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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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同時廢止該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有關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現行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62年迄今,已行之有年,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究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向由稽徵機關依雙方實際法律關係認定;該部相關函釋亦一再闡釋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原則,惟徵納雙方對駐診拆帳之認定仍時有爭議,該部因應經濟活動及契約型態之多元化,以上述90年令規定,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認定。至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乃重新檢討以往稽徵實務認可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並廢止該部90年令,以資周延。本次重新核釋因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不會溯及以往年度案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係按年度所得落後一年課稅,且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書表及綜合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102年1月及5月)尚未屆至,本年度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已依該部90年令規定就醫師之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稅款之留抵或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財政部表示,現行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62年迄今,已行之有年,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究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向由稽徵機關依雙方實際法律關係認定;該部相關函釋亦一再闡釋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原則,惟徵納雙方對駐診拆帳之認定仍時有爭議,該部因應經濟活動及契約型態之多元化,以上述90年令規定,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認定。至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乃重新檢討以往稽徵實務認可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並廢止該部90年令,以資周延。本次重新核釋因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不會溯及以往年度案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係按年度所得落後一年課稅,且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書表及綜合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102年1月及5月)尚未屆至,本年度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已依該部90年令規定就醫師之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稅款之留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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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文章重複
能入花園的可以來 viewtopic.php?f=97&t=69090&start=210 共襄盛舉
不過看完之後也只能默哀
看是要繳稅無私奉獻 還是要嘗試聯合診所 或者自己出來開 沒啥特別招數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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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法律不能忽略慮歷史的因素mhc130588 寫: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同時廢止該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有關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現行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62年迄今,已行之有年,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究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向由稽徵機關依雙方實際法律關係認定;該部相關函釋亦一再闡釋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原則,惟徵納雙方對駐診拆帳之認定仍時有爭議,該部因應經濟活動及契約型態之多元化,以上述90年令規定,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認定。至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乃重新檢討以往稽徵實務認可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並廢止該部90年令,以資周延。本次重新核釋因屬法律見解變更,將自101年度起適用,不會溯及以往年度案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係按年度所得落後一年課稅,且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書表及綜合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102年1月及5月)尚未屆至,本年度醫療機構扣繳義務人已依該部90年令規定就醫師之報酬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稅款之留抵或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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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以前
兩位以上的醫師要在同一地點開立診所聯合執行業務
礙於當時的法令限制
縱有合夥共同執行業務之實
也只能推派一位當負責醫師
其他的醫師只能委屈的當執業醫師
如今怎能因為已卸任的官員錯誤認知
而任意侵犯人民的權益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199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更扯的是,法律通過後,還要事隔將近3年才搞得出相關的管理辦法,衛生署丟臉ㄚ !! 違法濫權、怠惰在前,侵害人民權益在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52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45、54、56、57、76、77、79、80 條條文;並增訂第11-1、15-1、57-1、89-1 條條文
第 11-1 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321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3 條;
並自公布日施行
醫療法第 13 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施肇榮 寫: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
法律不能忽略慮歷史的因素
在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以前
兩位以上的醫師要在同一地點開立診所聯合執行業務
礙於當時的法令限制
縱有合夥共同執行業務之實
也只能推派一位當負責醫師
其他的醫師只能委屈的當執業醫師
如今怎能因為已卸任的官員錯誤認知
而任意侵犯人民的權益
更扯的是,法律通過後,還要事隔將近3年才搞得出相關的管理辦法,衛生署丟臉ㄚ !! 違法濫權、怠惰在前,侵害人民權益在後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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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靠賤鴇的適用醫師課稅規定的定義newshine 寫:醫師的定義daisyli 寫:是只有西醫師嗎
其他獸醫牙醫中醫有沒有包含在內?
包括西醫師
中醫師和牙醫師
所以沒有獸醫師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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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連任的X立委 有可得的好處嗎?hjh 寫:拜託了,施大,希望連任的X立委也能幫忙
(跪拜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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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健保的規定是與醫師法、醫療法息息相關wipten 寫:靠賤鴇的適用醫師課稅規定的定義newshine 寫:醫師的定義daisyli 寫:是只有西醫師嗎
其他獸醫牙醫中醫有沒有包含在內?
包括西醫師
中醫師和牙醫師
所以沒有獸醫師
醫療法【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
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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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那診所一起出資合夥開業的醫師為什麼不能是合夥關係再則其他也是執業所得的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等他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是如何規
我懷疑『不懂法律及不團結』的醫師 注定是被犧牲的一群人希望懂法律的施醫師能帶領大家為自己的權益努力
那診所一起出資合夥開業的醫師為什麼不能是合夥關係再則其他也是執業所得的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等他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是如何規
我懷疑『不懂法律及不團結』的醫師 注定是被犧牲的一群人希望懂法律的施醫師能帶領大家為自己的權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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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因為這些專業人士幾乎都有作帳(偶猜這些行業沒有核定法?對嗎?) 醫師們卻多用簡單的22趴核定法算收入 這其中 合夥診所平均營業額應該比單人診所高很多 國稅局當然會想:毛利也是(怎可能營業額差一倍毛利都是22趴啊) 可是 因為兩人平分收入 上繳的稅有可能反比業績差一截的單人診所少GRACE 寫: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那診所一起出資合夥開業的醫師為什麼不能是合夥關係再則其他也是執業所得的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等他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是如何規
我懷疑『不懂法律及不團結』的醫師 注定是被犧牲的一群人希望懂法律的施醫師能帶領大家為自己的權益努力
所以被抓來開刀 逼合夥診所改採作帳報稅 跟合夥開業的律師會計師一樣 沒有不准合夥
問題應該只有兩個字吧:作帳
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看那些公文字號就知道,因為其他職業不歸衛生署管轄...沒被楊"照顧"過...所以不一樣,楊xx條款管不到GRACE 寫: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那診所一起出資合夥開業的醫師為什麼不能是合夥關係再則其他也是執業所得的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等他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是如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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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這與作帳報稅或執行業務無關,僱傭就是以薪資報稅image 寫:因為這些專業人士幾乎都有作帳(偶猜這些行業沒有核定法?對嗎?) 醫師們卻多用簡單的22趴核定法算收入 這其中 合夥診所平均營業額應該比單人診所高很多 國稅局當然會想:毛利也是(怎可能營業額差一倍毛利都是22趴啊) 可是 因為兩人平分收入 上繳的稅有可能反比業績差一截的單人診所少GRACE 寫:財政部日前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以該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明確核復,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
那診所一起出資合夥開業的醫師為什麼不能是合夥關係再則其他也是執業所得的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等他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是如何規
我懷疑『不懂法律及不團結』的醫師 注定是被犧牲的一群人希望懂法律的施醫師能帶領大家為自己的權益努力
所以被抓來開刀 逼合夥診所改採作帳報稅 跟合夥開業的律師會計師一樣 沒有不准合夥
問題應該只有兩個字吧:作帳
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99%都是提醫院與醫師是僱傭的關係
只有一小段提到聯合診所的關係,就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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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當初合夥開業時衛生局說不同專科才可登記為聯合診所
若兩位醫師為同一專科只能登記為某某專科診所,不能登記為聯合診所,且只能推派一名醫師當登記負責人。但實際上兩人都是老闆啊。
之前國稅局要求公證書和資金流即可證實為合夥。
若依照目前的公文,那所有單一專科的合夥診所豈不都背硬生生的坳成僱傭關係呢?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若不解釋清楚,應不惜訴諸法律戰。這不止欺人太甚,而且影響深遠。
若兩位醫師為同一專科只能登記為某某專科診所,不能登記為聯合診所,且只能推派一名醫師當登記負責人。但實際上兩人都是老闆啊。
之前國稅局要求公證書和資金流即可證實為合夥。
若依照目前的公文,那所有單一專科的合夥診所豈不都背硬生生的坳成僱傭關係呢?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若不解釋清楚,應不惜訴諸法律戰。這不止欺人太甚,而且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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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依小紅大大PO的~合夥依舊在(其實在不在都無所謂了) 只是報稅方法改
(診所跟長庚的情形可能有點不同?)
偶猜 搞不好國稅局早就想下手了.....順便....? (失魂)
(診所跟長庚的情形可能有點不同?)
偶猜 搞不好國稅局早就想下手了.....順便....? (失魂)
醫療機構和旗下醫師沒有合夥關係". 所以以後要以"實施記帳收支"的報稅方式證明彼此是"合夥"或"聯合執業"關係. 不可以核定法報稅
但若以實施記帳收支法報稅.第二位醫師的收入名目是"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 . 已經不重要. 反而是定義為薪資較有利.
因為所有收入扣除藥費員工薪資等開支的結餘為負責人的執行業務所得.先扣除醫師的薪資再結餘還是先結餘再發所謂的執行業務所得給第二位醫師. 對兩人所得稅而言沒差. 反而是被定義為薪資所得者可以多扣"薪資扣除額" .
施肇榮 寫:這與作帳報稅或執行業務無關,僱傭就是以薪資報稅image 寫:因為這些專業人士幾乎都有作帳(偶猜這些行業沒有核定法?對嗎?) 醫師們卻多用簡單的22趴核定法算收入 這其中 合夥診所平均營業額應該比單人診所高很多 國稅局當然會想:毛利也是(怎可能營業額差一倍毛利都是22趴啊) 可是 因為兩人平分收入 上繳的稅有可能反比業績差一截的單人診所少
所以被抓來開刀 逼合夥診所改採作帳報稅 跟合夥開業的律師會計師一樣 沒有不准合夥
問題應該只有兩個字吧:作帳
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99%都是提醫院與醫師是僱傭的關係
只有一小段提到聯合診所的關係,就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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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總統名稱依舊在,不能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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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可以啊 只是不能用22趴核定法計算所得然後對半分 都稱為執業所得 要記帳結餘後對半分才能都算執業所得........hjh 寫:總統名稱依舊在,不能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我是說合夥的那(幾)個醫師image 寫:可以啊 只是不能用22趴核定法計算所得然後對半分 都稱為執業所得 要記帳結餘後對半分才能都算執業所得........hjh 寫:總統名稱依舊在,不能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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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我也是說合夥的那個醫師啊 作帳後才能領合夥執業所得hjh 寫:我是說合夥的那(幾)個醫師image 寫:可以啊 只是不能用22趴核定法計算所得然後對半分 都稱為執業所得 要記帳結餘後對半分才能都算執業所得........hjh 寫:總統名稱依舊在,不能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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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了解您的意思了image 寫:我也是說合夥的那個醫師啊 作帳後才能領合夥執業所得hjh 寫:我是說合夥的那(幾)個醫師image 寫:可以啊 只是不能用22趴核定法計算所得然後對半分 都稱為執業所得 要記帳結餘後對半分才能都算執業所得........hjh 寫:總統名稱依舊在,不能任命誰來當行政院長
這............??????? 這種總統有用嗎
合夥依舊在,但是報稅不能報執業所得,
這............??????? 這樣子好像不是很妥當捏
看來最近應該有不少合夥診所必須要重新寫約了
不知道契約上是不是能明寫如您所說的 "作帳後領合夥執業所得"
以保護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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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課稅年度)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第十四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十四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