,和被
告自己引用之衛生署84年7月18日衛署醫字第84032858
號函認定前開事實為違法之行為。尤有甚者,據以判定
違法之事實完全空白,只依據原告承認之「有時會到病
患、或邀請之人處所探視」等處罰,並未調查認定具體
之事實。
2.謹陳述法律上之意見如下:
(1)醫師法第8 條之2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醫師可以離開自己診所到外面診療之情形有:
急救。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
應邀出診。
其他經事先報准者。
按「應邀出診」係熱心服務之醫師發揮服務精神之最
高表現,全世界皆通用之。故原告應邀出診,依前開
規定,係合法之行為。
(2)被告自己引用之衛生署84年7 月18日衛署醫字第
84032858 號函釋「‧‧‧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
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
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
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
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
。按前開衛生署函之內容,係說明醫療業務之定義與
範圍,並且指明限於「為非特定多數人」,因此和原
告之「應邀出診」無關。何況原告係就特定之人探視
,並非探視不特定之人(所謂為不特定之人醫療,應
是到大醫院拉客,其係違法之行為,應是當然)
3.按行政機關以人民有違法之事實,處以罰鍰者,必須先
確定該違法之具体事實,而後才能適用法律處罰,否則
事實不明,何來法律之適用,其情形和司法程序完全相
同。故行政程序法第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
律原則之拘束。所謂法律原則,下列最高法院判例均屬
法律之原則。
(1)53年台上第771 號判例:自白必須調查與事實是否相
符,倘不經調查而逕予採用,即有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之違法。
(2)40年台上第86號判例:事實之認定應憑証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之証據‧‧‧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
(3)46年台上第998 號判例:未將上訴人等如何圖利及得
利多少之情形詳為記載‧‧‧於法顯屬不合。
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4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
時仍有遵守之義務。
4.其次行政程序法第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並應保護人民正當
合理之信賴。第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
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10條:行政機
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又事實與証
据之調查和行為,並於第1 章第6 節第7 節專章規定可
見法律對行政機關之拘束,較諸司法程序更為嚴格。蓋
行政機關和人民之日常生活,全面有密切之關係,為防
止行政機關之擾民,和企圖不法利益,非如此嚴格不足
以保護人民之利益。
5.本件原告究於何時?何地?對何人在診所以外之地方診
療?被告均未調查清楚,明確記載其事實。又被告之書
狀自行引用之(原告陳述有些人因身份特殊,要求在其
家等地諮詢,亦會同意等),要屬醫師法第8 條之2(
應邀出診),乃被告均漠視不理,其公然違反醫師法第
8 條之2 和行政程序法第9 條之規定至明。且將其違法
之事實,公然陳述在提出鈞院之書狀,實在不明其係無
法律觀念,或將法律視如無物。
6.謹就事實之認定說明如下:
(1)按違法之事貿必須具體、明確,並有充足之證據支持
,才能據以處罰。如傷害罪,究係傷害何人?何時?
何地?傷害結果如何?等,均須一一認定清楚,並查
明證據以資支持。不能有人說我上月打了一個人,就
處以傷害罪,此為最起碼之法律常識。
(2)被告末查明原告何時?何地?違法到外面為不特定之
人看病,只憑原告之一句話(原告認係合法之行為)
予以處罰,已逸出法律之範圍。
7.至於被告引用之衛生署函,按該函係說明醫療之定義與
範圍,和本件爭執無關,可謂牛頭不對馬嘴。而原告亦
不反對衛生署之見解。蓋衛生署只是擴大醫療之範圍,
禁止無醫師資格者參予,以保障醫師之權益,原告當然
無反對之餘地。其次原告診所雖有應邀出診之服務,但
僅開業不滿2 年,尚未有過,惟既是醫師法所明文規定
之合法行為,原告何必否認。
8.如上所述,被告之處分顯然違法,而台北市政府訴願委
員會亦視而不見,照章駁回訴願,因此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請予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主張:
1.醫師法第8 條之2 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
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
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醫師法第27條規定:「違反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
8 條之2 、第9 條、第10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3.臺北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以94年2 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 號公告修正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號函公告,醫師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
任本府衛生局(即被告),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90
年9 月l 日起生效。
4.卷查原告未於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執行
醫療業務,此有94年5 月20日被告所屬中區聯合稽查分
隊製作之開業執業醫事人員管理檢查工作日記表及同日
訪談原告之談話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至本件原告主張
其診所提供外出訪視服務,但事實上並非實施醫療行為
,僅為支持性或閒談性之談話乙節,查所謂「醫療行為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84年7 月18日衛署醫字第
84032858號函釋規定,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凡
職業上予以機會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舉凡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
、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所為的處置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即足當之。是以所謂
「談話諮商輔導」,就精神科醫師而言,應屬「職業上
予以機會所為之醫療行為」之一部。次查依本件原告之
談話紀錄調查情形欄分別記載略以:「‧‧‧問:有關
‧‧‧貴診所是否有採約診及外出應診?且不留病例乙
事?看診的方式為何?‧‧‧答:‧‧‧本診所係採取
約診的方式看病,時間是每週一至週六1 時至9 時之間
,會在本診所之地點看病,除了‧‧‧身分特殊的病人
,會要求我至他們的住處或指定的餐廳、咖啡廳、茶館
看病,等看完病人後回診所,我一定會製作病曆。‧‧
‧我也不開藥之處分,是以談話諮商輔導為主。」是本
案原告在主觀上確有藉談話諮商方式為病人診療之意思
,在客觀上原告亦自承有外出看病後,製作病歷之醫療
行為,是原告辯稱絕不可能以醫師身分外出,若有外出
,皆以朋友等身分前往,僅談話聊天,不能進行心理治
療乙節,顯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有違,不足採據。原告
之違章事證,應堪採認。從而,被告處以原告法定最低
額2 萬元罰鍰,依法並無不合。
5.綜上論結,被告所為行政處分,應無不合,請予維持。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00 號1206室「杏語
心靈診所」之負責醫師,其診療科別為精神科;被告根據聯
合晚報94年5 月19日第8 版報導該診所有未於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之情事,及原告接受訪
談時自承「本診所係採取約診的方式看病,時間是每週一至
週六下午1 時至9 時之間,會在本診所之地點看病,除了少
數如老人、行動不便或身分特殊的病人,會要求我至他們的
住處或指定的餐廳、咖啡廳、茶館看病,等看完病人回診所
,我一定會製作病歷。‧‧‧」,因此認定原告違反醫師法
第8 條之2 規定,爰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以2 萬元罰鍰,
固非無見。
二、惟按,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固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
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然其但書亦規定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經查,本件原告接受訪談時已陳明大
部分之看病均在主管機關核准之診所內為之,僅有少數如「
老人、行動不便或身分特殊」的病人,才會在病人指定的地
方看病,此種情形,與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應邀
出診」,應屬相當,為何不予適用,原處分全未說明,其逕
以原告違反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規定,而依同法第27條規
定處以2 萬元罰鍰,漏未斟酌本件是否有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適用,自有可議,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予撤銷,以昭折服。

三、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卷內資料及本院調查所得,事
證已臻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98條第3 項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第 二 庭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
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lotu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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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lotusea »

施肇榮 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94,簡,988
【裁判日期】 950428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00988號

二、惟按,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固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
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然其但書亦規定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經查,本件原告接受訪談時已陳明大
部分之看病均在主管機關核准之診所內為之,僅有少數如「
老人、行動不便或身分特殊」的病人,才會在病人指定的地
方看病,此種情形,與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應邀
出診」,應屬相當,為何不予適用,原處分全未說明,其逕
以原告違反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規定,而依同法第27條規
定處以2 萬元罰鍰,漏未斟酌本件是否有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適用,自有可議,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予撤銷,以昭折服。
文言到看不太懂 (失魂) 應該是出診沒問題的意思... (cheer)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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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lotusea 寫:
施肇榮 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94,簡,988
【裁判日期】 950428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簡字第00988號

二、惟按,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固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
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然其但書亦規定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經查,本件原告接受訪談時已陳明大
部分之看病均在主管機關核准之診所內為之,僅有少數如「
老人、行動不便或身分特殊」的病人,才會在病人指定的地
方看病,此種情形,與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應邀
出診」,應屬相當,為何不予適用,原處分全未說明,其逕
以原告違反醫師法第8 條之2 本文規定,而依同法第27條規
定處以2 萬元罰鍰,漏未斟酌本件是否有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適用,自有可議,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予撤銷,以昭折服。
文言到看不太懂 (失魂) 應該是出診沒問題的意思... (cheer)
法院說:醫師法第8 條之2 但書規定之「應邀出診」,
在本案件中看起來應該沒有違法性,
衛生局強說該醫師違法,又沒有說明清楚其違法的原因,
以及須要處罰的理由,同時訴願單位也沒有盡到糾正衛生局的責任
因此,法院各打了訴願單位以及衛生單位一個巴掌
並將原來的處分給撤銷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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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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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truelovecoco »

法官最喜歡打巴掌了
一切都聽我的...誰態度不佳強詞奪理我就讓你死
即使是台大名醫膽囊客也一樣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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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truelovecoco 寫:法官最喜歡打巴掌了
一切都聽我的...誰態度不佳強詞奪理我就讓你死
即使是台大名醫膽囊客也一樣
不一定ㄜ

如果台大名醫膽囊客穩贏的話

不會搶在判決前就開記者會

一定會等到勝訴時才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We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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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Weily »

施肇榮 寫:
mhc130588 寫:出診應該不違法...只是看完診之後..回去再刷卡報健保...就可能有問題..違反健保規定
如果出診完全收自費....不知行不行??
醫師法處理的是醫療行為的發生地點
是否有登記
以及例外
跟收不收費無關
醫師出診在醫師法站得住腳,可是如果沒有事先向健保局報備並獲得准許,
健保局極可能不給付,甚至用業務登載不實、詐欺等罪名移送法辦。

因此,建議醫師出診切勿申報健保。

台北市醫師公會收費標準,出診800-1440元,交通費與藥材費另計。
http://www.tma.org.tw/ftproot\2012\2012 ... _02_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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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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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熊哥 »

我猜這些事跟創辦人娶太多老婆有關 ? 蝴蝶效應,掃到曾啟禎...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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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施肇榮 »

出診還申請健保 ? 不是頭殼壞掉嗎 ?

出一次診,出診費就好幾千,還不包括醫療費用....

Weily 寫:
施肇榮 寫:
mhc130588 寫:出診應該不違法...只是看完診之後..回去再刷卡報健保...就可能有問題..違反健保規定
如果出診完全收自費....不知行不行??
醫師法處理的是醫療行為的發生地點
是否有登記
以及例外
跟收不收費無關
醫師出診在醫師法站得住腳,可是如果沒有事先向健保局報備並獲得准許,
健保局極可能不給付,甚至用業務登載不實、詐欺等罪名移送法辦。

因此,建議醫師出診切勿申報健保。

台北市醫師公會收費標準,出診800-1440元,交通費與藥材費另計。
http://www.tma.org.tw/ftproot\2012\2012 ... _02_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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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到宅看診遭舉發 衛生局請示

文章 jameson1031 »

施肇榮 寫:出診還申請健保 ? 不是頭殼壞掉嗎 ?

出一次診,出診費就好幾千,還不包括醫療費用....

Weily 寫:
施肇榮 寫:
mhc130588 寫:出診應該不違法...只是看完診之後..回去再刷卡報健保...就可能有問題..違反健保規定
如果出診完全收自費....不知行不行??
醫師法處理的是醫療行為的發生地點
是否有登記
以及例外
跟收不收費無關
醫師出診在醫師法站得住腳,可是如果沒有事先向健保局報備並獲得准許,
健保局極可能不給付,甚至用業務登載不實、詐欺等罪名移送法辦。

因此,建議醫師出診切勿申報健保。

台北市醫師公會收費標準,出診800-1440元,交通費與藥材費另計。
http://www.tma.org.tw/ftproot\2012\2012 ... _02_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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