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需申請大法官釋憲uliwu 寫: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依據刑法其中某一條規定 依法之行為 不罰
那依照醫療法 醫師法規定行醫 應該不能用刑法規範吧 不然就是醫療法 醫師法與刑法有所衝突 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嗎.....
醫療法、醫師法與刑法有所衝突
就可以是有故,不是無故
需要的只是法益衡量
2.法律需要的是解釋,仔細的評估
先前有關使用過期解毒藥救人事件
我主張過期的解毒藥是劣藥,違法,醫師不可用來救人(依法令之行為)
有些刑法教授說,生命的價值高於法令,盡管是劣藥一樣可以用來救人
並且可以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生命法益高於法令,是真的嗎?
那我不禁要問,執行死刑,剝奪生命,依的是甚麼 ?
就算可以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使用劣藥後,病人不幸死亡,
真的阻卻得了嗎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