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那九個字,有點傷心難過417勞委會新聞稿
「各大團體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記者會 新聞稿
還我勞基法!醫療有保障!
發起團體: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全國產業總工會、搶救急診室
日前奇美醫院蔡伯羌醫師在超時工作下,於院內工作時突然心肌梗塞昏倒,搶救後因腦部缺氧致記憶功能缺損,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病,卻遭雇主解雇,損及權益,向監察院陳情。而目前醫療保健業之醫師尚無勞基法之適用,監察院認為醫師遭遇職業傷病,雖有職業災害保護法之津貼、補助,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相較,其權益保障顯不相當,並要求勞委會研議應對措施。
對此,勞委會將於4/18(三)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業災害權益保障措施會議」討論醫師納入勞基法議題,而參加團體除醫改會外,舉凡醫院協會、醫師公會等清一色皆具有資方色彩,在過去也多次阻擋醫師納入勞基法,可說是一面倒的會議。
民國99年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在針對長庚體系進行調查後,宣布所有醫院與醫師之間的契約皆為雇傭關係,而非合夥、駐診或其他。主管機關將醫師劃定為勞動受雇者,但面對近年層出不窮的主治醫師、住院醫師、甚至實習醫師過勞的新聞,衛生署和勞委會卻聯手卸責,明知醫療從業人員在醫院現場的勞動事實與勞動條件,竟意圖利用評鑑制度強迫醫院製造安全、合格的假象,置國家重要醫事人才於險惡、嚴苛的工作環境之中,可謂瀆職!
而廣大繳納健保的民眾則被蒙在鼓裡,持續接受被長工時、高工作壓力、瑣碎評鑑文書作業所夾殺的第一線醫事人力的服務,殊不知眼前的醫師可能已經連續三十小時未闔眼,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民眾就醫權益受影響。
事實上近年來不管是勞工權益團體、病人安全團體,以及基層醫師,都強烈要求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當中,社會共識業已形成;惟主管機關及資方代表三番兩次以人力需求、病人權益阻擋。惡劣的工作環境導致現下四大科人才羅致困難、醫療從業人員士氣低下,才是讓人力需求不足、病人權益受損的始作俑者。因此各大團體在此呼籲盡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方能創造醫、病雙贏之結果。
針對4/18勞委會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業災害權益保障措施會議」,各大團體在此作出回應
甲案:將「醫療保健業之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回應: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勞工。而行政院衛生署一百年度,衛署醫字第 1000200812號函、復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均明確解釋,醫療院所與所屬醫師為僱傭關係。故醫療院所受雇醫師應具勞工身分。又,目前受雇醫師以勞工身份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向為勞工保險實務所採任,是以受雇醫師之勞工身分,不容否認。
乙案:於醫事法規中規範雇主之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
回應:醫師有勞動事實且具勞工身分,適用勞基法等勞動相關規範,而現行醫事法規也應由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舉行雇主規範之探討,並於僱傭契約中明定醫師職災之保障完全適用勞基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三者並進,方為解決之道。醫師作為勞工所享有之勞動權益本應由衛生署及勞委會共同保障,缺一不可,勞委會絕對不可退守。
我們的主要訴求:
1.4/18號勞委會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業災害權益保障措施會議應作成決議,促使醫師納入勞基法
2.盡速召開會議討論受僱醫師工時規範
3.應於醫事法規中規範雇主之職業傷害補(賠)償責任
4.醫師職災之權益保障應於僱傭契約中明定完全適用勞基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
5.改善醫療勞動環境,確保台灣醫護及所有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人權,回歸合理勞動條件,以提供病人安全、專業、有品質的醫療服務
時間:4/17早上10:00
地點:行政院勞委會大門前(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