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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版主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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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不然繳費 繳的粉不爽啦 (打小人)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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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GOOD IDEA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不然繳費 繳的粉不爽啦 (打小人)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不然醫院派 跟本不知民間(基層)的難處
偶贊同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1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不然繳費 繳的粉不爽啦 (打小人)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醬基層的聲音才不會被淹沒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就是透過各縣市的診所協會brian1968 寫:+1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不然繳費 繳的粉不爽啦 (打小人)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醬基層的聲音才不會被淹沒
之後再產生全國的診所協會的全聯會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這個提議我舉雙手贊成,不然連健保總額都分成基層醫療組,及醫院組了newshine 寫: 就是透過各縣市的診所協會
之後再產生全國的診所協會的全聯會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顯然,這是兩個不同型態的醫師團體,為什麼全聯會是同一個?
- 金城武
- V4
- 文章: 4324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9, 2008 11:17 am
- mic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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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07, 2008 5:23 pm
- 來自: 南部小鄉鎮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就憑他們反應遲鈍,到現在連封新聞稿說「目前已在處理中」金城武 寫:請問這事跟全聯會理事長有何關係?
這是楊的政績加上長庚醫師訴願的後果
歡喜選
甘願受!
都沒有,就可以罷免了....
什麼長庚,長庚本來就是員工跟雇主(哪一位VS有股份嗎?),
但為什麼牽扯到診所上面...
我們合夥可是有資金入股的,為什麼也要跟著長庚受罰!!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老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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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20, 2011 10:42 pm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非常贊成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不然繳費 繳的粉不爽啦 (打小人)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可是要如何進行呢? (咦) (咦)
Nothing in all the world is more dangerous than sincere ignorance and conscientious stupidity.
- 金城武
- V4
- 文章: 4324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9, 2008 11:17 am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支持您micoto 寫:就憑他們反應遲鈍,到現在連封新聞稿說「目前已在處理中」金城武 寫:請問這事跟全聯會理事長有何關係?
這是楊的政績加上長庚醫師訴願的後果
歡喜選
甘願受!
都沒有,就可以罷免了....
什麼長庚,長庚本來就是員工跟雇主(哪一位VS有股份嗎?),
但為什麼牽扯到診所上面...
我們合夥可是有資金入股的,為什麼也要跟著長庚受罰!!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那先罷免楊與國民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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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五 2月 03, 2012 10:25 am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這次財政部的方案,檯面上是打長庚,
重傷的卻是合夥開業醫師
理事長本身又不是開業醫,自然怪不得他不盡力,
只想懇求有能力的理事們大家幫幫忙,
要不就請理事長至少意思意思講兩句"我代表合夥開業醫師會員們強烈反對"之類的話也好,
不然就請理事長讓賢,讓一個有能力、願意幫忙開業醫師會員發聲、不怕得罪政府的人做事好嗎?
重傷的卻是合夥開業醫師
理事長本身又不是開業醫,自然怪不得他不盡力,
只想懇求有能力的理事們大家幫幫忙,
要不就請理事長至少意思意思講兩句"我代表合夥開業醫師會員們強烈反對"之類的話也好,
不然就請理事長讓賢,讓一個有能力、願意幫忙開業醫師會員發聲、不怕得罪政府的人做事好嗎?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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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大家別急啦!!! 牙醫全聯會已經準備召開會議啦!
該公告只不過是張行政命令....如何能跟民法的位階相提並論??
花點小錢打行政訴訟或是給大法官釋憲就解套了..只是處理上要注意社會觀感
還有別因假合夥而被有心機的員工給表了....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
行。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第 675 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第 676 條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 678 條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第 679 條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
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
事務準用之。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第 682 條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
銷。
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691 條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第 693 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
契約。
第 694 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第 697 條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
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
第 699 條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
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 701 條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第 702 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第 703 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第 704 條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第 705 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
第 706 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
,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
第 708 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第 709 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該公告只不過是張行政命令....如何能跟民法的位階相提並論??
花點小錢打行政訴訟或是給大法官釋憲就解套了..只是處理上要注意社會觀感
還有別因假合夥而被有心機的員工給表了....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
行。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
表決權。
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第 675 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第 676 條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 678 條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第 679 條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
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
事務準用之。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第 682 條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
銷。
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691 條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第 693 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
契約。
第 694 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第 697 條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
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
第 699 條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
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 701 條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第 702 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第 703 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第 704 條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第 705 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
第 706 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
,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
第 708 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第 709 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 Thanatos
- 指導教授
- 文章: 9134
-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3, 2010 9:23 am
- 來自: 烏賊帝國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挺newshine 寫:就是透過各縣市的診所協會brian1968 寫:+1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jeffery 寫:本人建議有正義感的大老(如施肇榮 王宏育醫師)要向全聯會建議
設會員專線:專人接聽 有三連單(F/U AND 回報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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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基層的聲音才不會被淹沒
之後再產生全國的診所協會的全聯會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人生哪有辦得完
知是夢幻哪來坎
理上辦事存善念
忽然夢了記得返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請先加入當地的診所協會Thanatos 寫:挺newshine 寫:就是透過各縣市的診所協會brian1968 寫:+1image 寫:全聯會是醫院的全聯會(人多)
不知道可不可以基層跟醫院分開兩個醫師公會?
醬基層的聲音才不會被淹沒
之後再產生全國的診所協會的全聯會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如果沒有請發起成立
如果有不清楚或是需要協助的
我很樂意喔
(三八萌) (三八萌)
-
- 指導教授
- 文章: 9419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 來自: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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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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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nan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以南市為例 每年上繳要400萬耶 累計全國下來 為數可觀 但全聯會做了什麼? 連辦個全國桌球賽huangjauwen 寫:我也贊成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只會混
遇到事情都沒反應
要這樣的理事長做甚麼!!!!!
還浪費我的會費
也只出30+萬(之前是20萬 我建議後才升) 地方出的都快比她多(地方還要出人力耶)
偶贊同newshine大 以各分區診所協會名義來成立
- kevink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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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醫師法第九條前陣子不是有要連署修法(醫師執業須繳保護費 (打小人) )
不知道可以廢除嗎 (打小人)
醫師公會真的需改革 (打小人)
年輕醫師都很不滿了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不知道可以廢除嗎 (打小人)
醫師公會真的需改革 (打小人)
年輕醫師都很不滿了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Re: 請問要如何才能罷免全聯會理事長?
請多參加醫師公會kevinkc4 寫:醫師法第九條前陣子不是有要連署修法(醫師執業須繳保護費 (打小人) )
不知道可以廢除嗎 (打小人)
醫師公會真的需改革 (打小人)
年輕醫師都很不滿了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加入陣營
才有改革的契機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